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刘守民: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化解“执行难”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2019-03-07 15:17
来源:澎湃新闻

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协副会长刘守民 法制网 资料图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和立法依然处于空白。”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协副会长刘守民准备联名提交有关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议案,期望构筑完整的破产制度体系,进而化解“执行难”。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我国从1986年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到2006年的企业破产法,已构建起较为完善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但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和立法仍无进展。

“通过《企业破产法》,我国已经构建起较为完善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但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和立法依然处于空白。”刘守民在议案中指出,现有的一系列个人破产替代性制度,包括民事强制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限制高消费令、以及高强度、专项性的民事执行措施等,对弥补因个人破产制度缺位而引致的体制弊端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仍不能从根本上取代个人破产制度,“构筑完整的破产制度体系,具有合理性和紧迫性”。

在他看来,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位还是“执行难”的主因之一。

据最高法院有关数据显示,在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中,约有43%属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能”案件。

刘守民表示,现有的“执转破”制度仅限于在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执行积案化解中发挥作用,无法适用到被执行人为个人的执行案件中。

“从执行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来看,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约有50%是自然人,此类案件均无法通过破产程序得到化解。”刘守民认为,个人破产的事实已大量存在,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使相当一部分确实“无法执行”的案件通过宣布破产予以化解。

基于此,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或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基础上,给予诚实的陷入债务困境的个人免除一定债务并回归正常生活。

刘守民同时指出,在制定个人破产法时,应充分考虑我国的信用体系仍属于初创阶段,“设置较高的申请破产的门槛,可有效防止破产案件的大量发生对社会生活和人们心理所造成的强烈冲击,也可防止债务人为逃避债务滥用破产申请”。

此外,还应建立有限免责制度。“个人破产制度并不必然带来剩余债务的免除,拥有特殊的债权、被认定为不诚实的债务人、有任何欺诈和滥用程序的情况、限定的破产原因等因素都可能使得债务无法得到免除。”刘守民建议,我国应建立严格的有限免责制度,将延期偿还的债务调整制度作为立法的核心,使法律的救济侧重于延期还款的债务调整计划,而不是轻易免责。

刘守民还建议,个人破产制度建立时应充分重视前置程序的作用,以减轻审判机关的负担。此外,还应赋予和解协议较强的法律效力,如经公证后的强制执行力等。

刘守民提醒,破产也可给债务人带来巨大利益,会诱使相关法律主体铤而走险,实施破产犯罪行为,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在破产犯罪方面的立法基本空白,刑法只规定了涉及破产犯罪的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并不能全部涵盖破产程序中可能实施的犯罪行为。”刘守民建议,在破产法立法和刑法修改时,可以考虑进行完善。

    责任编辑:宋蒋萱
    校对:丁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