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雏军案庭审独家视频:三项罪名逐一质证,顾自辩70分钟

央视新闻客户端
2019-04-10 17:18

央视新闻客户端4月10日消息,2018年6月13日,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开庭审理。这场持续了两天、累计近30小时的庭审,对124份双方有争议的证据、10份新证据全部进行了质证,双方争辩交锋十分激烈。顾雏军案再审,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颁行后,最高法依法再审的涉产权和企业家冤错案件中的又一起重大案件,央视记者对庭审现场进行了独家视频记录,顾雏军等人涉及的三大罪状成为了庭审的三大焦点。

审判长裴显鼎: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现在开庭。传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姜宝军、张宏、张细汉、严友松、晏果茹、刘科到庭。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裴显鼎在深圳第一巡回法庭敲响了法槌。顾雏军、姜宝军等悉数到庭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顾雏军,这位曾经的家电业知名企业家,命运在14年前因涉罪而被改写。2005年7月顾雏军被立案侦查,2008年,他因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等罪名,一审获判有期徒刑10年。宣判后,顾雏军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9月,顾雏军出狱,向最高法提出再审申诉,请求改判无罪。6年后,他终于等来了重审再审的这一刻。

在庭审现场,已经获罪10年的顾雏军发表了近70分钟的自我辩护。

顾雏军:这起案件的错误判决,导致蒸蒸日上的优秀民营企业集团,一夜之间变得苟延残喘。这些罪名都是被构陷的,完全是不能成立的。

三项罪名逐一质证,控辩双方交锋

这起再审案件的所有焦点都集中在顾雏军等人所涉的三个罪名依法能否成立?在法庭辩论阶段,检辩双方对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这起备受关注的民营企业家获罪案件的大量细节也随之进入了公众视野。

在一审判决中,顾雏军被认定三项罪名: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获刑十年。

1、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

裁定:检辩双方均认为不构成犯罪

原二审裁定认定:顾雏军、姜宝军、刘义忠、张细汉为完善顺德格林柯尔设立登记手续,降低无形资产比例,在顺德格林柯尔申请变更登记的过程中,于2002年5月至12月期间,采取来回倒款、签订虚假供货协议、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虚报货币注册资本6.6亿元,其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关于虚报注册资本,此次再审中,检辩双方均认为不构成犯罪,但顾雏军及其辩护人认为虚报注册资本事实不存在。

顾雏军:本人和本案的所有被告均没有虚报注册资本的故意,也没有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根据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不能确认本人和本案所有被告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辩护人:但是我们认为张细汉在本罪当中完全没有实施任何涉及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其次整个案件四名被告人他的全部行为,我也不认为是与虚报注册资本相关的。同时我还认为他们所谓的这个来回倒款空转6.6个亿的问题,以及提供供货协议用于验资的这个问题,它是在法律上无法犯罪的。

检方认为顾雏军等人在调整完善注册资本结构过程中实施了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但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尚属行政违法范畴,不构成犯罪。

检察员:经审查认为,顺德格林柯尔在注册登记手续及注册资本构成方面确有不规范、不合法的情况,顾雏军等人在调整完善注册资本结构过程中实施了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但顾雏军等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尚属行政违法范畴,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不构成犯罪。原审裁判在定罪的同时,在量刑上酌情作出从轻处罚,属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改判。

2、关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裁定:存在虚假销售但损害后果部分的事实无法查清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原二审裁定认定:科龙电器在2000年、2001年连续亏损,2002年至2004年间,顾雏军为了夸大科龙电器的业绩,指使原审被告人姜宝军、严友松、晏果茹、刘科、张宏等人以加大2001年的亏损额、压货销售、本年费用延后入账、作假废料销售等方式虚增利润,然后向社会提供含有虚增利润的虚假财会报告,给股东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检察员:科龙电器在2002年至2004年通过开单开票压货销售等方式,夸大经营业绩,虚增当年利润,并列入年度财会报告。为操作压货销售,2003年11月,顾雏军还指示成立了合肥市维希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合肥维希公司)和武汉长荣电器有限公司(简称武汉长荣公司)。

