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17条意见护航科创板:尊重市场规律,划定责任底线

澎湃新闻记者 刘歆宇
2019-06-23 07:00
来源:澎湃新闻

最高法针对科创板的17条司法保障意见出炉。

6月21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发布。这是最高法历史上首次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而专门制定的系统性、综合性司法文件。

《若干意见》主要包括四大方面,共有17条意见,涉及信息披露违规、证券欺诈纠纷、证券公司诱使开户、注册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等多个方面。

澎湃新闻记者就此采访了证券和司法行业的资深业内人士。

民生证券董事长冯鹤年在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时说,《若干意见》体现了法治先行的原则,科创板的筹备虽然时间短、任务重,但准备却非常充分。之前市场可能会担心,在现行的法治环境下,推科创板能不能行?《若干意见》的问世让这个问题有了答案。

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吕红兵则对澎湃新闻记者表示,《若干意见》的实施,将为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尤其是资本市场司法实践,发挥规范和保障、支持与引领的作用。

首次明确: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没做到位,券商将面临赔偿

从内容上看,《若干意见》主要有三大重点。一是针对本次改革创新举措提出了配套司法保障意见;二是针对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了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的司法落实措施;三是按照改革精神对完善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提出了司法改革措施。

在这三大方面的内容中,具体又有哪些亮点?

冯鹤年对澎湃新闻记者说:“民事赔偿的要求、行政诉讼制度等,在这里都有反映,尤其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责任,说得比较到位。资本市场有了二十多年,但针对科创板,尤其是注册制的制度是全新的,出台这个意见非常及时,贯彻了以信息披露为重心的原则,比如对虚假披露的责任。还有中介机构对于投资者保护,也讲得比较到位。对我们来说,作为券商,有这么一个文件,压力还是比较大的,这意味着,中介机构的责任更大了。除了对招股书需要承担责任,还对券商的经纪业务提出了要求,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如果没有做到位,也要进行赔偿,这是过去法律没有明确的。我觉得这份文件总的来讲,还是加大了中介机构的责任。大家更需要敬畏法律,这也正是证监会主席易会满上任初期所讲的’四个敬畏’中的’敬畏法治’。”

《若干意见》第11条明确规定,对于因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义务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证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金融法院试点集中管辖

吕红兵则表示,本次若干意见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科创板上市公司相关案件集中管辖制度的确立。

作为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此前曾就科创板与注册制的司法保障问题提出过提案,建议设立上海金融法院并加强其建设,让他欣喜的是,此次《若干意见》第3条明确要求,为保障发行制度改革顺利推进,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企业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和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试点集中管辖。

吕红兵对澎湃新闻记者说:“早在9年前,我作为上海市政协委员,与时任上海证监局局长张宁、时任海富通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谢荣兴一起,率先提出在上海设立金融法院;去年全国政协会议期间,我和东方财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其实等再一次提出这一建议。此后上海金融法院应运而生。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我又进一步提出一个提案,即进一步加强金融法院建设,为科创板与注册制提供优质司法保障的建议。”

“我在提案中说:为提升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实现裁判标准的统一化,增强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推进建立全局性、全国性的规范、统一、可预期的资本市场法治秩序,有必要针对在科创板挂牌的公司,对其发生的有关证券市场发行与交易的、主要涉及证券法和公司法适用的相关案件,例如涉及信息披露的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等案件、涉及股权交易尤其是上市公司控制权争议的股权纠纷案件,以及与上述案件相关的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辖、专业审理。我们欣喜地看到,若干意见对此做了明确:为保障发行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企业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和证券其他责任纠纷等第一审民事案件,由上海市金融法院试点集中管辖。”

防止制度功能的异化

从文件整体来看,吕红兵认为,科创版与注册制最大的特点是创新,最大的优点是改革。例如发行上市条件的包容性、公司治理的同股不同权、审核与监管工作的自律性、发行与交易行为的市场化、投资主体的适当性等等。而《若干意见》正是针对上述创新机制与改革制度,针对性地从司法审判的角度给予规制,体现了司法政策的创新性与改革性。

其中,较为重要的内容包括几个方面。

第一,对于证券交易所经法定程序制定的科创版发行、上市、持续监管等业务规则,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依法参照使用,这体现了人民法院尊重资本市场发展规律、保障交易所依法实施自律性监管。

第二,针对科创板上市公司进行的差异化表决权安排,人民法院要依法认定其有关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但同时也强调禁止特别表决权股东滥用权利,防止制度功能的异化,体现了司法政策对“同股不同权”安排的认可,并做出了“同股不同责”的法律界定。

第三,依法界定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民事责任,对于因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义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司法实践对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具体的、落在关键处的、有效力的落实。

第四,要立足于用好、用足现行代表人诉讼制,对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共同诉讼制度在证券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做了具体规定,既针对科创板市场的民事赔偿案件本身,又对推动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具有指导意义。

吕红兵对澎湃新闻记者表示,目前在司法体制改革中,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各地法院都在探索推出律师调查令制度。《若干意见》特别明确,探索建立律师民事诉讼调查令制度,便于投资者代理律师行使相关调查权,提高投资者自行收集证据的能力,非常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对发挥律师在资本市场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提供了司法依据。

“把真正的科创企业挖出来”

作为一家证券公司的掌舵人,冯鹤年则从券商角度,介绍了自己对于科创板相关工作的看法。

他对澎湃新闻记者说:“科创板对券商来讲是一个新的挑战。相比过去的规则,还是有比较大的突破的。券商在筛选企业方面,在思维方式上要有变化,把真正的科创企业挖掘出来,行业尽调等方面都和过去不一样,这方面我们是非常注重对行业的研究的,这是我们把的第一道关。不同的企业应该到不同的板块,不是一窝蜂、蹭热度,我们和发行人讲得很清楚,有些发行人想到科创板,但是我们觉得定位不吻合,那么也会劝他们到其他板块去上市。有些发行企业盈利能力没那么强,但科创含量比较高,我们觉得适合上科创板。就是要依照行业属性和发行企业的具体情况来严格筛选。”

展望即将到来的科创板拟IPO企业集中发行上市的新阶段,冯鹤年指出,目前相关规则已经差不多搭建完备,至于下一步怎么估值,大家还都在摸索阶段,相信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尤其是第一批、第二批的企业上市之后,会形成示范效应。

“现在券商其实也都在摸索,我觉得,科创板是我们资本市场的一个新生事物,大家对科创板应该要有一定的包容性。”冯鹤年对澎湃新闻记者这样表示。

    责任编辑:孙扶
    校对:丁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