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关注刑案二审:建议取消书面审理,严格限制不开庭

澎湃新闻记者 谭君
2019-03-06 07:37
来源:澎湃新闻

《刑事诉讼法》将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作为二审案件的一般原则加以规定,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原则上都要开庭。

作为律师的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注意到,有些地方审理刑事上诉案件,直接通过书面审理作出判决,开庭审理成了“例外”。

对此,两会期间,朱列玉将提出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二审刑事案件取消书面审理,规定必须开庭,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辩护权,进一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朱征夫也建议,“明确规定刑事案件二审应当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严格限制不开庭审理的适用。”

朱列玉:建议取消刑事案件二审书面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该条规定,绝大多数上诉案件都应当开庭审理。但有些地方审理刑事上诉案件,通过书面审理就作出判决,变成了原则上不开庭审理。”朱列玉认为,这与法律规定的基本精神不符,同时与刑事诉讼法保护被告人合法权利的立法宗旨相悖。

朱列玉建议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二审刑事案件取消书面审理,规定必须开庭,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辩护权,进一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朱列玉认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辩护权是被告人非常重要的一项权利,开庭审理,让控辩双方积极展开辩论,让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则是尊重被告人辩护权的高度体现。开庭审理让控辩双方围绕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等矛盾点展开辩论,有助于主审法官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降低冤假错案的发生率。

“《刑事诉讼法》如规定二审刑事案件必须开庭审理,可以充分发挥庭审调查,以及当事人举证、质证、控辩的作用,确立法院的审判权威,真正使法庭审判对案件的认定发挥实质作用。”朱列玉说,这与全面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制度是相辅相行的。

朱征夫:应严格限制二审不开庭审理

朱征夫认为,虽然二审书面审理可以降低风险、节约司法资源,在目前法院案多人少的现实情况下可以大幅提高审判效率,但是缺少了当庭质证、辩论环节,并不利于二审合议庭查明事实及被告人在二审程序中的辩护权利保障,不利于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和保护司法人权。

朱征夫介绍,实际上,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刑事二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的四种情形中,第二、第三种情形,因为非常具体,实践中均能保证开庭审理,而对于第一种情形,绝大部分上诉人或辩护人都会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但是否可能会影响定罪量刑的决定权在法院。实践中,法院可以不需要征求被告人或辩护人的意见或阐明理由就可以决定不开庭审理。

因此,朱征夫建议明确规定刑事案件二审应当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严格限制不开庭审理的适用。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对于上诉人或辩护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作为上诉理由的案件,征求被告人和辩护人同意,原则上应全部开庭审理。

第二,对于以法律适用错误或者违反程序作为上诉理由的案件,二审法院对上诉状和审判案件初步审查后,如果认为上诉理由法律根据充分,或者认为上诉明显没有依据和意义的,可以不开庭审理而直接作出裁定,但合议庭需当面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第三,对于上诉人和辩护人一审做无罪辩护、二审继续做无罪辩护的上诉案件(包括对主要犯罪事实做无罪辩护),无论是对事实认定还是法律适用有异议,均应开庭审理。

第五,对于上诉人或辩护人提交新证据的上诉案件,原则上均应开庭审理,对新证据进行质证。如二审合议庭认为新证据与案件无关联性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但要在二审裁定中予以说明。

    责任编辑:李寿康
    校对:刘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