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两会期间受关注,代表建议出台解释明确防卫限度

澎湃新闻记者 朱远祥 实习生 何晓蓉
2019-03-12 18:22
来源:澎湃新闻

3月12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工作报告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到,依法支持公民通过正当防卫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提到了曾引起广泛关注的“昆山反杀案”和“赵宇见义勇为案”这两起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昭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近年,从于欢案到“昆山反杀案”,从赵宇案到“涞源反杀案”,关于是否正当防卫的认定和争议,受到广泛关注。

澎湃新闻注意到,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正当防卫”的话题被多位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提及,这些讨论聚焦于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判断防卫限度,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边界如何厘清。

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时,多名人大代表和法律界人士认为,具有典型意义的正当防卫案件所带来的影响和冲击,已逐渐激活多年来相对保守的正当防卫制度;而由于缺乏统一的、操作性强的具体认定标准,正当防卫的判定容易引发争议,亟须出台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在刑法原则性条款的基础上,对正当防卫的判定标准进行细化和明确。

多起案例激活“僵尸”条款

3月3日,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开幕这一天,53岁的河北涞源县农民王新元走出看守所。7个月前,为了保护女儿,他和妻子合力反击,致一名男子死亡——此人带着刀具翻墙闯入王家。在当时的冲突中,王新元夫妇将对方打倒后,继续用菜刀、木棍击打致其死亡。此后,夫妇俩被警方羁押并以涉嫌犯故意杀人罪移送审查起诉。该案也被媒体简称为“涞源反杀案”。

“根据案发时现场环境,不能对防卫行为的强度过于苛求。”涞源检方后来通报称,当时涉事男子倒地后,王新元夫妇担心他起来再次实施不法侵害,才继续击打对方,整个过程有紧密连续性,属于“一体化”的正当防卫行为。3月3日,涞源县检察院对王新元夫妇作出不起诉决定。

而就在3月1日,福建检察机关对赵宇作出无罪的不起诉决定。检方查明,案发时,22岁的赵宇见邻居女孩被一男子殴打,便上前制止,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赵宇将对方推倒后,朝其腹部踩了一脚——这一脚导致对方横结肠破裂,重伤二级。

此后,赵宇被警方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移送审查起诉,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以防卫过当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来在最高检指导下,福建检方认为赵宇的行为属正当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于3月1日对其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短短三天内,赵宇和王新元夫妇均被认定正当防卫,无需承担刑责。“这些典型案例激活了正当防卫制度。”全国人大代表、陕西律协副会长方燕告诉澎湃新闻,这几起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例体现了“法律的温度”,能起到很好的社会引导作用。有舆论称,这些案例激活了刑法中被指“休眠”的正当防卫条款。

对于“正当防卫”,我国1979年修订的刑法作了专条规定。1997年修订的刑法,则提高了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增加了无过当防卫的规定。不过,从司法实践来看,正当防卫制度的落实与立法精神存在差距,一些司法机关认定正当防卫往往过于谨慎。

澎湃新闻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正当防卫”,共查到1999年至今的法律文书37321份。这些案件被告人或上诉人、申诉人提出的正当防卫辩解,大部分被法院驳回。

“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仍趋保守,不敢或者不善于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在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于2017年6月26日刊登的署名文章中,时任最高法常务副院长的沈德咏提到,有学者批评正当防卫制度的刑法条款特别是关于无过当防卫的规定成为“僵尸”条文,未能发挥其应有作用,“这种批评意见不无根据和道理,值得我们认真反思。”

在那篇题为《我们应当如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文章中,沈德咏分析,产生上述状况的成因十分复杂,“既与理念的认识偏差有关,与立法的过于抽象有关,也与司法环境不够理想有关。”

今年3月7日,身份已变成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的沈德咏,接受媒体采访时再次谈到“正当防卫”,称之为“体现良法善治的好制度”,“落实好这一制度,是各级司法机关共同的责任。”

防卫时间与限度如何判定?统一规则亟须权威解释

抢刀、追砍、反杀,1977年出生的于海明成为“昆山反杀案”的主角。2018年8月27日晚,他在路边骑自行车,与醉酒驾驶汽车的刘某发生冲突。刘某从汽车内取出一把砍刀,连续用刀面击打于海明。那把砍刀甩脱后被于海明抢到,刘某上前争夺,于海明持刀捅刺刘某致其多处受伤,后来医治无效死亡。

此案曾引发争论:于海明抢到砍刀后,对刘某的捅刺“反杀”,是否还算正当防卫?昆山警方和检方均认为,当时于海明抢到砍刀后,刘某立刻上前争夺,其侵害行为没有停止,而于海明采取正当防卫致其死亡,不属于防卫过当。

“昆山反杀案”、“涞源反杀案”等典型案例,反映了司法实践中认定正当防卫存在的争议焦点。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邓学平认为,正当防卫认定的难点体现在——防卫行为在时间上是否适时、在限度上是否适当。

在防卫的时间上,刑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那么,不法侵害的起止时间怎么算?比如,犯罪嫌疑人遭遇正当防卫后倒在地上,这是否意味着其不法侵害已结束?“临时的场面优势并不是放弃防卫的理由,因为凶手随时可能二次反击。”邓学平律师说。在“涞源反杀案”和福建赵宇案中,犯罪嫌疑人均已“倒地”,但司法机关认定嫌犯曾试图起身回击或言语威胁,故其不法侵害的危险并未完全解除。

“连续进行的侵害可能很容易判断,但隔几个小时打一棍呢?这几个小时的间隔中,受害人算不算正在遭受不法侵害,可不可以进行防卫?”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尚伦生提出了这一细节问题。

此外,在防卫的限度上,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了“无限防卫”,同时该条第二款又规定了“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那么,“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又该如何判断?

2018年12月,最高检发布了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包括“昆山反杀案”在内的4起正当防卫案件。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介绍,围绕正当防卫主题发布指导性案例,主要是为了充分激活正当防卫制度,彰显依法防卫者“优先保护”的理念。

采访中,邓学平建议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及相关认定标准,同时继续加强案例指导,加强文书说明,以案释法,“只有进行分析论证和充分说理,正义的边界才能真正搞清楚。”

尚伦生代表认为,最高法、最高检发布相关指导案例很有意义,但正当防卫的案例之间差异很大,通过案例的指导很难达到统一尺度的目的,“指导案例的参考价值有比较大的局限性”。

尚伦生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的相关原则性条款作出立法解释,对“侵害行为正在进行”、“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等规则进行解释和认定。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里赞建议,在实践中总结经验的司法机关应适时、积极提出立法建议和修法建议,“使立法上更好地反映正当防卫的基本规律,对正当防卫有更加科学的表述。”不过里赞同时指出,也要防止典型案件的示范效应走向反面,防止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被滥用。

    责任编辑:宋蒋萱
    校对: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