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处罚苏荣“掮客代表”郭海:没收非法盈利近六千万元

澎湃新闻记者 唐易
2019-06-18 08:16
来源:澎湃新闻

与江西省委原书记苏荣妻子于丽芳熟稔的郭海,因卷入内幕交易中文天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文传媒”)股票案近日遭到证监会处罚。

近日,证监会官网公布了一则文号为〔2019〕5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系郭海,男,1964年12月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大道。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多个渠道获悉,上述当事人即是中国经济时报江西记者站原站长郭海。澎湃新闻此前报道,郭海只是苏荣家族式腐败中的掮客之一。郭海经营关系的能力很强,在苏荣主政江西时,只要他打一个电话,随便可以叫一桌厅级干部坐在一起吃饭。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郭海的涉案交易行为终了于2014年3月12日,证监会于当年发现相关违法线索并启动调查。2019年2月28日,证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该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郭海内幕交易“中文传媒”(代码600373.SH)股票。中文传媒筹划201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信息和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在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且赵某亮、吴某为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显示,涉案期间,郭海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控制并操作万某蓉、郭某明、郭某元、张某贞、邰某等5人的证券账户交易“中文传媒”,盈利5875.18万元(已扣除交易税费)。郭海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证监会决定责令郭海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对郭海没收违法所得5875.18万元,并处以5875.18万元罚款。

澎湃新闻记者查询公开信息显示,赵某亮即是中文传媒董事长赵东亮;吴某即是中文传媒总经理吴涤,2014年3月吴涤任中文传媒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称,证监会认为,中文传媒筹划201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信息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4年1月10日形成,2014年2月27日公开。赵某亮、吴某等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此外,证监会还认为,中文传媒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在公开前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于2014年2月25日形成,2014年3月18日公开。赵某亮、吴某等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涉案期间,郭海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并操作5个账户交易“中文传媒”,相关交易明显异常,且郭海没有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2014年2月2日、22日、27日,郭海与赵某亮存在3次通话联系。2013年12月23日至2014年3月18日期间,郭海与赵某亮存在23条短信联系。

2014年2月20日、2月28日、3月9日、3月14日,郭海与吴某存在4次通话联系。2014年2月15日至3月17日期间,郭海与吴某存在10条短信联系。

与此同时,涉案期间,郭海控制并操作万某蓉、郭某明、郭某元、张某贞、邰某等5人的证券账户(统称账户组)单一买入并集中持有“中文传媒”。该股停牌前,账户组合并计算的资产总值中,所持“中文传媒”市值占75.12%。经计算,交易盈利5875.18万元(已扣除交易税费)。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郭海)〔2019〕54号

当事人:郭海,男,1964年12月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大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郭海内幕交易中文天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传媒)股票案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交了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当事人要求,我会于2019年2月28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文传媒筹划201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相关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知情人

2013年12月23日,中文传媒控股股东江西出版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出版集团)党委会审议中文传媒提请研究的《关于大力推进市值管理的意见》。该意见提出,要通过价值经营对中文传媒进行市值管理,具体可以采取高送转、并购重组等措施。会议原则同意该意见,并要求中文传媒制定实施细则。

中文传媒市值管理办公室设在证券法律部,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吴某负责协助分管证券法律事务、市值管理、兼并重组等工作。

2014年1月上旬,中文传媒证券法律部提出了每10股转增10股的高送转方案,在征得公司董事长赵某亮(同时是江西出版集团董事长)允许后开始征求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意见。

2014年2月8日,征求意见结束,赵某亮原则同意确定每10股转增8股、派现金股利2元的最终方案,待赵某亮择机启动实施。

2014年2月25日,吴某将该高送转方案告知中文传媒证券法律部负责人彭某,要求制作书面方案并做好公告披露准备。彭某随后与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赵某红落实此事。

2014年2月26日午餐期间,赵某亮召集公司副董事长曾某雄、总经理傅某中、吴某等人讨论中文传媒利润转增股本是否符合要求。讨论结束后,赵某亮当场决定由公司大股东给中文传媒发函,启动高送转相关工作。

