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遗腹子抚养费能否得到赔偿?

2019-03-22 18:37
贵州

导语:被害人陈杰在交通事故中当场身亡时,其妻子已怀孕八个月,直至起诉之时,孩子满月,作为遗腹子女,能否要求交通事故责任人赔偿抚养费?我国法律对于胎儿的合法权益是如何保护的?请看以下案例:(以下人名及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案情

2014年11月13日,王彦博驾驶一辆重型牵引车沿着贵遵高速某路段行使时,遇到相对方向驾驶而来在该路段左转弯的两轮摩托车,王彦博猛打方向盘驾车往左侧道路避让时,与另一辆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陈杰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彦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杰无责任。经查,远达汽运公司系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并在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肇事车辆以挂靠的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王彦博为挂靠人,远达汽运公司为被挂靠人。被害人家属与事故责任人以及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未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彦博、远达汽运公司以及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法院查明,被害人陈杰的配偶姚婷,在陈杰事故身亡时已经怀孕8个月,一审庭审时,孩子已出世刚满月,取名陈天佑,因此在原告的诉讼请求中,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作为遗腹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

争议焦点

在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事故责任人是否应对被害人的遗腹子女的抚养费进行赔偿?

案件审理

一审庭审时,被告王彦博、远达汽运公司对原告提出的各项赔偿请求均无异议,同意在保险理赔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保险公司则有不同意见,其认为:被害人陈杰的遗腹子女的抚养费不应该得到支持,自然人的民事权利,是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本案事故发生时,被害人陈杰的儿子陈天佑尚未出生,不具有公民资格,不享有民事权利,不是陈杰生前抚养的人,不能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另外,原告姚婷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请也没有法律依据。

原告代理人则认为:

1.遗腹子女在被害人死亡前作为胚胎活体已经客观存在,被害人死亡前在法律上可认为享有胎儿抚养的期待权,这种期待权随着胎儿出生已经变成现实,胎儿出生的法律事实一旦形成,其父母的抚养期待权消灭,成为现实的法定抚养义务,因此在本案中,被告应当对被害人的遗腹子女的抚养费进行赔偿。

2.关于精神抚慰金,因为陈杰已死亡,其死亡给家属造成极大痛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一审法院经审查后,基本认可了原告及其代理人的观点,判决:

一、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限额内赔偿原告姚婷、陈天佑11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姚婷、陈天佑损失526838元。

二、驳回原告姚婷、陈天佑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第二款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继承法》

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律师提醒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胎儿虽然是将来才能出生的人,但胎儿利益属于任何人都有权享有的生命权益,法律在依法保护民事主体权益的同时,对于其在诞生前或死亡后的权益应受到同等的保护。

来源:宋敏刚律师

审核:吴雪峰袁萍编辑:陈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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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93期(总第105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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