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道虎代表谈环资案跨区域集中管辖:解决裁判标准不统一问题

澎湃新闻记者 邱海鸿
2019-03-07 20:10
来源:澎湃新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夏道虎。法制日报 图

近一段时间以来,江苏省环境资源审判领域的改革可谓动作频频。

继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在南京市中级法院设立全国首家环境资源法庭,对全省环境资源案件实行集中管辖之后,今年2月,江苏省高级法院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在全省设立9家环境资源法庭,跨区域集中管辖基层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一审案件。

对此,正在北京参加全国“两会”的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院院长夏道虎,在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表示,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之后,由此建立了江苏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的三级架构。在制度运行过程中,还将建立起公安、检察、法院异地管辖对接机制,环境资源审判将大力推行巡回审理制度。通过这些努力,江苏将在全国率先建立起较为领先的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注意到,今年2月,江苏省高院发文称,根据生态功能区划,在全省范围内设立9家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由全省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环境资源案件。

9家环境资源法庭分别为:在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设立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在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设立太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在江阴市人民法院设立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在如皋市人民法院设立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在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设立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在东台市人民法院设立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在灌南县人民法院设立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在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设立淮北丘岗区域环境资源法庭;在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设立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

据江苏省高院环境资源庭法官介绍,9家环境资源法庭是所在基层法院的内设机构,管辖范围不限于基层法院的辖区,二审案件统一由南京市中级法院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南京中院环境资源法庭除了集中受理不服基层法院环境资源案件一审裁判的上诉案件,还集中受理全省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重大环境资源案件,此类案件的二审由江苏省高院受理,这就是江苏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的三级架构。
“不少案件在审理中都遇到跨区域审判难题,如水资源的流动性同时带来的污染物流动性,对搜集证据、损害后果认定带来了很多困难,环境污染的侵权人、受害人和损害结果的跨区域性,还带来多个地方重复诉讼、多头诉讼等问题。”夏道虎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说,随着环境资源审判体制与生态环境功能区域存在的冲突日益凸显,亟须打破过去简单按照行政区划管辖环资案件的障碍。

对于实行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初衷,夏道虎表示,以流域等生态系统或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设立审判机构,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特点和内在规律,更加有利于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确保中央决策部署落地生根见效,确保环境资源法律统一实施,“解决司法尺度不一致、裁判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会有效提高司法公信力”。

“这一改革还将大力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积极构建集中管辖、专业审理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为江苏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夏道虎说。

    责任编辑:李克诚
    校对:丁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