2014年2月27日,中文传媒发布《关于201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预披露公告》,称江西出版集团提议中文传媒以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股份总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股利人民币2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

我会认为,中文传媒筹划201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信息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内幕信息(以下简称分红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4年1月10日形成,2014年2月27日公开。赵某亮、吴某等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中文传媒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知情人

2013年12月3日,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TMT组联席主管郑某辉向中文传媒曾某雄和吴某推荐厦门翔通动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翔通),中文传媒方面让郑某辉继续关注厦门翔通。随后,郑某辉在双方间联络沟通,继续跟进厦门翔通项目。

2014年1月22日,经郑某辉联系,曾某雄、中文传媒副总经理刘某与厦门翔通董事长助理郑某梅、郑某辉见面。郑某梅介绍了厦门翔通的情况,刘某和曾某雄认为可以将厦门翔通作为考察对象。

2014年2月中下旬,中文传媒与厦门翔通正式开始洽谈。2014年2月25日,刘某、彭某、中文传媒资产财务部部长助理段某等人前往厦门翔通开展尽职调查,实地考察厦门翔通业务及财务状况,此次考察于2月28日结束。

2014年3月6日,中文传媒派彭某、段某等人前往厦门翔通的北京子公司补充尽职调查,进一步了解厦门翔通业务及财务状况。

2014年3月14日,厦门翔通董事长张某、财务负责人黄某民、郑某梅等人赴中文传媒商谈并购重组,吴某参与谈判。3月16日,双方就中文传媒收购厦门翔通达成初步意向。3月17日,中文传媒向上交所申请紧急停牌,并于次日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公司正在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

我会认为,中文传媒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在公开前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内幕信息(以下简称收购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于2014年2月25日形成,2014年3月18日公开。赵某亮、吴某等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三、涉案期间,郭海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并操作5个账户交易“中文传媒”,相关交易明显异常,且郭海没有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一)郭海在涉案期间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赵某亮和吴某存在联络、接触

2014年2月2日、22日、27日,郭海与赵某亮存在3次通话联系。2013年12月23日至2014年3月18日期间,郭海与赵某亮存在23条短信联系。

2014年2月20日、2月28日、3月9日、3月14日,郭海与吴某存在4次通话联系。2014年2月15日至3月17日期间,郭海与吴某存在10条短信联系。

(二)郭海控制并操作涉案账户交易“中文传媒”的情况

涉案期间,郭海控制并操作万某蓉、郭某明、郭某元、张某贞、邰某等5人的证券账户(以下统称账户组)单一买入并集中持有“中文传媒”。该股停牌前,账户组合并计算的资产总值中,所持“中文传媒”市值占75.12%。经计算,交易盈利58,751,759.57元(已扣除交易税费,下同)。具体情况如下:

1. “万某蓉”账户。

万某蓉系郭海之母,“万某蓉”账户于2006年6月5日开立于国盛证券南昌洪都大道营业部。涉案期间,“万某蓉”账户交易“中文传媒”的情况为:2014年1月14日买入87,900股,2014年1月15日买入1,521,700股。

截至停牌日(2014年3月18日,下同),该账户持有“中文传媒”1,609,600股。截至复牌日(2014年6月24日,下同),该账户持有“中文传媒”2,897,280股(含因中文传媒2013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1,287,680股)。截至我会调查时,该账户已全部卖出“中文传媒”。

2. “郭某明”账户。

郭某明系郭海之弟,“郭某明”账户于2009年2月9日开立于国盛证券南昌洪都大道营业部。涉案期间,该账户交易“中文传媒”的情况为:2014年1月13日买入128,600股,2014年1月14日买入1,011,834股,2014年2月25日买入666,200股;2014年2月24日卖出670,195股,2014年3月14日卖出10,000股。

截至停牌日,该账户持有“中文传媒”1,126,439股。截至复牌日,该账户持有“中文传媒”2,027,590股(含因中文传媒2013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901,151股)。截至我会调查时,该账户持有“中文传媒”6,208股。

