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打后谎称骨折陷害对方,因诬告陷害罪被判拘役4个月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号
2019-03-07 21:41

案情

袁某和方某因口角而发生打斗。

扭打过程中,袁某将方某摔倒在地,方某称自己右手受伤,要求袁某赔礼道歉遭到拒绝。方某便想通过派出所民警将袁某抓起来拘留进行报复,当即报警。

此处有伏笔:这之前,方某的右手就受过伤,后自己上楼梯时又将右手甩到了楼梯扶手上导致右尺骨下段骨折,一直未痊愈。

于是,方某故意隐瞒之前自己右手摔伤至骨折的事实,并隐匿相关的检查报告单,导致法医对其伤情作出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

后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袁某赔偿了方某医药费等费用人民币16000元。

最终事发,方某自食恶果。

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方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诬告陷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方某返还了被害人原已支付的赔偿款,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悔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方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法官说法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即向公安、司法机关或有关国家机关(有刑事追究权力的机关)告发捏造的(虚构的)犯罪事实,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

“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并不等于“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诬告行为不可能使他人受刑事处罚,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成为犯罪嫌疑人而被立案侦查、刑事拘留、逮捕等,也属于“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情节严重”即只要足以引起公安、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活动。

(原标题:《咎由自取,一男子因诬告陷害他人被判拘役4个月》)

    责任编辑:李寿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