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鼓励存托凭证业务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收付

澎湃新闻记者 陈月石
2019-05-27 17:19
来源:澎湃新闻

存托凭证中涉及的跨境资金管理有法可依了。

5月27日,为规范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了《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并从即日起实施。

所谓存托凭证,包括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下称“中国存托凭证”),以及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存托凭证(下称“境外存托凭证”)。

此前有企业计划在科创板发行CDR(中国存托凭证)。

九号机器人有限公司今年4月在科创板发行CDR的申请获得科创板受理,但随后该公司中止科创板上市申请,理由是该公司在4月上旬将投资者持有的优先股转为普通股,根据要求需增加一期审计。

央行在总则中明确,鼓励存托凭证业务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收付,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完成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

2015年10月上线的CIPS系统,其主要功能是为其参与者的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等提供资金清算结算服务。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包括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跨境资本项目结算、跨境金融机构与个人汇款支付结算等。

在存托凭证发行的资金管理上,《办法》规定,境外发行人以新增证券为基础发行中国存托凭证,应在获得证监会核准发行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其境内主承销商(或境内相关代理机构),持相关材料到其上市境内证券交易所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或外汇管理部办理登记。

《办法》明确,境外发行人以新增证券为基础在境内发行中国存托凭证所募集的资金可以人民币或外汇汇出境外,也可留存境内使用。如需将募集资金汇出境外,已办理登记的境外发行人,应持业务登记凭证到开户行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如将募集资金留存境内使用,应符合现行直接投资、全口径跨境融资等管理规定。

在存托凭证跨境转换方面,《办法》明确,跨境转换机构以非新增证券为基础生成或兑回存托凭证需进行跨境证券交易(含基础证券买卖及符合规定的以对冲风险为目的的投资品种)的,应按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跨境证券交易登记。

此外,中国存托凭证的境内存托人应开立中国存托凭证存托业务专用账户(人民币或/和外汇),用于中国存托凭证有关的分红、派息、配股等相关资金收付和汇兑。

在数据统计和监管上,《办法》明确,中国存托凭证的境外发行人、境内转换机构、境内存托人、境内相关开户行,境外存托凭证的境外转换机构、境外存托人、境内相关开户行,都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外汇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账户开立、使用等事项。

    责任编辑: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