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物瑕疵致人财产损害,赠与人是否承担责任

2019-05-26 20:51
江苏

李某准备搬新家,遂将家中一直使用的电熨斗赠与邻居张某某。后张某某在使用电熨斗时发生火灾,造成张某某财产损失。经鉴定,该电熨斗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但是因使用年限较长,内部线路老化,造成漏电,从而引发火灾。对此,张某某起诉李某,要求其赔偿自己的火灾损失。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上述法条中可以看出,只有满足两个条件之一的,赠与人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赠与物即使存在瑕疵,赠与人也不承担责任。这两个条件一是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二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物存在瑕疵或者明确保证赠与财产不存在瑕疵。本案中,李某赠与张某某电熨斗时未曾附有义务,并且之前电熨斗能够正常使用,李某并不知道其存在质量问题,也未保证该电熨斗无质量问题,所以张某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负担。故此,法院作出了驳回张某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来源: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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