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捐款能否抵扣事故责任人的赔偿款?济南法院判决不支持

澎湃新闻记者 王乐
2019-06-12 13:03
来源:澎湃新闻

两车追尾,客车司机孟某被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他向法院辩称,已帮伤者在“水滴筹”平台筹款20余万,应在其赔偿款中扣除。

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该案终审判决,对于孟某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侵权案件中,公益筹款不应抵扣侵权人应承担的赔偿款。捐款者的目的都是帮助患者,而非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否则就是把捐款者的善心扭曲为侵权人谋利的工具。

6月12日,济南中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了该案案情。这起事故发生于2017年3月11日,其时,郭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与孟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碰撞,致两车损坏,孟某、乘员怀某均不同程度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郭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客车司机孟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客怀某无事故责任。

事发后,伤者怀某被送至医院救治,花费医疗费71万余元。庭上,客车司机孟某辩称,其通过朋友在公益筹款平台“水滴筹”发布了怀某的求助信息,筹得款项20万余元,应在其赔款中扣除。怀某称,扣除相关费用后,其实际收到筹款19万余元,已全部用于治疗。但怀某认为,该款系其同学发布筹集,不应在孟某赔款中扣除。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首先,该筹款活动无论是谁发起,但根据其发布的筹款内容,其目的在于通过发起该活动,聚集社会力量来挽救怀某的生命,帮助怀某走出困境;筹款者的捐赠也是出于对怀某的同情、怜悯,目的在于治疗怀某的病情,而非出于对孟某所负债务的帮助。

其次,该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孟某作为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社会力量对被侵权人的捐赠并非法律规定的可以减轻其责任的情形,因此对孟某要求在赔偿款中扣除水滴筹捐赠款项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送达后,孟某等不服,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济南中院对一审该项判决内容予以维持。

据济南中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消息,法院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水滴筹”作为新兴的公益筹款平台,越来越为人们所熟知,也为更多经济困难的大病患者带来了生的希望。其建立的初衷是聚集社会力量来帮助那些经济困难的大病患者,挽救患者生命,帮助患者走出困境。不论发起人是谁,捐款者的目的都是帮助患者,而非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否则就是把捐款者的善心扭曲为侵权人谋利的工具,另外患者获得筹款后通常也会采取其他方式回馈社会,实现慈善公益的良性循环。因此,在侵权案件中,公益筹款不应抵扣侵权人应承担的赔偿款。

    责任编辑:蒋子文
    校对:张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