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来看未管所扫黑除恶宣传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扫黑除恶行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三阶段工作开展以来,未管所整理汇编自制扫黑除恶宣传册在干工、罪犯、会见家属中发放,推动未管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顺利开展。
发放宣传手册 未管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手册 宣传手册的具体内容▼
专项斗争基础知识,你了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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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知应会 贵州监狱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册(往下滑动,可查看全部内容)
2018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提出用3年时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使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得到根本解决。黑恶势力都有哪些?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扫黑除恶具体打击的对象都是谁?监狱是如何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罪犯该如何参与扫黑除恶?让我们通过16个问题来直观了解一下:
一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哪一级部署的?
答:是中共中央、国务院部署的。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二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蓝图”是什么?
答: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2018年1月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3年。
2018年:治标。启动,打掉一批涉黑涉恶组织,惩处一批黑恶势力“保护伞”,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2019年:治根。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使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2020年:治本。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三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答:黑恶势力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坚决扫除黑恶势力,是为了使老百姓能安居、安业、安心,带着满满的安全感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四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一是让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二是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三是让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四是让社会基层组织建设水平明显提升;五是让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社会环境明显净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六是让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五问:这次“扫”黑与以往“打”黑一字之差,有何区别?
答:以往的“打黑”主要是从社会治安的角度出发,是点对点的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而这次“扫黑”是从巩固政权基础,加强基层政权,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更大范围、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打”和“扫”这一字之差反映了党中央、国务院重视程度前所未有,对广度、深度、力度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六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哪些黑恶犯罪行为?
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通知》精神、“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将打击锋芒对准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黑恶势力犯罪,确保打准、打狠、打出声威和实效。重点打击十一类黑恶势力犯罪:
一是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是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
三是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是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是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扶贫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侵吞挪用国家专项资金的黑恶势力;
六是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口岸、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是操纵、经营“黄赌毒”和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是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是插手民间纠纷的“地下执法队”、“职业医闹”等黑恶势力;
十是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曲恐吓、侮解、排锁、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一是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七问:我国法律如何界定、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
答:《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八问: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哪些特征?
答:(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九问:什么是“恶势力”?
答:经常纠集在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殷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故意伤害、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十问: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答:“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十一问:扫黑除恶中发现黑恶势力“保护伞”怎么处理?
答:中央明确提出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纪检监察机关已经把党,员干部充当“保护伞”问题作为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重点,彻查“内鬼”和“两面人”,坚决打掉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坚决做到“两个一律”: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十二问:如何保护举报人?
答:我国法律法规对保护举报人、证人作出了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采取对举报人、证人身份、住址、单位等信息保密,对举报人、证人人身财产采取专门保护性措施等方式依法保护举报人、证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十三问:监狱如何开展扫黑除恶工作?
答:贵州监狱系统将在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在2019“深化整治年”中深挖涉黑涉恶涉恐犯罪线索,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深挖余罪漏罪线索。继续做好涉黑涉恶罪犯的收押、管控、教育改造工作。
十四问:罪犯如何参与扫黑除恶?
答:罪犯要认清涉黑涉恶犯罪手法和社会危害,有余罪漏罪的罪犯要主动坦白罪行,主动向监狱交待余罪漏罪。有线索的罪犯要主动提供线索,知晓情况的要大胆检举揭发,可通过信件检举、向民警直接检举等方式检华揭发,并动员亲属参与到揭发涉黑涉恶犯罪线索中来。罪犯要积极配合政法机关有关涉黑涉恶的调查、取证等工作。鼓励涉黑涉恶罪犯现身说法,剖析犯罪根源和危害,以警示其他罪犯违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贵州省监狱管理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热线电话:0851-85821024。
十五问:法律对自首和检举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減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十六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实施细则对自首和检举有哪些规定?
第十五条按照监狱管理规定,计分考核罪犯认罪悔罪的内容包括:第二款不隐瞒余罪和真实姓名、家庭住址、主要社会关系。
第四十七条罪犯服刑期间又犯罪或有漏罪的,取消已有的考核计分和行政奖励;考核积分为负分,保留负分。
第三十五条 罪犯有检举严重违犯违纪行为、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等有利于监狱安全特殊情形的,可以给予专项加分。每年度专项加分分值不得超过600分。
第三十六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达不到行政奖励的,可以给予专项加分:第二款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每次加300分。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活动开展以来,未管所充分发挥刑罚执行机关的职能作用,按照专项行动的时间主线逐一落实,多层次、全方位严厉打击各种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营造监管场所风清气正、安全稳定的改造环境,确保扫黑除恶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扫黑除恶人人参与
警民共建平安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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