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巍卓读《共同体与社会》︱浮士德消逝:古今之变与现代人心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 张巍卓
2019-04-20 11:06
来源:澎湃新闻

斐迪南·滕尼斯(Ferdinand Tönnies, 1855-1936)

滕尼斯的二元结构

如同标题明确呈现的那样,《共同体与社会》最鲜明的特征莫过于它采取了二元对立的结构、围绕着“共同体”(Gemeinschaft)与“社会”(Gesellschaft)这对彼此相对的概念展开讨论。全书的主体部分由三卷组成,依次是“关于主要概念的一般规定”(共同体的理论与社会的理论)“本质意志与抉择意志”(第一、二版题为“本质意志与志愿”)“自然法的社会学基础”(第一版题为“自然法的序幕”),它们分别从三个方面揭示了“共同体”与“社会”之间对立的意涵:第一卷在社会学的层面上刻画了两种人类结合的关系形态以及它们各自形成的共同生活秩序;第二卷从心理学的角度解释了对应上述两种共同生活类型的个体心理事实与原理;第三卷则透过法学和政治哲学的视野解读了两种关系类型背后的规范以及共同生活的法权基础,其中又包含了双重的自然法脉络:第一重是私法层面的“共同体”或“社会”内部的人与人(“人法”)、人与财产(“物权法”)之关系的诸规范;第二重则是公法层面的、作为整体的共同体与社会为了维持自身所形成的法权秩序(“公社”与“国家”)。

全书卷与卷之间不仅相互对应、互作诠释,而且伴随着文本的展开,内容逐步变得更丰盈。不过关于三卷之间的关系,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论述心理机制的部分被安排在第二卷,然而从理解的次序来说,第二卷不仅占据着最首要的位置,而且统领其它两卷。滕尼斯认为,考察人的行动以及相互之间结成的各种关系,必须以理解人心、理解个体如何看待他所从属的类为前提,不实在地体会人在不同经验世界中的本能、欲望、情感和理智,也就不可能真正地展开社会学和法学的思考。

《共同体与社会》,[德]斐迪南·滕尼斯著,张巍卓译,商务印书馆,2019年出版,616页,89.00元

(一)共同体vs.社会

在最为人熟知的第一卷的开篇,滕尼斯即提出了“共同体”与“社会”这对概念,它们呈现出最朴素的意义,前者的本质包含着“真实的与有机的生命”,而后者则是抽象出的“想象的与机械的构造”。可以说,滕尼斯对它们的社会学阐释展现了两重理论特征:一方面,它们分别对应古代和近现代的两种总体文化形态,共同体的原型囊括了从古希腊-罗马的民社与城邦(滕尼斯在早期罗马城邦、共和国同罗马帝国的性质之间做了非常严格的区分,前者本质上仍然是共同体,由于罗马帝国的扩张、古典德性在帝国时代的败坏以及罗马法对所有臣民的“拉平化”的效果,后者实际上变成了社会的国家,滕尼斯也在借罗马帝国影射德意志帝国)、中世纪的日耳曼封建王国直到早期近代的自由市镇的漫长的欧洲历史的诸阶段,社会的历史原型则是近代以来的商业社会与国家;另一方面,他又并非按照纯粹历史的方式阐释这对概念,而是遵循着独特的历史哲学的思维进路、由简单到复杂地揭示它们的层次。

论述“共同体”时,滕尼斯接受了这个概念原本所指的“协同性”关系的意涵,进而创造性地为它注入历史的意义:首先,他用从母权制之家向父权制之家过渡的历史展现了作为“共同体”的人类最初的关系形态,家庭里的母子关系呈现了人类意志完美统一的原型,因为它最直接地体现为身体的衍生或本能的结合,但是这一纯粹自然的关系最终要让位于由精神或心灵主导的关系,父子关系由于其支配的结构表现了最完善的共同体关系;简单的家庭关系将遵循从自然到心灵的脉络,衍生出更复杂的共同体关系,它们是血缘共同体(如家族、氏族、宗族和部族)、地缘共同体(如乡村社团)与精神共同体(如行会、兄弟会);同样,这些关系以及由它们构成的生活秩序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它们必然同以“土地”为核心的物质条件紧密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同的组织结构和活动形态。滕尼斯在讲述这些衍生的共同体时,从不同的历史原型做了对应性的解读,谈及家(Haus)或家族时,他尤其受法国历史学家库朗热关于古希腊-罗马的家神崇拜与祭祀论述的影响,勾勒出“父权”支配下的、以灶火和餐桌为中心的家族日常生活景象;谈及乡村社团时,他以基尔克笔下的中世纪日耳曼封建制下的村庄作为典型背景,指出领主依靠强力和命令确保佃农的服从,佃农们则在领主的采邑或公共地上共同劳作;谈及精神团体时,他用中世纪以至近代早期市镇中的行会为对应者,行会里依靠师傅向徒弟传授技艺、指导人生,形成了牢固的精神纽带,他们过着休戚与共的生活。然而在滕尼斯看来,无论哪种衍生的共同体形态,皆植根于家庭这一典范,家庭天然产生了“共同领会”或“默认一致”的精神,它内在的母性气质和父性气质亦构成了塑造诸共同体关系的原初要素,这些要素彼此交缠,以不同的力量比例、结合方式形成了各种共同体的关系 。

