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公明︱一周书记:自治为何比我们想象的……奏效

李公明
2019-02-14 15:52
来源:澎湃新闻

《秩序:不法之徒为何比我们想象的更有秩序》,彼得·T.李森著,韩微、郑禹译,中信出版社2019年1月出版,268页,59.00元

美国经济学家彼得·T.李森的《秩序:不法之徒为何比我们想象的更有秩序》(韩微、郑禹译,中信出版社,2019年1月)原书名是“Anarchy Unbound: Why Self-Governance Works Better Than You Think”,直译是“没有约束的无政府状态:自治为何比我们想象的更为奏效”,这也是该书非常明确的内容和极为突出的中心论点。中译本正副标题中的两个“秩序”都是原书名中没有的,在该书“导言”中也仅在一处提到“秩序”(“本书将在传统观点认为不可能出现社会秩序的地方发现社会秩序”,第3页),在全书中偶尔出现的“秩序”也从未成为专门论述的概念,译者在书名中如此突出“秩序”可能另有理由吧。在中译本封面下方出现的警句是“人类一秒钟都离不开秩序,包括不法之徒”,可能也会使读者产生该书的核心概念是“秩序”的印象。另外,把原书名中的Self-Governance译作“不法之徒”也有点令人不解,为何“自治”会变成“不法之徒”?即便以书中内容来讲,固然有海盗、黑手党,但是也有前殖民时期的非洲居民、中世纪商人、自治社区、边境居民等等,不能说都是“不法之徒”;更重要的是,作者要论述的核心是无政府状态中的自治,而不是带有法律意义上的贬义的“不法之徒”。

作者在该书“引言”的第一句就异常简洁地申明该书的“中心论点只有一个:无政府状态比你想象的奏效”,并且认为这是很低的论证目标,其潜台词似乎是说:人们通常对于无政府状态的认知的错误其实是不难发现的。从表面上看,作者在开篇就说本书的最大论敌是 17世纪托马斯·霍布斯的两个著名论断,一是认为无政府状态中的人是“孤独的、贫乏的、肮脏的、野蛮的以及短命的”;二是认为走出这一无政府状态丛林的唯一途径是建立政府,因为政府可以制定并执行法规,保障个人财产安全,从而实现社会和谐。接着明确地说,“在这两点上,霍布斯都错了。很长时间以来,无政府状态下的人们也成功地保护了财产、实现了社会合作,而且时至今日仍然如此。此外,在很多国家和地区,政府才是人民财产的最大掠夺者、社会矛盾的缔造者、社会混乱的煽动者,绝非霍布斯认为的帮无政府状态解除痛苦的良药”;“霍布斯忽视了自治的可能性:民众创造出的社会规则及其执行机构。同时,霍布斯也低估了政府的潜在可怕性。因此,他将无政府状态看作社会的毒药而将政府看作社会的救世主也就不足为奇了。”(1—2页)但是,作者马上指出像霍布斯这样绝对化的观点已经不一定为今天的人们所赞同,因为“当今世界,很多政府辜负了其倡导者的最初期望已是不争的事实。有些政府甚至更让人失望,如苏联、纳粹德国等,它们并没有促进社会合作,而是严重地破坏了社会合作,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鉴于此,你可能(至少你应该)对政府是社会救世主的说法并不像霍布斯那么乐观”。(第2页)因此实际上他真正的论敌是这样的观点:“即使是承认自治有效的人,也会马上警告说自治的适用范围极为有限;即使是承认有些政府的确可怕的人,也会坚信有政府总比没有政府好。”因此“本书将挑战这一传统思想,即认为自治的适用范围极为有限。本书将在传统观点认为不可能出现社会秩序的地方发现社会秩序”。(第3页) 当然,作者所谓的“传统思想”未必是那么普遍存在的,不同的国家制度和文化传统中的人们对于政府与自治的认识往往有很大区别,所以应该有更具体的针对性。

既然中心论点是关于无政府状态,那么在逻辑上首先必须回答“政府”是什么,但是作者在经过对马克斯·韦伯关于“政府”的经典定义的多种角度讨论之后坦承至少他自己无法做到从理论上完美地定义政府,只能相信在实践中我们还是能够辨别是否存在政府。(第9页)另外,他相信在生活现实中,关乎生死的激励使身处无政府状态的人能够建立有效的自治机制。因此,“本书还将挑战认为自治永远不及政府治理的传统思想。……更重要的是,传统思想低估了自治所能保障的社会合作程度,同时又夸大了政府所能保障的社会合作程度,因此忽略了一种可能性:那些生活在掠夺成性、功能失常的政府治理下的民众如果生活在无无政府状态下,境况可能会好转。本书将展示,至少在一个案例中,这种可能性就是现实”。(3—4页)作者明确强调自己并不是认为任何无政府状态都要优于人们所能想到的任何政府治理,更不是要用特殊的无政府状态的优越性以偏概全,而是要论证在某些情况下无政府状态的自治是有效的。但问题是,有多少人会怀疑和有效地反对“在某些情况下无政府状态的自治是有效的”这样的论述呢?因此,我认为该书实际上更有意义的是迫使人们思考:既然在某些情况下无政府的自治都可以做得很好,为什么在有政府状态中有很多问题反而显得永远都无法解决呢?我相信读完该书之后没有多少人会马上成为无政府主义者,但是应该有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即便在政治状态下也应该允许有自治机制的存在,应该让自治机制发挥应有的、积极的作用。

