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行两名员工违规发放开发贷被禁业,为何这事要发两次公告?

澎湃新闻
2019-07-16 19:26
来源:澎湃新闻

7月16日,阿拉善银保监分局发布了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显示,中国银行巴彦浩特分行员工司俊文,对为“四证”不全企业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负有直接责任,被处以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中国银行巴彦浩特分行黄辉,对为“四证”不全企业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负有直接责任;在中国银行赤峰分行工作期间,对违法发放2笔贷款负有直接责任,被处以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有意思的是,有媒体报道称此事“蹊跷”,认为“这两份处罚书,早在2019年2月27日即已下发,除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编号及落款日期有出入以外,其余内容毫无差别。”

同样的公告发布了两次?

澎湃新闻比对发现,阿拉善银保监分局确实在7月16日和2月27日均发布了两份分别给司俊文和黄辉的送达公告,但这两次发布的送达公告所要“送达”的内容是不一样的

两份看起来相似的送达公告性质完全不同

首先,公告的标题就不一样。

7月16日的公告叫《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而2月27日的公告叫《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一个是处罚决定书,一个是处罚意见书,性质完全不同。

那么,处罚决定书和处罚意见书有何区别呢?

据澎湃新闻向相关部门了解,根据相关程序,是先有行政处罚意见书,经过诸如当事人提出陈诉和申辩等相关程序后,然后才可能有行政处罚决定书。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处罚决定书是开出来就要执行的,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而处罚意见书只是一种拟采取的处罚意见,当事人可以提出陈述和申辩,期间相关处罚并没有执行。

实际上,只要仔细对比两张公告原文,也不难发现两者区别所在。

上述处罚意见书送达公告显示,“你如对上述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重大行政处罚事项,你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分局提交听证申请书,说明听证的要求和理由,并签字或盖章”

而上述处罚决定书公告显示,“你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实际上,这两份公告并非平常意义上银保监部门披露的罚单(即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是“送达公告”。上述公告已经明示“因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因而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

    责任编辑:郭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