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细节︱律师这活儿

陈碧/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2019-04-18 19:09
来源:澎湃新闻

作为一个法律人,我在大学的时候就被老师告诫:要理性,不要高估你的工作,尤其是律师,你将会不可避免地对自己、对职业失望。时至今日,我做了老师,每当学生毕业时跟我探讨是否该选择律师作为职业,我也不忘打个预防针:记住,没有一种职业是完美的。

我们知道,作为律师,可以帮助人们亲身体验到法律的适用。律师可以为任何人服务,在非诉业务中通过律师的文案工作实现,在诉讼中则是通过双方的博弈和有效辩护实现。律师服务的边界在于,只要你的咨询和代理,是基于案件事实的,是合乎规范的,即使当事人是有罪的,律师的服务也是无罪的。

正如林小青律师涉嫌诈骗、敲诈勒索案的辩护意见所述,林小青为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行为,是任何一个企业法律顾问都会从事的行为,比如,代表企业到派出所参与调解、为企业代书诉状、代表企业应诉。

但是为什么现在林小青会面临口诛笔伐,比如有人说她“已经参与到套路贷流程中去了”,又比如“律师为罪犯辩护,不等于说律师可以不要脸,没有底线,和罪犯共谋然后甩锅”?真实原因就是,人们事后发现你为坏人提供了服务,高质量的服务。虽说坏人也有权获得法律服务,但这并不妨碍人们迁怒于你。

普通人对律师的印象来自影视剧。法庭场面相当戏剧化,出庭律师个个像斗士,雄辩滔滔,为了当事人的利益,与对方互不相让、一较高下,过程与结果都充满悬念。而正义是否得到了实现,则不那么肯定。美国律师查理斯•柯蒂斯曾说:“我不明白为什么我们不应最终站出来直言不讳地声称,律师的职能之一是为他的当事人撒谎。”艾伦•德肖微茨在《最好的辩护》中谈到:“被告的辩护律师,特别是在为确实有罪的被告辩护时,他的工作就是利用一切合法的手段来隐瞒‘全部事实’。”

所以按照世故的说法,律师只是一个实现当事人诉求的专业工具,他只有两种责任:针对当事人行为的法律后果提出意见;执行当事人所做的任何决定,只要它是合法的。你无需去关心正义或者法律制度的良好运作。根据这个观点,一个好律师当然有可能是一个坏人,帮助企业逃税漏税,帮助当事人获得不义之财,利用雄辩扭曲事实,都是律师在道德上应该做的事情,只要这样做不违法且能符合当事人的最大利益。

这引来的是社会大众对律师职业的强烈不满和猛烈的攻击。律师就处于这样尴尬的夹缝之中。对律师而言,法律可以利用,它只是一种工具、一种制度、一种需要专业技巧的游戏。当事人的利益可能存在种种不端,但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他们的职责所在就是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他们只不过是法律服务的提供者而已。

除了社会大众,连专业人士也加入了批判的行列。耶鲁大学法学院前院长克朗曼在《消失的法律人》一书中痛斥,刑事律师不断寻找法律程序的漏洞以使他们的当事人逃避法律的惩罚,而实际上他们非常清楚当事人就是真正的罪犯——所有这些恶行都在“权利与公正”的幌子下进行。

根据克氏的分析,人们基于许多理由选择法律作为一门职业,有的为了钱,有的为了名誉,有的为了权力。除了这些外在目标之外,大部分律师也希望其工作本身是令人满意和骄傲的。但是现在这种观念已经动摇了,虽然律师的金钱收入不菲,但是其职业自信的核心却受到严重的打击。正如古希腊一句格言指出的那样,人通常被对事物的看法,而不是被事物本身所困扰。

克氏指出,这个危机的产生是因为古老价值的丧失。早期的美国律师认为,他们最高的目标是获得智慧,超越技术,他们理解的这种智慧是一种品格,律师可以自信地认为其工作本身也有其内在价值。但是现在这个理想已经崩溃了,所以靠它维系的职业自信也跟着倒塌。

律师的工具化,是职业自信衰退的原因之一。律师职业如果本身没有特殊性质,那么也就是一种谋生方式,唯一的区别是,它比其他行业可以获得更高的物质报酬。事实上,如果一个人只是为了赚钱生活,就很难在他的工作中找到内在价值。一个人要具有敬业精神,一定是因为他热爱他的工作,而他会热爱工作的原因,一定是因为他在工作中找到意义和价值。这就是克氏所谓的成就感,成就感会让人产生尊严,也让职业和生命产生意义。

如果律师仅仅是为了挣钱,那么作为一个争名逐利的行业,不顾律师工作本身捍卫正义的内在价值,也会使得这个行业蒙羞。现代律师可能的负面形象,正是因为这个个职业不再像过去那样强调公平和正义。尤其当律师所代表的“非正义”获得胜利时人们更能感到自己受到愚弄,不仅被律师愚弄,也被法律愚弄。当人们本来认为好好的法律却成了律师混淆是非、颠倒黑白工具时,法律很少被责怪,但律师却可以当成责怪的对象。这是人类的一种普遍的心态,人们在遇到困难问题时总会寻找一个可以承担责任的对象,尽管该对象可能是无辜的。

所以克氏理想中的律师应当是一个好人,不仅仅具有经验和技术,更重要的是理想的品格。律师一定会面临道德冲突的情景,因为他一方面必须尽力争取当事人的利益,一方面必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价值,当两者发生冲突而无法同时实现,律师就会陷入道德责任的两难困境。

在这种时刻,律师应当怎么办?克氏认为,真正的挑战不是克服两难,而是抵制“当事人利益至上”的观点。律师常常缺乏维护社会正义的动力,除非客户的全部要求恰好都符合公益与道德。能够抵制这种诱惑是一种勇气,一个勇敢的律师在从事他认为对的时候,必须准备冒险:为了法律本身的利益,得罪当事人,减少收入。

不得不承认,在现实中,这种主张过于理想主义。目前国内最热门的专业之一是法律,学生选择这个学科的原因,绝大多数是因为这个专业将来的钱途可观。我们的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重心仍然是知识和技术。所以将来会做律师的人,未必能真正理解这门职业。

我会告诉我的学生,如果你做律师,你可能会面临很多诱惑,进而对这个职业失望,因为在有的案件中,正义并没有得到实现。但这并不是你的错,法律事业本身就是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而只要这个为自由、正义和其他一切值得追求的事物而不断试错的过程永不停歇,理想就不会落空。更何况大多数案件都不是非黑即白,即使在“铁案”里也都存在着周旋余地。而律师的职责之所在,就是要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全力以赴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完美的法律服务本身没有错,虽然这种完美可能是形式主义的,让人痛苦;从长远来看,失败了的个案正义,可以在本案之外,在整个法制层面上得以促进;而某一个案件中正义的体无完肤,只是它修成正果之前要经历的八十一难。

何况,正义是一个很难说清的概念,如博登海默所说:“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而貌。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表而背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所以,要问律师是正义的使者或是魔鬼的代言,已没有多少意义。这不是一种完美的职业,从某种程度上说,律师不受欢迎恰恰反应了这个职业的不可替代。

正如牛虻总是不停地追逐着牛,让它从沉睡中惊醒;斗鱼撕咬着同类,延续了它们的生机;律师也在叫卖法律,通过这种生计,使法律制度充满了活力,更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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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碧,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法治中国,不在宏大的叙事,而在细节的雕琢。在“法治的细节”中,让我们超越结果而明晰法治的脉络。本专栏由法律法学界专业人士为您特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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