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因经营困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车捷代表建议:分类妥处

澎湃新闻记者 邱海鸿
2019-03-05 19:26
来源:澎湃新闻

民营企业发展遇到的最多的困难,多是融资难甚至融不到资的困境——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惜贷,甚至抽贷断贷,企业无计可施之下,转向社会公众借款,以解燃眉之急。

殊不知,上述行为有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针对此类民营企业,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律协副会长、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管理合伙人车捷建议,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时,结合国家关于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采取行政处置、民事诉讼、刑事查处等措施,分类稳妥处置,体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涉罪企业都在“妥善处置”的范畴之内。车捷在《建议》中说,应是确实投入生产经营,资金拆借、周转之用,且有产业实体、资产负债率可控,就业大户、集资参与多数人不愿意刑事报案查处、有继续经营可能的民营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现实中,由于司法机关对罪名的法律适用在定性、责任主体、量刑幅度等方面存在分歧,部分非法吸收公众罪案件存在量刑较重的情况,而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则相对量刑较轻。

根据车捷的调查研究,在司法实践中,本质应是集资诈骗犯罪的,却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量刑,判决结果量刑较轻,震慑警示力度不明显,打击效果不理想。

而在打击集资诈骗犯罪的过程中,一般仅针对非法集资类犯罪的首要分子适用集资诈骗罪定罪量刑,其他责任人一般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轻罪定罪量刑,社会效果也不佳。

根据车捷在《建议》中的描述,以上几种犯罪行为对金融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危害之大,严重侵犯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需要加强打击。

车捷建议,为了加大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应进一步厘清法律适用的角度出发,将“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的内容,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中删除,结合具体案情,适用集资诈骗罪论处。

此外,关于集资诈骗罪责任主体的界定问题,除了仅限制在对资金具有绝对控制权的顶端人员之外,车捷建议,对资金具备相对支配权的、被分配获得巨额非法资金的人员,是否认定为责任主体,应作为需要调整、探讨的问题。

    责任编辑:李克诚
    校对: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