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老人有退休金,儿女是否不需要赡养?

2019-05-25 21:05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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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有退休金

身为儿女是否就能置身事外

不用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

4月初,77岁高龄的陈女士来到甘化社区反映,其子女已经多时没有给生活费,现在自己年事已高,没有劳动能力,生活已经陷入窘迫。

据了解,陈女士早年在甘化厂退休,现在每月仅靠2500元的退休金生活。陈女士的子女以其有退休金为由,从未给予过陈女士任何经济上及精神上的帮助。近几年因为身体不好,疾病频发,每月微薄的退休金已经支撑不了她的基本生活及医疗花销,早前她甚至因为没有及时缴交住院费而被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停止治疗。

陈女士告诉社区,其丈夫去世后留下一间开平的祖屋和一套甘化厂分配的旧房。祖屋年久失修,已经不宜居住,因此陈女士打算将其与丈夫共同拥有的甘化厂旧房出售,弥补生计,但由于陈女士与儿女各持己见,一直无法办理继承手续,以致该房屋不能顺利出售。

年及古稀、丈夫过世、疾病缠身、儿女不亲,陈女士细诉自身遭遇,哀愁之色溢于言表,她坦言此次向社区寻求帮助,已是无奈之举。

白沙司法所在走访社区的过程中了解到陈女士的基本情况后,决定协同社区法律顾问联系陈女士的子女和儿媳,使陈女士尽快获得稳妥的生活照顾。

经过沟通,调解员得知陈女士膝下有三个子女,大儿子已因病去世,二女和三子的生活都不富裕,面对生活中各种繁琐事务已是自顾不暇。大儿媳见二女和三子都没有给赡养费,便也置身事外,对陈女士的生活置之不理。

法律科普

面对陈女士子女和儿媳的冷漠,司法所调解员首先向他们释明——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其中,“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用品;“扶助”是指子女给予父母精神上的安慰和生活上的照料。

同时,我国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也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据此,陈女士的大儿媳、二女和三子都是法律意义上的赡养人,对陈女士有赡养扶助义务。老年人对社会和家庭贡献了毕生的精力,尽到了做父母的责任,理应得到社会和家庭的尊敬及照顾,安享晚年。每一位家庭成员的地位都是相同的,因此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也是平等的。

在白沙司法所、社区法律顾问

多次与陈女士及其子女

交涉调解后

陈女士与其子女

达成一致意见

↓↓↓

陈女士的子女和儿媳同意陈女士于本月起选择到当地的养老院居住,在养老院居住生活期间所产生的赡养费、护理费、医疗费等费用由大儿媳、二女、三子平摊。

而陈女士与丈夫共同所有的开平祖屋和甘化厂旧房暂不继承分割,维持现状,陈女士可以将甘化厂旧房出租,租金归陈女士所有。

至此

陈女士的生活困难问题

已迎刃而解

家庭纠纷得以平息

“天地之性,人为贵;人之行,莫大于孝”。尊老敬老,既是社会的责任,更是子女的责任,应当具体到每一个赡养人如何去善待身边的老人。只有子女将“尽孝”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家庭才会和谐,社会才有温情。

编辑| 蓬江发布编辑部

来源 |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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