《共同体与社会》的不同英译本

同共同体完全相反,滕尼斯将社会置于现代市民社会的视野,其出发点是断绝了一切自然纽带的、绝对独立的个体。展开论述“社会”概念时,滕尼斯沿着霍布斯、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与马克思指引的理论方向,从人格、财产到制度,对“社会”概念做了逐步推进。在他的笔下,现代个体的基本处境就是霍布斯笔下的自然状态,个体间本质上保持着彼此否定的态度;不过他随即以政治经济学的方式疏解自然状态的极端紧张性:社会之所以可能,或者说在这种处境下个体仍然愿望同他人的结合,就在于他永远希望获得比现在手头更好的东西,故而他会同他人交换,同他人缔结契约,在观念里造出了一个共同的、虚构的人格;相对于承载共同体生活的永恒土地,这一抽象人格或社会的外化标志就是永不停止流动的货币,以货币的持有为唯一标准,社会不断地分离为商人与劳动者,前者是社会的主人,而后者则是社会的奴仆;从商人与劳动者的对立出发,滕尼斯追随马克思的脚步,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诸领域深入剖析了社会具体的制度运作,不过,无论它们表现为何种特殊形态,社会的根本原则始终是商人与劳动者的分裂,商人追逐货币、在整个世界范围里自由流动,而劳动者则是社会这一“无生命的巨魔”的依附者。

(二)本质意志vs.抉择意志

在滕尼斯看来,要真正理解共同体与社会之间的对立,就必须深入到两种不同的人心世界,本书第二卷既是第一卷在心理学层面的对应者,也由第一卷的宗旨指引、展现出一套以行动(Tätigkeit)为导向的心理学体系。遵循从早期近代形而上学直到德国唯心论哲学的一贯传统,滕尼斯选择用“意志”概念指称人的全体心理事实及其活动。在此基础上,所谓“本质意志”(Wesenwille)和“抉择意志”(Kürwille)皆为滕尼斯本人自创的概念,它们的实质差别在于:前者是一个有机体的心灵结构,它自然地源于身体所出的有机体,而且是不断生成着的东西,其中的各种情感要素(包括思维)相互关联且都从属于心灵整体,而这个心灵整体亦从属于更高的统一体;相反,后者并不是自然的,它纯粹由思维创造出来、按照思维的指示做决定。

最初,“本质意志”与“抉择意志”看似直接便是“共同体”与“社会”的对应者,然而随着作者详细地铺展它们的内容,它们实际上呈现出更广阔的理论解释空间。尤其当他根据从自然到精神的脉络,依次用“喜好”“习惯”“记忆”的机制表述本质意志的意涵时,本质意志已经跃出第一卷的“共同体”概念所设定的历史背景,变成普遍的心理世界,这不仅表现在滕尼斯调动大量现代的理论资源,充分地同霍布斯、斯宾诺莎、康德、席勒、叔本华、尼采和斯宾塞等思想大家展开对话,甚至运用时下实验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尤其从本质意志最终指向“良知”(Gewissen)这一目的而言,他表露了同德国古典主义相契合的人文理想,而非意在单纯刻画古代人性,而且在接下来的“对二元对立的阐释”和“经验的意义”两章里,本质意志与抉择意志之间的对立被置于个体心理世界的内部,作为两种对立的精神气质,它们以不同的比例关系融合于我们每个人的“当下存在”(Dasein),每一个体都经历着浮士德式的命运抉择;进一步地,滕尼斯甚至将对立扩展到社群生活,指出在迄今为止的任何时代,本质意志与抉择意志间的对立都表现在女人与男人、青年人与老人、俗众和知识分子之间的心理以及行为方式当中,它们彼此间的矛盾和斗争塑造了世界历史的进程。如此一来,本质意志与抉择意志各自投射出的心理世界的对立,既跨越了纯粹的历史思维,又为我们打开了思考现实和历史之复杂处境的大门。

