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狗伤人,谁来担责?

2019-05-25 18:52
江苏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现在很多家庭都有饲养宠物狗的习惯。但因种种原因,饲养的宠物狗被遗弃,或因管理不善逃逸的情形时有发生,导致社会上出现大量流浪狗,由此而引发的流浪狗伤人事件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流浪狗的原主人是否有赔偿责任?被流浪狗咬伤后,受害者应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们不妨看一看下面三个案例。

案例一

被遗弃的流浪狗伤人,原主人担责

2017年5月的一天,王大爷在自家小区附近的广场散步时,突然从旁边蹿出来一只小黄狗咬伤其左腿。王大爷立即前往医院注射狂犬疫苗,共花去狂犬疫苗费等各项费用3600元。

事后,王大爷经多方打探,得知咬伤自己的小黄狗是附近另一小区的张某所有。于是,王大爷找到张某协商赔偿事宜,不料遭到张某的拒绝。张某称,自己确实饲养过该狗几个月,但因去年底咬伤自己家人后就将其遗弃,该狗目前已成为野狗,其不再是饲养人或管理人,对该狗也没了饲养或管理的义务,所以不应该承担王大爷的伤害损失。无奈之下,王大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狂犬疫苗费等各项费用36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虽然声称已将涉事的小黄狗遗弃、不再饲养,但其在放弃饲养时并未将小黄狗妥善安置,致使在遗弃期间再次出现咬伤他人的事件,张某仍应对此承担侵权责任。故此,法院最终判决,要求张某赔偿王大爷狂犬疫苗费等各项费用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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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遗弃宠物狗,还是未尽到管理责任,致使宠物狗逃逸,只要遗弃、逃逸的宠物狗在遗弃、逃逸期间致人损害的,原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当对自己遗弃的行为,以及疏于管理没有尽到管理义务而产生的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在自己的家人被饲养的小黄狗咬伤后,将其遗弃。但在遗弃期间,小黄狗又咬伤了王大爷,张某作为原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称其已经将该小黄狗遗弃了,其不再是该小黄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对该狗没有饲养和管理义务的抗辩不能成立。故此被法院判决赔偿王大爷狂犬疫苗费等各项费用3600元。

当然,若将饲养的宠物狗送至流浪狗收养中心等有关机构妥善处置,或遗弃、逃逸的宠物狗被他人收养,则“遗弃、逃逸期间”结束,该宠物狗致人损害的,由新的饲养人承担责任,原饲养人不承担责任。

案例二

没有饲养人的流浪狗伤人,长期喂养者担责

2016年8月的一天,李女士下班回家途中,突然被路旁窜出的一只大黄狗扑倒,并将她右腿撕咬出一个洞,血流不止。李女士随后被送往医院,共住院治疗10天,先后花费狂犬疫苗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7000多元。

出院后,李女士经调查得知,咬伤自己的大黄狗是齐某的,故此要求齐某赔偿其狂犬疫苗费、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万元。但齐某辩称,咬伤李女士的大黄狗是条流浪狗,年初才来到自己家。齐某说,他养有两条狗,每当他给自己家的狗喂食时,这条流浪狗也来蹭吃,久而久之流浪狗养成了蹭食习惯,赶也赶不走。街坊邻居建议将流浪狗宰掉,但齐某却怕宰掉流浪狗后狗的主人找上门来不好交代,因此就任由流浪狗在他家里蹭食。齐某称自己喂养大黄狗只是出于好意,但并不是大黄狗的饲养者或管理者,所以不同意赔偿李女士。多次协商无果后,李女士将齐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咬伤人的大黄狗虽然是条流浪狗,但齐某长达7个多月的喂食,与大黄狗已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此狗伤人后,齐某作为此狗的饲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此,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要求齐某赔偿李女士狂犬疫苗费、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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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伤人的大黄狗虽然属于流浪狗,但经齐某持续7个多月的喂养行为,不可避免地让大黄狗产生食物依赖,使得它长期生活在齐某家附近,齐某与大黄狗已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当然,齐某饲养、收留流浪狗,属于爱心行为,并无过错,但因饲养和收留,同时产生对狗管理和约束之相应责任。因未尽到上述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应该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所以,齐某辩称大黄狗是流浪狗,其既不是饲养人也不是管理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未获法院支持,最终被法院判决赔偿李女士各项损失1万元。

在这里,需要明确的一点是,由喂食流浪狗的人承担侵权责任,必须满足长期喂养,并因而转化为事实上的收养关系这一条件。如果只是偶然、临时地喂养,则不需要承担责任。对此,办案法官提醒大家,遇到流浪狗,喂养一定要依法行事,不要擅自收养,否则可能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如果收养,要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并且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

案例三

流浪狗在小区内伤人,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亦应担责

2015年10月的一天,家住某小区的王女士从菜市场买菜回来,当她走到小区单元门口时,身后突然蹿出一条黑狗,一口咬住王女士的左小腿不放。王女士大声呼喊,使劲挣扎,可黑狗就是不松口。邻居们闻讯赶来,在呵斥和棍棒驱赶下,黑狗才松口冲出小区。之后,在邻居的提醒下,王女士赶紧打了狂犬疫苗,并到医院治疗,共花费各种费用4000元。在寻找狗主人无果的情况下,王女士认为物业公司作为本小区的管理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自己狂犬疫苗费、医疗费4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流浪狗从大门进入小区,物业公司既没有制止,也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致使王女士被狗咬伤,物业公司在小区的管理中存在一定过错。故此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王女士狂犬疫苗费、医疗费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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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小区这一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有维护、保障业主人身安全的义务。王女士调出小区监控视频资料显示,流浪狗在小区大门进出且多次追赶业主,而物业公司均未制止,也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王女士被咬伤的损害结果与物业公司工作疏忽有一定的联系,故此法院作出了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王女士狂犬疫苗费、医疗费4000元的判决。当然,如事后能确定流浪狗的主人,物业公司可依法予以追偿。

来源: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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