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平江“赌博局长”吴向阳被免赌债40万,法院判定为受贿

澎湃新闻记者 谭君
2019-07-16 21:05
来源:澎湃新闻

官员赌博,被免除的赌债算不算受贿罪中的“财物”?官员本人是否构成受贿罪?如构成犯罪,是属于受贿既遂还是受贿未遂?

湖南省平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吴向阳受贿案中,因为其欠下的一笔40万元的赌债被免除,引出了控辩双方上述辩论焦点。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判决书显示,平江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这笔被免除的40万元赌债应认定属于贿赂犯罪中的“财物”,但基于客观事实属受贿未遂。一审判决认定吴向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局长好赌,欠赌债80万被免除40万

现年50岁的吴向阳,自2016年3月起任平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2016年5月兼任平江县委组织部副部长。2018年11月,吴向阳被岳阳市纪委监委宣布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随后在纪委监委的通报中,“参与赌博活动”是吴向阳的违纪行为之一。而据平江县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显示,吴向阳曾欠下高达80万元的赌债。

法院认定,2017年1月25日,吴向阳因急需用钱,向平江县新海岸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借款20万元,2017年8月,李某得知平江县人社局启动“智慧人社”项目后,多次向吴向阳提出帮助其承揽到“智慧人社”项目一期工程,并承诺对吴向阳进行感谢。在吴向阳的帮助下,李某挂靠的公司顺利中标。2017年12月,在“智慧人社”一期工程通过验收后,李某为感谢吴向阳的帮助,免除吴向阳所欠的20万元,并再送了20万元给他。该40万元吴向阳部分用于投资,部分用于偿还赌债。

2015年至2016年期间,吴向阳多次在彭前进开设的赌场内赌博,先后欠了彭前进赌债共计80万元,彭前进曾多次向吴向阳催讨,吴向阳找到刘某,请其找彭前进说情,延期偿还。2017年5月,彭前进告知刘某人社局将启动培训教室和办公室维修改造工程,刘某遂多次向吴向阳提出要承包该工程,赚了钱后会分一半给吴向阳。吴向阳利用其担任人社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帮助刘某、彭前进挂靠的汉昌建筑公司顺利承包该工程,并由彭前进具体负责施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彭前进因意外死亡,刘某接手负责工程实际施工,后人社局又启动了南立面外墙维修、二楼、负一楼拆除改办公室工程,吴向阳再次利用职务便利将该工程指定给了刘某挂靠的汉昌建筑公司承包。期间,刘某告诉吴向阳,彭前进的妻子钟某委托自己处理彭前进生前的工程及经济往来。在两个工程验收完毕后,2018年3月,刘某约吴向阳见面,并告知吴向阳人社局的两个项目已基本结算完毕,大约赚了几十万元钱。两人商量免除吴向阳欠彭前进的40万元赌债。吴向阳和刘某均未将上述事项告知彭前进的妻子钟某,刘某与钟某之间也没有清算账目。

法院还认定吴向阳收受一块价值28000元的金块。

争议焦点:免除赌债算不算受贿?

判决书显示,在法庭上,吴向阳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没有异议。但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吴向阳被免除的40万元赌债,不能认定为受贿。

该辩护人认为,吴向阳欠彭前进的80万元,是在彭前进开设的赌场里所欠的筹码款及抽水钱,是非法债务,吴向阳对该债务没有法定的还款义务;如果认定吴向阳接受免除赌博债务构成受贿,那么就确认了赌债的合法地位,同时也违背了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有损刑事法律体系的均衡;除了刘某在彭前进死亡后曾口头向吴向阳表示可抵付欠款40万元之外,没有任何证据佐证彭前进的债权转让给了刘某;即使彭前进的债权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债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转让必须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否则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债权人彭前进生前并未通知或告知债务人吴向阳该债权已经转让给了刘某,彭前进死后其妻子钟某也没有与吴向阳谈及债权转让事宜,刘某与钟某也没有算过账。

平江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赌债虽属非法之债,民法不予保护,但不能否定这一债务存在的事实性,赌债也是一种财产性利益,故免除赌债应认定属于贿赂犯罪中的“财物”。涉案工程验收完毕后,刘某主动找到吴向阳告知其工程款已基本结算清,双方一致同意以免除吴向阳欠彭前进生前的40万元赌债作为给吴向阳的好处费,吴向阳的行为应认定构成受贿罪。但是,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彭前进在生前已将上述涉案债权转让给刘某,彭前进的妻子钟某亦证明在彭前进死后只是委托刘某帮忙处理彭前进在外面的往来,包含工地及外面的账。至案发时,刘某与钟某之间并未进行帐目清算,钟某亦证明刘某并未告知她免除了吴向阳欠彭前进的40万元债务,故免除吴向阳欠彭前进40万元赌债的行为并未最终得到债权人彭前进的继承人钟某的认可,应认定为受贿未遂。

据此,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一审以被告人吴向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赃款人民币四十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赃物金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李敏
    校对:栾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