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敲诈勒索、为祸一方 云南这些恶霸获刑!
非法拘禁他人以索取高利贷债务,敲诈勒索市民实施“套路贷”,非法采矿并强迫他人交易矿石…近日,云南又有一批黑恶势力团伙成员被“一锅端”,简直大快人心!
“套路贷”敲诈12名车主4人涉恶团伙昨在昆受审“套路贷”,是一种新型犯罪方式,作案人员不是为了放贷,而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处心积虑设计一套“陷阱”。由张某明、康某伟等被告人组成的“套路贷”团伙,成立车贷公司后,自己不当公司法人和股东,而是雇佣手下人员当法人和股东。最终,他们难逃法律制裁。昨日,西山区法院公开审理这起“套路贷”涉恶团伙案。
西山区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明伙同康某伟、蒋某田(另案处理),共同出资经营车贷业务。张某明在万达广场租用办公室,成立了“昆明万添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并无从事贷款业务的合法资质,营业执照上显示公司法人为冯某,股东为李某),对外以“万浩车贷”名义吸引急需小额贷款的借钱人来办理车辆抵押贷款。
经营方式为,“万浩车贷”寻找借款人,借款人提供车辆作为抵押借贷(实际车辆并不置于被告人处),“万浩车贷”审核后放贷,并在放款时,扣除多项费用,借款人实际到手款项与借款金额不同。
借贷过程中,“万浩车贷”提供借贷格式合同,让借款人承担苛刻严格的逾期责任,一旦逾期,借款人要承担高额违约金,“万浩车贷”有权拖车。一旦拖车,“万浩车贷”将索要高额拖车费和上门费,并要求借款人一次性还清所有本金和支付各种费用。
这个涉恶车贷公司,先后对12名车主实施敲诈勒索!
2017年11月14日,帅某因急需资金,将自己的蒙迪欧汽车作为抵押,向“万浩车贷”借款3.6万元,“万浩车贷”在放款前,以抵押车辆要装定位系统为由,扣除了3000元费用,帅某实际拿到手里的借款为3.3万元。
还款时间为15天一期,6期还完,利息按照每1万元月息900元计算,每10天还一次。合同是格式合同,帅某为了尽快拿到借款,没有看合同就签字了,“万浩车贷”一方没有人签字和填写信息,当帅某签字后,对方直接把合同收起来,没有给帅某一份合同。
随后,车贷公司的人在帅某的车上安装GPS,同时,帅某将车的备用钥匙交给“万浩车贷”。安装完GPS后,“万浩车贷”将3.6万元转给了帅某,但安装GPS的人说,要求帅某支付3000元,这3000元里面含1200元的GPS费、800元安装费以及1000元还款保证金。
2017年12月17日,帅某没有还款,“万浩车贷”的人找到帅某,说帅某违约了,需要支付1万元的拖车费,还要支付7.2万元违约金,如果凑不出钱,就要把帅某的车卖掉。后来,“万浩车贷”的人直接将帅某的车开走,因帅某未能满足“万浩车贷”的要求,便将帅某的汽车直接卖到珠海,买车人将车开到福建泉州。帅某得知后,2018年1月8日,他再次找到“万浩车贷”商谈赎车,对方答复:只要凑齐8.3万元,还是可以把车赎回来的。迫于无奈,帅某只有按照车贷公司的要求,支付了8.3万元后,才把自己的爱车赎回来。经鉴定,案发时,帅某的汽车价值12.9万余元。
除了帅某遭遇“套路贷”外,还有另外11名被害人也遭受到“万浩车贷”等人组成的团伙设计的“套路贷”陷阱。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明、康某伟是“万浩车贷”的实际控制人、发起设立人及领导者,对整个借款、追债体系流程的运营管理具有决定作用和重要影响,李某、冯某受雇佣安排,分别作为放贷业务主管、催收主管,对“万浩车贷”的日常管理、贷后催收作出决定、安排员工,对体系运转具有重要作用。4名被告人在借贷关系中,以拖车行为索债,进而迫使被害人支付高额逾期费用,其行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特征。4名被告人属于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
因案情重大,本案将择日宣判。
玉溪端掉两恶势力团伙18名成员获刑
随意殴打他人,多次到他人家中采取非法手段索要债务;向赌博人员放高利贷,采用殴打他人、非法拘禁的手段索取高利贷债务。近日,江川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两起涉恶案件,18名恶势力成员获刑。昨日,江川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江川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情况。
2017年至2018年2月间,张某纠集曲某某等8人,组成恶势力团伙,在江川区和通海县等地,采用殴打他人、纠集滋扰、入侵民宅等手段,进行非法放贷和索要非法债务等行为。根据8人犯罪事实和情节,江川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张某等8人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至6年零5个月不等,并处罚金7000元至12000元不等。
2016年12月底至2017年7月期间,王某某等10人在江川区向多名赌博人员放高利贷,并采用殴打他人,非法拘禁的手段索取高利贷债务,形成了以王某某为首,杨某某等为重要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审理后,以王某某等人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至5年不等,并处被告人陈某罚金3000元。
借“修复植被”之名非法开采磷矿17人获刑
“无证开采磷矿、阻挠他人合法建厂、以暴力威胁他人交易磷矿石……”日前,由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马海昆等17人恶势力团伙犯罪一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经查明:2011年下半年至2016年11月间,马海昆、胡云岗、黄亚等人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借“修复植被”之名在西山区海口镇桃树居委会白莲水井、曹家沟先生岩等地非法开采销售磷矿石金额达1900余万元,构成非法采矿罪。
马海昆在家中殴打海力公司股东陈某,迫使海力公司股东陈某、张某、周某签订销售同意书,以每吨35元的低价将磷矿石销售给自己,伙同被告人马洪、王永阻挠他人建厂,构成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罪。年云学、刘东辉、金启学、王启学、李永芬作为桃树社区居委会负责人,明知他人长期非法采矿而予以包庇。
以马海昆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长期、多次、多地非法采矿,并在非法采矿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海口街道办事处辖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为祸一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特征。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宣判:
◆ 以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马海昆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2万元;
◆ 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胡云岗、黄亚、马海波、马保祥、攸文冬、于伟洋、付有才、杨文龙、张文华五年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各并处3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罚金;
◆ 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王永、马洪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 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年云学、刘东辉、李永芬、金启学、王启学八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企业和市民,遇到这些黑恶行为,请果断举报!
昆明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提醒你,企业如果在建设生产过程中,发生或发现有下列情形的,请及时举报:1.企业工程被强迫承包给他人;
2.强迫企业提供服务或接受服务,材料产品被强买强卖;
3.强迫企业参与或退出招投标、公开竞拍;
4.强迫企业收购、转让各种股份、债券或资产,被迫让他人在本企业入股;
5.被强迫借款,强立债权,高利逼债、非法索债,恶意提高债务;
6.社会闲杂人员对企业实施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向企业索取财物;
7.社会闲杂人员故意进行滋扰闹事,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8.社会闲杂人员故意毁坏企业公私财物,随意强拿、损毁、占用企业财物;
9.社会闲杂人员随意辱骂、恐吓、殴打、敲诈勒索企业员工,随意扣人扣物或其他软暴力手段;
10.其他黑恶势力侵犯企业利益行为。
市民如果遭遇这11类黑恶势力行为,请踊跃检举: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房屋装修、矿产资源、滩涂养殖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滥开滥采、非法占地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组织或者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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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昆明市扫黑办,正义网,云南日报,春城晚报
主办:云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
承办:《法制日报》云南记者站
编辑:朱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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