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敲诈勒索、为祸一方 云南这些恶霸获刑!

2019-02-17 13:19
云南

非法拘禁他人以索取高利贷债务,敲诈勒索市民实施“套路贷”,非法采矿并强迫他人交易矿石…近日,云南又有一批黑恶势力团伙成员被“一锅端”,简直大快人心!

“套路贷”敲诈12名车主4人涉恶团伙昨在昆受审

“套路贷”,是一种新型犯罪方式,作案人员不是为了放贷,而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处心积虑设计一套“陷阱”。由张某明、康某伟等被告人组成的“套路贷”团伙,成立车贷公司后,自己不当公司法人和股东,而是雇佣手下人员当法人和股东。最终,他们难逃法律制裁。昨日,西山区法院公开审理这起“套路贷”涉恶团伙案。

西山区检察院指控:

2017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明伙同康某伟、蒋某田(另案处理),共同出资经营车贷业务。张某明在万达广场租用办公室,成立了“昆明万添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并无从事贷款业务的合法资质,营业执照上显示公司法人为冯某,股东为李某),对外以“万浩车贷”名义吸引急需小额贷款的借钱人来办理车辆抵押贷款。

经营方式为,“万浩车贷”寻找借款人,借款人提供车辆作为抵押借贷(实际车辆并不置于被告人处),“万浩车贷”审核后放贷,并在放款时,扣除多项费用,借款人实际到手款项与借款金额不同。

借贷过程中,“万浩车贷”提供借贷格式合同,让借款人承担苛刻严格的逾期责任,一旦逾期,借款人要承担高额违约金,“万浩车贷”有权拖车。一旦拖车,“万浩车贷”将索要高额拖车费和上门费,并要求借款人一次性还清所有本金和支付各种费用。

这个涉恶车贷公司,先后对12名车主实施敲诈勒索!

2017年11月14日,帅某因急需资金,将自己的蒙迪欧汽车作为抵押,向“万浩车贷”借款3.6万元,“万浩车贷”在放款前,以抵押车辆要装定位系统为由,扣除了3000元费用,帅某实际拿到手里的借款为3.3万元。

还款时间为15天一期,6期还完,利息按照每1万元月息900元计算,每10天还一次。合同是格式合同,帅某为了尽快拿到借款,没有看合同就签字了,“万浩车贷”一方没有人签字和填写信息,当帅某签字后,对方直接把合同收起来,没有给帅某一份合同。

随后,车贷公司的人在帅某的车上安装GPS,同时,帅某将车的备用钥匙交给“万浩车贷”。安装完GPS后,“万浩车贷”将3.6万元转给了帅某,但安装GPS的人说,要求帅某支付3000元,这3000元里面含1200元的GPS费、800元安装费以及1000元还款保证金。

2017年12月17日,帅某没有还款,“万浩车贷”的人找到帅某,说帅某违约了,需要支付1万元的拖车费,还要支付7.2万元违约金,如果凑不出钱,就要把帅某的车卖掉。后来,“万浩车贷”的人直接将帅某的车开走,因帅某未能满足“万浩车贷”的要求,便将帅某的汽车直接卖到珠海,买车人将车开到福建泉州。帅某得知后,2018年1月8日,他再次找到“万浩车贷”商谈赎车,对方答复:只要凑齐8.3万元,还是可以把车赎回来的。迫于无奈,帅某只有按照车贷公司的要求,支付了8.3万元后,才把自己的爱车赎回来。经鉴定,案发时,帅某的汽车价值12.9万余元。

除了帅某遭遇“套路贷”外,还有另外11名被害人也遭受到“万浩车贷”等人组成的团伙设计的“套路贷”陷阱。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明、康某伟是“万浩车贷”的实际控制人、发起设立人及领导者,对整个借款、追债体系流程的运营管理具有决定作用和重要影响,李某、冯某受雇佣安排,分别作为放贷业务主管、催收主管,对“万浩车贷”的日常管理、贷后催收作出决定、安排员工,对体系运转具有重要作用。4名被告人在借贷关系中,以拖车行为索债,进而迫使被害人支付高额逾期费用,其行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特征。4名被告人属于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