3. “郭某元”账户。

郭某元系郭海之父,“郭某元”账户于2009年4月8日开立于国盛证券南昌洪都大道营业部。涉案期间,“郭某元”账户交易“中文传媒”的情况为:2014年1月20日买入142,300股,2014年1月27日买入245,000股,2014年2月7日买入148,500股。

截至停牌日,该账户持有“中文传媒”535,800股。截至复牌日,该账户持有“中文传媒”964,440股(含因中文传媒2013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428,640股)。截至我会调查时,该账户持有“中文传媒”40股。

4. “张某贞”账户。

张某贞系郭海的外婆,“张某贞”账户于2009年12月7日开立于国盛证券南昌洪都大道营业部。涉案期间,该账户交易“中文传媒”的情况为:2014年1月17日买入1,477,702股,2014年1月21日买入95,600股,2014年3月7日买入62,200股;2014年2月24日卖出60,000股,2014年3月12日卖出60,000股。

截至停牌日,该账户持有“中文传媒”1,515,502股。截至复牌日,该账户持有“中文传媒”2,727,903股(含因中文传媒2013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1,212,401股)。截至我会调查时,该账户持有“中文传媒”700股。

5. “邰某”账户。

邰某系郭海妻子的堂妹,“邰某”账户于2010年7月14日开立于国盛证券南昌洪都大道营业部。涉案期间,“邰某”账户交易“中文传媒”的情况为:2014年1月24日买入1,159,960股,2014年1月27日买入263,700股,2014年2月11日买入160,700股,2014年2月19日买入87,000股,2014年2月25日买入286,100股;2014年2月24日卖出289,161股,2014年3月12日卖出465,022股。

截至停牌日,该账户持有“中文传媒”1,203,277股。截至复牌日,该账户持有“中文传媒”2,165,898股(含因中文传媒2013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962,621股)。截至我会调查时,该账户持有“中文传媒”659股。

以上事实,有中文传媒相关公告文件、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交的情况说明、相关会议纪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人员通讯记录、账户开户资料和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郭海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了如下陈述和申辩意见:

第一,分红的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早于2014年1月22日,赵某亮知悉该信息的时间不早于2014年2月7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认定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4年1月10日形成,系依据吴某在接受证监会调查时的陈述,而该陈述系孤证,且吴某在出席听证会作证时称此前的陈述不实。在2014年1月上旬,中文传媒的业绩数据尚未出来,吴某尚不具备提出高送转方案的前提和基础,也未在2014年1月当面征求董事的意见,更未向赵某亮汇报过高送转方案。

第二,涉案买入行为主要发生在内幕信息形成前,交易行为符合郭海一贯的持仓量水平、交易习惯和交易风格,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及郭海与知情人联络、接触情况完全不吻合,且郭海有合理理由,不构成内幕交易。

第三,涉案行为终了于2014年3月12日,证监会于四年后才对郭海立案调查,超过追诉时效,依法不应处罚。

第四,当事人在2015年牛市期间卖出涉案股票,其获利是证券市场整体上涨和监管机构不及时立案导致的,与本案内幕信息没有因果关系,不应将卖出股票的实际所得认定为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

针对上述意见,经复核,我会决定不予采纳,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分红的内幕信息形成时间,首先,我会认定的是中文传媒证券法律部提出“每10股转增10股”方案之时,而当事人强调的是最终调整为“每10股派现2元、转增8股”方案之时。“每10股转增10股”方案的提出,表明中文传媒已实质性地启动201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且意味着分红事宜具备很大的实现可能性,认定该方案提出之时为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并无不当。其次,根据中文传媒内部分工和吴某的职务,吴某是该内幕信息所涉事项的筹划、动议人员。而根据其在接受我会调查时的陈述,其于2014年1月上旬提出了“每10股转增10股”的高送转方案。吴某的陈述与其他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而其在时隔五年后在听证环节称原接受调查时记忆模糊且情绪紧张导致陈述不实、现在的回忆更客观,该解释不足以采信。最后,申辩所提吴某在2014年1月上旬尚不具备提出10转10高送转方案的前提和基础、不可能在2014年1月份当面征求董事意见等主张与客观事实不符。