位于胡苏姆的滕尼斯半身像

(三)共同体的自然法vs.社会的自然法

立足于心理学和社会学的前提,本书第三卷从法权和政治哲学的角度解析共同体与社会间的对立,这一卷既是滕尼斯酝酿时间最长久的部分,也是前两卷的思想积淀、综合的成果。他以“自然法”这一统摄法与政治的根本原则为切入点,然而他又并非以某一特定时代的观念看待自然法的概念,而是延续了从孟德斯鸠直到黑格尔的总体历史观,并遵循第一卷奠定的社会学前提,将自然法视作古今流变中的“人们共同生活和共同思维之原始的、必然的产物”,因而此卷被命名为“自然法的社会学基础”。

在滕尼斯看来,自然法的“自然”之意经历了从自然到人为的转变,发端于古希腊的有机的、目的论式的古代文化到罗马帝国时期被人为制定的、理性的、均一化的罗马法裂解,其后在罗马废墟上继起的基督教文明对世界帝国的渴求促使它重新接纳罗马世界法,加速了古代文化的终结,这个过程的影响不断扩大,人们混合到一起,每个人都成了普遍者,人自由地在广泛的地域里流动,最热衷于变化、不竭地追逐财富和权力的商人群体成为现代世界的引领者,而近代发明的理性主义的、机械论的自然法则完美地道出了他们的人生观和构建整个世界的理论体系。从精神气质上讲,它是罗马法的继承者和“同胞兄弟”。

于是,共同体的自然法和社会的自然法要讲述的便是历史进程两端的、互为对反的共同生活的“道理”。滕尼斯构思《共同体与社会》时,曾言及“比较柏拉图的理想国(Politeia)同霍布斯的国家学(Staatslehre)具有十足重要的意义”,他抓住两者的精髓,从历史(古代城邦与中世纪封建—现代商业社会和民主制国家)和思想史(历史主义—理性主义,有机论—机械论)扩展其意义,从私法(第三卷第一章)到公法(第三卷第三章)逐一对它们做了对比性的解读。

探讨私法时,作者形式上采纳了罗马法中关于人法和物权法的分类,人法的实质内容是个体和整体间的权利关系,物权法则是这一关系在财产占有上的表现,滕尼斯立足于第二卷“本质意志”的心理学探讨,提炼出有机的(从属于更高统一体)、目的论的(以统一体的目的作为自身目的)个体,继而将它同共同体理论所揭示的“家庭生活”这一典范紧紧结合到一起,父权制同由整体的身体(永恒不动的房屋和耕地)延伸而来共同占有财产的原则共筑为“家庭法”;与之相反,“抉择意志”刻画的绝对独立的、理性的人格同“社会”的自由交换一道,形成了基于私人之间协定财产关系的“债法”。

当然,两种自然法的内容不止停留于私法层面,它们必然要推及政治体的构建和运作。就像文本安排的从社会学到法权、从私法向公法的过渡的次序,滕尼斯理解政治关键在于政治以社群或广义的社会为根基,共同体的政治体即公社(Gemeinwesen)建立在自然会聚、天然地服从权威者的基础上,其历史的经典原型是中世纪的封建制,与之相应的是人对风俗的敬畏、对神圣宗教信仰的精神结构;而社会的政治体则是人造国家(Staat),滕尼斯在此重述了霍布斯从“自然状态”到“政治状态”的过渡,国家的形成源于自由人的自由集会、合为统一的主权人格,不过在实在的历史进程里,唯有真正占有财富的商人、拥有权力的官僚才是能自由参与政治构建和运作的主体,他们使用人造的科学术语、靠着报刊舆论的手段支配公众的普遍激情。

