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女子办动物园买3只珍稀猴类属一级保护动物,获刑10年

韦星/红星新闻客户端
2019-06-06 13:58

姜玉从事的是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疾病防治工作。从2006年至2017年,她在福建省石狮市、江西省宜春市等地从事这行当并积累了大量相关知识。

2017年11月,她返乡创业,在广西来宾市开办了一所小型动物园。期间,通过别人买来5只猴子,后来,2只因病去世,活下来的3只则被确认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豚尾猴。

豚尾猴。  资料图

因犯非法收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罪,姜玉一审被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5000元。

6月6日上午9时,兴宾区人民法院刑庭的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她(姜玉)本来不打算上诉,但受家人影响,后来还是上诉了。昨天(5日),她家人已把上诉状提交到我们这里,接下来,我们将提交给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办动物园,她买了5只无合法来源的猴子

据悉,2017年11月返乡后,姜玉创办了一家名为“来宾市福凌湾动物园有限公司”。红星新闻从“天眼查”查询了解到,这家公司位于广西来宾市来良路福凌村龙洞山路口的一栋自建房内,该地隶属兴宾区河西街道办长岭社区管辖。

查询结果显示,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14日,经营范围是:提供野生动物的观赏服务;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游乐园服务;食品、日用百货销售、餐饮服务。

兴宾区检察院起诉书显示,为使动物园有猴子供游客观赏,2018年12月,姜玉和一个微信名为“老猫”的男子联系上,并到南宁市江南汽车客运站以5000元价格向该男子购买5只无任何合法来源证明的猴子。

从事动物驯养多年,姜玉深知未取得动物驯养繁殖证及野生动物行政部门批准,这是违法的,但她仍然心存侥幸。

其中3只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她被判10年

今年2月,姜玉买来的5只猴子中,有2只猴子因年龄小、体质差,不久“因病去世”。森林公安部门根据群众举报上门调查,扣押了2只死体幼猴及3只活体幼猴。

经公安机关鉴定,2只死体幼猴为灵长目动物,因形态特征不足,无法确定具体物种。但3只活体幼猴为灵长目动物豚尾猴。根据《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名录》,豚尾猴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月1日,兴宾区法院审理认为,姜玉因违反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豚尾猴三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

6月6日上午9时,兴宾区人民法院刑庭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6月5日,姜玉的家人已把上诉状提交到兴宾区法院,接下来,兴宾区法院将提交给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原题为《广西女子办动物园竟买来3只珍稀猴子 获刑10年要上诉》)

    责任编辑:周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