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洪波:建议将电动自行车违法纳入信用体系监管

澎湃新闻记者 王选辉
2019-03-08 11:13
来源:澎湃新闻

电动自行车已经成为我国大部分城市市民出行的交通工具。  中新网 图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已经成为我国大部分城市市民出行和相关运营企业重要的交通工具。但是,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及交通事故也与日俱增,不仅影响了城市形象,还扰乱了城市道路交通秩序。

2019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律师协会名誉会长洪波向大会提出了对电动自行车乱象进行管控治理的建议。洪波在建议中呼吁,将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纳入信用体系予以监管。

电动自行车乱象屡禁不止

洪波在建议中介绍,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中国是全球电动自行车生产及销售第一大国,全国电动自行车在2017年的保有量就已达2.5亿辆,年产量3000多万辆。仅2013年至2017年,全国共发生电动自行车肇事致人伤亡事故5.62万起,造成8431人死亡、6.35万人受伤,引发火灾1万余起,致死233人,较大以上火灾34起,致死142人。另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系统数据,2012年至今,与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有关的裁判文书也高达40.59万份。

“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频发等问题已十分严峻。”洪波表示,电动自行车还存在大量超标车辆屡禁不止,废旧电池回收以及严重的偷盗现象等诸多问题。

“国家层面目前尚未制定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统一规定,而全国各地对于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措施各有不同,治理效果参差不齐。”洪波认为,电动自行车不论是动力设计还是从实际时速来看,都与轻便摩托车相差无几,故电动自行车还具有“准机动车”的属性,行政管理和司法处理方面也均面临难题。根据目前国家政策和规定,对购买符合电动自行车标准的消费者,亦无需强制到有关部门备案登记,交通管理部门难以掌握全面信息。长期以来,电动自行车驾驶员这一庞大的交通违法群体一直游离于交通法规的有效监管之外,给公共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已成为城市治理的难点及痛点问题。

引入人工智能,建立针对电动车的电子警察系统

洪波建议,交通部门应制定全国电动自行车登记、注销和使用年限的管理办法。交通部门可以参照机动车相关管理规定,并结合最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制定全国电动自行车的登记、注销和使用年限等的管理办法,制定针对电动自行车的统一标准(或标识)的电子车牌。

洪波建议,对存量合标车强制更换统一标识的电子车牌,所需资金由政府出资,车主免费安装;禁止超标、质量低劣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各级市、县政府可制定政策,积极稳妥地实施淘汰报废,通过财政奖补回收报废、道路交通限行以及鼓励生产、销售企业开展“以旧换新”等措施,引导不符合标准电动自行车逐步退出;对新增车辆强制带电子车牌销售,切断违法电动自行车流入源头。

此外,洪波还认为,由于电动自行车群体庞大,单纯依靠人工管理成本巨大,各级政府应加大投入,引入人工智能和物联网技术,建立一套针对电动车管理的电子警察系统。

目前,上海市已试点通过高精度物联网侦测基站、信标站、非机动车专用电子车牌及非机动车交管大数据分析平台等组成的“非机动车物联网智能管控系统”,对逆行、闯红灯、占用机动车道、闯入禁行区域等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违章等行为进行准确判定和轨迹记录。

洪波认为,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上海市的先进经验,依托高科技手段辅助进行电动自行车的监管,可更有效地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监管,降低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同时,也可大幅降低管理成本。

违法行为纳入信用体系予以监管

洪波还提出建议,将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纳入信用体系予以监管。探索建立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员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制度,借鉴现有机动车违章处罚和上海“非机动车物联网智能管控系统”管理模式,对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对拒不缴纳罚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通过非机动车管控平台采集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员交通违法失信信息,推送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违规失信行为与个人征信挂钩,这种处罚方式不仅增加了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员的违法成本,也加大了对其约束力度,进一步提升文明交通程度。

洪波认为,各级信用办可联合文明办、公安、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银行、银保监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依照规定实行联合惩戒,以有效督促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员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文明出行。

最后,洪波表示,相关部门应鼓励地方加大对公共交通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财政投入,加快我国公共交通建设,完善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出行网络覆盖,减少我国城市市民对电动自行车的依赖性,逐步实现公共交通工具替代电动自行车,从而缓解交通拥堵现象,提高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出行效率,优化交通管理秩序。

    责任编辑:宋蒋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