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南代表:黄河流域潜在风险突出,建议制定《黄河保护法》

澎湃新闻记者 刁凡超
2019-03-14 11:52
来源:澎湃新闻

2018年10月26日,黄河兰州段水位回落,甘肃兰州市城关区组织环卫等多部门对河道进行大面积清淤。 视觉中国 图

“尽管《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水法》《水土保持法》等已有法律对生态环境保护及相关领域作出了一般性规定,但由于黄河流域自然资源禀赋与生态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复杂性,迫切需要从流域整体性、系统性以及发展与保护的协调性出发,出台专门的法律,将国家有关法律制度与黄河的特点和实际紧密结合并使之具体化。”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了解到,来自山西代表团的全国人大代表、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院长王金南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制定<黄河保护法>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

王金南在《建议》中介绍,由于水资源严重短缺、生态系统十分脆弱,长期以来以农业生产、能源开发为主的经济社会发展方式与流域资源环境特点和承载能力不相适应,黄河流域经济发展滞后、局部环境污染、潜在风险突出三大问题重叠交织,亟待出台一部充分体现黄河流域特征、特点的法律,统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王金南提出,解决黄河流域的上述问题,有赖于生态环境严格保护、经济社会布局优化调整、流域内各行政区统筹协调等方面多措并举,涉及地方政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的减损或义务的增加,难以通过规划、政策、标准、管理办法等常规行政管理手段达到治本之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精神,应当通过立法来解决。

王金南建议《黄河保护法》的主要制度应包括:空间管控制度、生态环境总体规划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污染防治制度、生态保护与修复制度、风险防范制度、流域综合管理制度等多个方面。

其中,在污染防治制度方面,王金南建议参考《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污染防治的内容设计,统筹大气、土壤、生态等要素,将《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一般性要求与黄河的实际结合,提出更为细化、针对性更强的要求,包括汾河、总排干等污染较重河流的产业准入与淘汰要求、总量控制、污水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汾渭平原、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等。

在流域综合管理制度方面,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等要求,借鉴国内外关于流域综合管理的理论和实践,建立黄河流域统筹协调、系统高效的综合管理制度。

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长江保护法》列入一类立法计划,并启动了立法工作。

据环境部规划院官网介绍,2018年12月10日,全国人大环资委组织召开了长江保护法立法座谈会。在座谈会上,王金南院长就长江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保护对象、保护措施等进行了系统阐述,并提交了《长江保护法》(建议稿)。

    责任编辑: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