古今之变与历史的辩证法

这样,《共同体与社会》将发端于十八世纪,到十九世纪臻于顶峰的“历史主义”与“理性主义”世界观间的对立用一种总体性的社会学的方式充分展现出来,这种对立不仅贯通欧洲历史的全局,而且囊括了社群生活的所有领域。然而,正如滕尼斯构思本书时表露的那样,理解它们间的“转化”比仅仅呈现事实更重要,这一点是单纯的历史主义者和理性主义者没有认识到的关键所在,故而它们各自只讲出了片面的真理。他在本书第一版前言里指出,本书要结合经验主义和辩证法,如果说前者的使命是将存在者及其现实的运动变化的规律揭示出来,那么与之相对,后者则意味着将“非存在者”必然地视作真正的“存在者”,看似矛盾的两方面交织到一起,蕴涵着所谓“转变”的两重理解方向:其一是古今之变背后的本质;其二是现今时代自身中孕育出的否定力量与未来的可能趋向。

《近代的精神》,1935年。

《共同体与社会》讲述的历史无疑是共同体正在消逝、社会正在形成并且走向繁荣的历史,这一过程既包含着法权、宗教、经济生活等多方面理解的线索,它本身也非遵循一条简单的、直线式的路径(在晚年未完成的《近代的精神》[Geist der Neuzeit, 1935]里,滕尼斯就这一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发端于古希腊-罗马的“家—城邦”的共同体式的古代文化在罗马帝国陨落;之后从罗马废墟上成长起来的日耳曼诸民族源于自身的古老传统或早期罗马的影响,构筑起“家族父权制—庄园领主制—市镇行会制”的体系,因而延续了古代的共同体文化,然而与此同时,不断形成的基督教的统一信仰、大公教会及其支配下的世俗帝国对世界统一秩序的渴望使它接过了罗马帝国的权柄,猛烈冲击着区域性的古代文化遗产,为现代均一化的、理性的个体和商业社会的诞生扫清障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是罗马法的继承者,此后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德国历史法学派挑起日耳曼法与罗马法的争讼,本质上正是以日耳曼的“民族精神”或共同体精神同普世的国家与社会对抗。

历史演化的必然趋势是社会的胜利,相较于历史主义者和浪漫主义者,滕尼斯更清醒地意识到这一点。然而正像他在本书第一版结论引用的古希腊史学家波利比乌斯的名言,“任何身体和政治体都会经历自然的成长、全盛直到衰落的过程”,社会本身就孕育着自我毁灭的种子,而他恰恰从社会的内在逻辑出发,在“个体—社会—国家”间环环相扣的关联中抓住了批判的要害:不像浸染在共同体文化中的个体,社会人不再自然地感到自己从属于一个更高的整体,更不必说对整体负有什么天然义务,他变得“不安分”,完全成了孤独者,只基于自己的利益行动,在一个所有人皆如此的世界,所谓的关系、组织甚至国家,都不过是个体人为地制造出的谋利工具,如此人性造就的社会也将走到濒临死亡的一刻,那些占有财富的资产者、手握权力的官僚携起手来,希望利用他们制造的国家机器,最大程度地控制商业、榨取劳动者的价值,与之相对,越来越多的农民和城市劳动者却被抛入贫困乃至绝望的生活,他们在辛苦的肉体劳动和精神的麻痹间耗尽生命,一旦被压迫的劳动者认识到他们不幸的根源,通过自觉地联合,发动暴动和革命,那么迄今为止的文化便消亡了。

浮士德

滕尼斯关于社会前景的悲观预判,很大程度上源于对俾斯麦治下的德意志帝国的忧虑甚至厌恶,循着青年时代的偶像尼采的脚步,交出了这部“不合时宜”之作。然而他又并非像那些给他扣上“社会悲观主义”帽子的人所说的那样止步不前,而是以本书起点、思考改造社会的未来进路,就此而言,共同体既是对立于社会的历史文化,更是用来反思社会的理论参照系。批判首当其冲便是针对现代人的心理世界,相对于自然情感同人造理性分离的处境,共同体式的本质意志既意味人的自然起点,更指向人在成长的过程中的理智与情感的谐和,自身同所属的更大统一体内的情感联系。滕尼斯的人性理想是魏玛古典主义“浮士德”精神的回响,歌德吟诵的人生完整的教化历程、歌颂的女性羞耻感和礼法,席勒反专制君主的呐喊和美育的思考在此合为一体,为重塑现代人的伦理品性提供了理论出发点。此后,滕尼斯关于家庭、教育、合作社、政党与议会一系列改革计划,都是在《共同体与社会》曙光照耀下绽开的花朵。

    责任编辑:丁雄飞
    校对:徐亦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