关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此次再审中,辩方认为没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事实,且没有证据证明给股东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压货其实是企业一种通常的销售行为,如果认为压货是有罪,是犯罪了,我不知道中国的这些这么多的这个制造业企业怎么样去改变自己的销售行为。

检方认为科龙电器2002年至2004年每年年底通过压货方式进行虚假销售,导致其公开披露的年度财会报告含有虚假成分,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造成了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后果,对顾雏军等人的行为,应按无罪处理。

检察员:原审裁判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顾雏军等人定罪处刑,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鉴于认定损害后果部分的事实无法查清,证据不足,对顾雏军等人的行为,应按无罪处理。

3、关于“挪用资金罪”

裁定:挪用2.9亿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三项罪名中的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检方认为存在违规、不合法行为,但危害性不足以构成犯罪,辩方的意见是不存在不合法行为,在这两项罪名上,检辩双方一致的观点是“不构成犯罪”。庭审辩论过程中,交锋最为激烈的是除了这两项罪名之外的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原判认定本罪有两起事实:第一起是顾雏军、张宏挪用科龙电器2.5亿元和江西科龙4000万元。

关于这起事实法庭审查认定的是:2003年,原审被告人顾雏军为了收购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决定在扬州注册成立一家自然人性质的扬州格林柯尔公司,为了筹集现金注册资本,从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挪用了巨额资金2.9亿元。

检察员:为了筹集8亿元人民币现金注册资本,顾雏军在未经科龙公司董事会讨论,并在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下,指示姜宝军等人调动科龙电器2.5亿元资金,指示张宏调动江西科龙0.4亿元银行贷款。

此次重审再审中,辩方认为注册成立扬州格林柯尔时,从科龙电器、江西科龙调用资金的事实存在,但属于科龙系公司归还格林柯尔系公司的欠款,不属于挪用资金,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科龙电器的2.5亿元和江西科龙的4000万元都是公司正常划出的,没有任何疑问的,是公司使用公司资产的正常行为。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顾雏军有指使他人挪用资金的主观故意。这2.9亿并没有归个人使用,不符合挪用资金罪构成要件。

检方认为顾雏军等人挪用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合计2.9亿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裁判相关部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检察员:顾雏军指使张宏等人挪用科龙公司2.9亿元用于顾雏军和父亲顾善鸿以个人名义注册扬州格林柯尔,该款实际上是被挪用作为顾雏军个人的出资款,实际使用人就是顾雏军个人,符合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的犯罪构成。

原审认定关于挪用资金的第二起事实是:顾雏军、姜宝军挪用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

此次再审,辩方认为涉案的6300万元资金系扬州格林柯尔向扬州机电的借款,不属于挪用资金,不构成犯罪;检方认为顾雏军等人挪用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的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且在案证据不能证实顾雏军等谋取了个人利益,因此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检察员:经审查认为,顾雏军等人挪用扬州亚星6300万元的基本事实清楚,但原审裁判直接适用1998年的司法解释,而未适用2002年的立法解释,属适用法律错误,且在案证据不能证实顾雏军等人谋取个人利益,该笔挪用行为不应按犯罪处理。

持续两天的庭审,法庭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针对顾雏军等个别原审被告人及律师在庭审中情绪激动和发言不适当,合议庭进行了适度提醒和训诫。法庭辩论结束后,各原审被告人分别作了最后陈述。

顾雏军:谢谢最高法院给这次提审的机会。当然我特别要感谢党中央依法保护产权和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国策,还有保护企业家精神以及(依法治国)国策的落实和贯彻,谢谢。

(原题为《独家视频记录庭审现场:控辩双方交锋 顾雏军等人三项罪名逐一质证》)
    责任编辑:文聪玲
    校对:徐亦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