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关键词·人大常委会|它是如何组成的?有哪些法定职权?

澎湃新闻特约撰稿 程竹汝
2019-03-09 19:30
来源:澎湃新闻

【编者按】

2019年全国“两会”正式拉开帷幕,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大事。列宁说,政治是科学,也是艺术。政治是理解现代国家的钥匙,也是深刻理解日常生活实践的知识和素养。澎湃新闻和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上海市政治学会联合推出“政治关键词”专栏,旨在通过解释新闻与生活中的政治关键词,普及政治学常识。

在我国国家权力的运行过程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人大常委会)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我国宪法开宗明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然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只开一次会,会议规模比较大,每次会议时间也很有限。这会影响人民通过它来行使国家权力吗?肯定的说,不会。因为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设有常设机构即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在闭会期间代行大会的职权,以保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经常性地、有效地运作。各级人大常委会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代表大会负责和报告工作,接受代表大会的监督。

各级人大常委会是如何组成的?有什么样的职权?又是如何开展工作的呢?

以全国人大为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它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这些人员统称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没有具体规定,每届的具体名额通常由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确定。改革开放以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96人;从第六届至第九届,均为155人;第十届至第十二届,均为175人;本届即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为159人。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二是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不设秘书长。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因层级不同而有所不同,数十人不等。

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部由所隶属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为有利于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实行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均不得担任“一府一委两院”的职务。

人大常委会有哪些法定职权呢?

作为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大会职权的常设机构,人大常委会与代表大会的法定职权并无本质区别,只是在范围上略小于代表大会,在法律地位上仅低于代表大会。在它们均享有立法(设区的市以上)、监督、决定、任免等法定职权的同时,也存在着职权范围和地位上的差异。比如,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为例,它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的法定区别在于:它仅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事实上,由于人大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宪法赋予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职权的落实,更多地是通过人大常委会实现的。

各级人大常委会又是如何开展工作的呢?

首先,各级人大常委会均设有自己的办公机构。主要有办公厅和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厅通常在常务委员会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关工作,以及机关日常事务。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设有四个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工作委员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工作委员会。地方人大常委会均设有若干工作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召开的时间相对固定,一般在双月的下旬召开。每次常委会的会期,根据会议议程多少确定,一般为5天左右。另外,如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常委会会议。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一般也是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常委会会议由委员长或主任召集并主持。

组织法规定,为常委会的召开做好组织筹备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包括:决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对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处理常委会其他重要日常事务等。

(作者程竹汝系上海市委党校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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