第二,关于赵某亮知悉分红内幕信息的时间,我会认为:首先,当事人及代理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赵某亮最早何时知悉内幕信息,而关于赵某亮知悉时间不早于2014年2月7日的主张缺乏充分证据,不足以采信。其次,吴某在接受我会调查时称“2014年1月上旬,我们根据该意见提出具体措施,其中包括高送转,我们当时便提出了10转10的方案,征得董事长允许后我们开始征求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吴某在出席听证会作证时亦确认其在工作中有时会直接非正式地向赵某亮汇报工作。最后,傅某中、曾某雄等人的陈述与吴某的陈述并不冲突。综上,可以认定赵某亮不晚于2014年1月10日知悉分红的内幕信息。

我会对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及赵某亮知悉情况的认定结论系基于多份、多类证据全面综合分析得出,不存在以孤证定案的情况。

第三,涉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当事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提出证据排除内幕交易:

一是资金变化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例如,2014年1月16日,张某贞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账存入28,000,000元,资金来源为“江西金舍得实业有限公司”(郭海实际控制该公司)。次日,“张某贞”账户于9:44银证转账28,000,000元,转入前该证券账户资金余额874元,该账户当日9:55开始买入“中文传媒”,当天累计买入“中文传媒”1,477,702股,交易金额27,992,833.58元。再如,2014年1月23日,邰某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账存入2笔共计30,000,000元,资金来源均为“江西金舍得实业有限公司”。当日11:23和11:24,“邰某”账户银证转账30,000,000元,转入前证券账户资金余额374元。次日10:00起,“邰某”账户开始买入“中文传媒”,当天累计买入“中文传媒”1,159,960股,交易金额23,929,118.1元。

二是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和公开时间及当事人与知情人联络、接触的时间基本一致。本案分红的内幕信息形成于2014年1月10日、公开于2014年2月27日,收购的内幕信息形成于2014年2月25日、公开于2014年3月17日,而郭海账户组买入“中文传媒”集中在2014年1月13日至2月19日。其中,部分买入行为发生在郭海与知情人联络、接触后较短时间内。例如,2014年1月10日和12日(星期日),赵某亮曾发送短信给郭海,后郭海于1月13日(星期一)买入“中文传媒”128,600股,交易金额2,316,130元;于1月14日买入“中文传媒”1,099,734股,交易金额20,080,138.87元;于1月15日买入“中文传媒”1,521,700股,交易金额28,806,246.79元;于1月17日买入“中文传媒”1,477,702股,交易金额27,992,833.58元。2014年1月17日和18日(星期六),赵某亮先后向郭海发送三条短信,此外,根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据材料,1月18日晚,赵某亮曾在郭海处就餐。后郭海于1月20日(星期一)买入“中文传媒”142,300股,交易金额2,612,139.98元;于1月21日买入“中文传媒”95,600股,交易金额1,795,124元。

三是突击买入并集中持股。此次交易前,涉案账户均未交易过“中文传媒”,且部分账户此前较长时间未发生交易,却在本案内幕信息公开前突击组织资金集中买入“中文传媒”。例如,2014年1月13日,“郭某明”账户分批持续卖出“洪都航空”并买入“中文传媒”,该账户此前最近一次交易发生于2013年10月31日。2014年1月20日,“郭某元”账户买入“中文传媒”142,300股,交易金额2,612,139元,该账户此前最近一次交易发生于2013年8月28日。该股停牌前,郭海账户组合并计算的资产总值中,所持“中文传媒”市值占75.12%。

我会认为,郭海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知情人联络、接触,并控制账户组集中买入“中文传媒”,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郭海没有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所作解释亦不足以解释交易的异常性,其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

第四,关于追诉时效,涉案交易行为终了于2014年3月12日,我会于当年发现相关违法线索并启动调查,并未超过法定追诉时效。

第五,关于不应将卖出股票的实际所得认定为违法所得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相关规定,我会决定:责令郭海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对郭海没收违法所得58,751,759.57元,并处以58,751,759.57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姓名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6月11日

    责任编辑:蒋晨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