因案情重大,本案将择日宣判。

玉溪端掉两恶势力团伙18名成员获刑

随意殴打他人,多次到他人家中采取非法手段索要债务;向赌博人员放高利贷,采用殴打他人、非法拘禁的手段索取高利贷债务。近日,江川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两起涉恶案件,18名恶势力成员获刑。昨日,江川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江川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情况。

2017年至2018年2月间,张某纠集曲某某等8人,组成恶势力团伙,在江川区和通海县等地,采用殴打他人、纠集滋扰、入侵民宅等手段,进行非法放贷和索要非法债务等行为。根据8人犯罪事实和情节,江川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张某等8人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至6年零5个月不等,并处罚金7000元至12000元不等。

2016年12月底至2017年7月期间,王某某等10人在江川区向多名赌博人员放高利贷,并采用殴打他人,非法拘禁的手段索取高利贷债务,形成了以王某某为首,杨某某等为重要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审理后,以王某某等人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至5年不等,并处被告人陈某罚金3000元。

借“修复植被”之名非法开采磷矿17人获刑

“无证开采磷矿、阻挠他人合法建厂、以暴力威胁他人交易磷矿石……”日前,由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马海昆等17人恶势力团伙犯罪一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经查明:2011年下半年至2016年11月间,马海昆、胡云岗、黄亚等人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借“修复植被”之名在西山区海口镇桃树居委会白莲水井、曹家沟先生岩等地非法开采销售磷矿石金额达1900余万元,构成非法采矿罪。

马海昆在家中殴打海力公司股东陈某,迫使海力公司股东陈某、张某、周某签订销售同意书,以每吨35元的低价将磷矿石销售给自己,伙同被告人马洪、王永阻挠他人建厂,构成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罪。年云学、刘东辉、金启学、王启学、李永芬作为桃树社区居委会负责人,明知他人长期非法采矿而予以包庇。

以马海昆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长期、多次、多地非法采矿,并在非法采矿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海口街道办事处辖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为祸一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特征。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宣判:

◆ 以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马海昆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2万元;

◆ 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胡云岗、黄亚、马海波、马保祥、攸文冬、于伟洋、付有才、杨文龙、张文华五年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各并处3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罚金;

◆ 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王永、马洪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 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年云学、刘东辉、李永芬、金启学、王启学八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企业和市民,遇到这些黑恶行为,请果断举报!

昆明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提醒你,企业如果在建设生产过程中,发生或发现有下列情形的,请及时举报:

1.企业工程被强迫承包给他人;

2.强迫企业提供服务或接受服务,材料产品被强买强卖;

3.强迫企业参与或退出招投标、公开竞拍;

4.强迫企业收购、转让各种股份、债券或资产,被迫让他人在本企业入股;

5.被强迫借款,强立债权,高利逼债、非法索债,恶意提高债务;

6.社会闲杂人员对企业实施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向企业索取财物;

7.社会闲杂人员故意进行滋扰闹事,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8.社会闲杂人员故意毁坏企业公私财物,随意强拿、损毁、占用企业财物;

9.社会闲杂人员随意辱骂、恐吓、殴打、敲诈勒索企业员工,随意扣人扣物或其他软暴力手段;

10.其他黑恶势力侵犯企业利益行为。

市民如果遭遇这11类黑恶势力行为,请踊跃检举: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房屋装修、矿产资源、滩涂养殖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滥开滥采、非法占地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组织或者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举报方式看这里!

举报电话:

0871-67432485(市扫黑办);

0871-63966864(市纪委监委);

0871-64096532(市中院);

0871-65701000(市检察院);

0871-63015198(市公安局);

0871-63139895(市司法局);

电子邮箱:

kmshcebgs@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

昆明市级行政中心昆明会堂西北角3楼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邮编:650500

郑重承诺

昆明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依法严格对举报人进行保密,线索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同时郑重声明: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或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报复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坚决捍卫正义力量。

昆明信息港整理编辑

来源:昆明市扫黑办,正义网,云南日报,春城晚报

主办:云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

承办:《法制日报》云南记者站

编辑:朱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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