福建一男子醉酒后公共场所持刀行凶致7人伤,一审获刑12年

人民法院报微信公号
2019-07-18 18:59

7月12日,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谢某付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情直击

2018年9月26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谢某付醉酒后路过三元区崇荣路某小卖铺时醉卧在门口货摊上,随后无故对门口货物打砸,并将路过购物的被害人陈某炎推倒在地,用货摊上的货物砸向被害人陈某炎头部,致使被害人陈某炎鼻子、下巴受伤。

因遭到陈某炎的还击,谢某付离开现场,跑上了正好进站的11路公交车。上车后谢某付便无理要求公交车司机被害人黄某生按照其要求路线行驶。黄某生对其无理要求没有理睬,谢某付便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黄某生颈部连刺4刀。黄某生忍痛将公交车门打开,让谢某付和乘客下车后,前往三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接受救治。

谢某付下车后遇到驾驶助力车路过的被害人张某海,便将张某海连人带车推倒在地,并持刀朝张某海的背部、面部连刺数刀。

被害人张某海

随后,谢某付跑入三元区红旗新村楼下时,碰到围坐在一起办理丧事的被害人李某萍等人,谢某付又持刀先后刺向被害人李某萍、李某珍、陈某英。周边群众开始追击制止谢某付继续行凶,期间被害人邓某福手臂被谢某付刺伤。在群众的追赶、围堵下,谢某付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经鉴定,被告人谢某付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3mg/100ml。被害人黄某生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被害人张某海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陈某炎、陈某英、李某萍、李某珍、邓某福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付在正在行驶的公交车及其他公共场所,持刀连续刺伤公交车司机、路边群众,致一人重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五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赔偿李某萍、黄某生等五位被害人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8743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延伸阅读

谢某付在红旗新村行凶的过程中,正好路过这里的邓衍福见状,立即拿起身边的塑料凳子上前将谢某付推开,再用凳子从其头部扣下,紧接着他从后方抱住谢某付男子。

等周围群众撤离后,邓衍福用手中的凳子将谢某付逼至周围的店铺内,谢某付反抗后逃跑,邓衍福紧追上前边追边大声叫喊:“抢劫”,以吸引路人帮忙,追赶三十余米,在众人的帮助下将谢某付控制在一家干洗店内,协助赶来的民警将其抓获。

2018年10月,三元区召开了2018年度见义勇为先进表彰会,专门表彰奖励了一批像邓衍福这样匡扶正义的先进个人,大力弘扬正能量,激励广大群众“崇尚见义勇为、勇于见义勇为”,大力倡导社会新风气。 

(原题为:《判了!公交车上持刀行凶的醉汉一审获刑12年!》)

    责任编辑:徐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