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就业遭隐性歧视?人大代表建议:从法律角度界定“歧视”

澎湃新闻记者 李文姬
2019-03-06 21:39
来源:澎湃新闻

近几年,女性就业中遇到的性别歧视问题依然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来自湖南代表团的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科力尔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聂鹏举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交了《关于解决女性就业中性别歧视问题的建议》。

聂鹏举表示,目前性别歧视问题在我国女性就业过程中仍然广泛存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女性群体的就业权利、阻碍了其职业发展,使众多女性无法通过自身努力获得经济和人格独立,赢得社会尊重。女性就业中的性别歧视问题已经影响到了女性群体分享社会发展进步的成果,也成为了阻碍我国综合国力增长的顽疾。如何解决或改善该问题,关系到民生幸福,也关系到国家发展大计。

女性在就业市场上受到歧视的原因涉及多个方面。聂鹏举分析,从经济方面来讲,市场经济企业主体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一定程度导致了就业市场中女性受歧视的现象。

“与男性员工相比,雇用女性员工似乎成本高效益低。首先,女性在怀孕期间因为身体处于特殊生理时期,工作效率较低,在生育和哺乳期间又有权享受法定的假日和福利。从而导致的利润损失使公司不堪重负。”聂鹏举表示,“其次,由于‘男主外,女主内’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女性可能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家庭生活中。这种家庭分工显然直接影响到妇女的职业表现,客观上也使妇女无法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中国目前的退休制度表明,女性一般比男性提前退休五年,这意味着女性的终身就业时长至少比男性少五年,企业也就少了五年的收入。”

聂鹏举还表示,现行法律对就业歧视问题关注度不够。首先,缺乏所必需的现行法律制度。由于我国尚未颁布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也没有明确“歧视”的概念,一些禁止女性就业歧视的法律分散在《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中,导致缺乏系统有效的法律制度来防止妇女就业方面的歧视。其次,现行立法中的大多数表达都含糊不清,操作性不强。如果一些企业在就业市场中存在隐性性别歧视,就难以取证。

因此,聂鹏举建议,加大力度实施生育保险制度。国家和社会合理分担出生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减轻企业的后顾之忧。加大生育保险推广力度和范围,扩大保险范围,完善管理方法和监督机制,确保生育保险制度的实施。此外,还可以建立女性生育保障基金,以社会机制保障女性权利。

聂鹏举还建议,加快推进《反就业歧视法》,填补法律空缺,将就业市场上的一切行为规范化。从法律的角度界定“歧视”的内涵 ,通过法律明文界定,使歧视行为无从藏匿。

人社部门、妇联和工会应完善反就业性别歧视约谈机制,主动监管就业性别歧视现象,对侵害女性劳动保护权益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进行约谈和调查,督促限期纠正,并定期公布。对实施、纵容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应加强处罚。

此外,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征信系统。人社部门及时了解重点行业、企业招用女性和保障女性劳动用工合法权益状况,并将企业遵守各项女性就业和特殊保护政策的情况,纳入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征信系统。对于屡次不改的企业,可将其纳入企业黑名单。

    责任编辑:钟煜豪
    校对:刘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