在这里我们会想起詹姆士·斯科特的《逃避统治的艺术:东南亚高地的无政府主义历史》(王晓毅译,三联书店,2016年1月),作者通过研究东南亚高地的历史,指出国家权力总是集中在谷地统治人口、征收赋税,而山民则是主动地通过各种方式来逃避国家的控制、奴役;传统观点认为他们是落后和野蛮的,而作者认为他们的谋生手段、社会组织、意识形态以及口头传承文化都是精心设计的,可以有效地帮助他们逃避国家体制的统治,也防止在自己内部形成国家体制;传统观点认为山民是国家臣民的前身,作者则认为他们是国家压迫的产物,是“不愿做奴隶的人们”;传统观点认为国家与文明不可分割,而他则指出在国家统治体制之外,同样存在着文明的生活方式。这些都与李森在本书中的许多论述不谋而合,区别是研究视角、学科依据和针对的个案都不相同。

在接下来全书的挑战与论证过程中,读者不难发现李森的思考与论述逻辑是非常缜密的,在对概念、史实的论述以及对各种观点、成见、偏见的设想和反驳过程中,都有逻辑上和实证上的周全考虑和明确清晰的表述。这种思维与表述风格特别适合于破除人们那些由于缺乏批判理性思维而形成的固化认识,也很能揭示在各种意识形态影响下造成的愚昧盲目是何等的自负与可笑;而且,它也可以启发人们思考:对于即便那些在本质上是不堪一击的谬论、偏见,也必须从逻辑上和实证上进行周密而彻底的分析和论辩。作者的论述风格是以丰富的实例、严密逻辑、论证辨难和反抗权力暴政的价值观把历史与现实真相亮出来,要戳穿的是权力的自负与虚伪、民众对于权力的迷信与盲从。

从研究方法上看,虽然该书中讨论的许多案例有时候看起来具有人类学研究的性质,作者强调采用的是经济学方法,“即利用理性选择理论去理解无政府状态以及民众为应对这种状态而创造出来的自治机制。这当然不是分析该问题的唯一方法,但我是一名经济学家,更是经济学的捍卫者。我相信经济学方法是最有效率的分析方法”。更为重要的是作者力图以经济学方法研究和揭示无政府状态奏效或不奏效的底层机制,“对机制的强调使我超越了对不同情况下的无政府状态的描述,可以更好地发现其底层逻辑,从而解释无政府状态为什么在那些情况下奏效,而且是如何奏效的”。(10页)正是通过运用经济学的理性选择分析和关注底层机制的方法,作者从前殖民时期的非洲不同社会群体成员的贸易活动、13世纪到15世纪从事国际贸易的商人留下的历史文档、16世纪的盎格鲁—苏格兰边境上英格兰人和苏格兰人之间的跨群体无政府状态、19世纪下半叶非洲中西部海岸的欧洲定居者的商贸活动以及18至19世纪的海上劫掠活动等历史实例研究中得出的结论是:即便是在“最坏的”无政府状态中,也并不意味着只存在无穷无尽的暴力和破坏;即使霍布斯认为的“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战争”是正确的,其对和平程度的预测也是错误的。生活在冲突不断的无政府状态下的人们是肮脏的、野蛮的以及短命的。但是,他们并没有霍布斯或传统观点认为的那么肮脏、野蛮和短命。(107页)第三部分“‘恶棍’的自律”讲述的是以粗暴、鲁莽以及胡乱抢劫而著称的加勒比海盗和当代犯罪群体如何设置和运用章程的故事,关注的问题同样是构成这些社会存在的自治机制是如何运转的,结论也是“即使是不法社会的成员,也有强烈的动机实现自我治理”。(112页)其实,这既是很好理解的,也是人们的生活经验中所有的,为了利益铤而走险的时候当然更需要合作与管理。但是在这里可能存在的疑问是,这些海盗和犯罪群体由于有领袖、有制度、有管理、有奖惩,是否还能用无政府状态中的自治来进行表述和定义呢?在“导言”中作者专门提到了这个问题,但他并不倾向于认为海盗的治理制度也是一种政府性质的治理,原因是海盗都一致同意接受治理——政府的治理既是垄断的,也是强迫性的,而全体成员一致同意的治理只能是自治。但是,正如一位青年学生在和我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所讲的,这里作者所谓的“一致同意”在现实中其实是不存在的,无论是海盗船上的海盗还是在国家治理下的人民,因此不能用于区分政府状态与无政府状态;而且如果从海盗和黑社会的例子来看,身处其中的成员所遭受的“行规”和惩罚恐吓的程度肯定不会比在政府治理下的人民所受的管治程度要低。因此所谓的自治与他治的界限在作者这里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释。

该书第四部分“延伸结论:自治模式是有效的”,从正面对无政府状态下的自治展开论述,主要方式还是实例与比较,不断地以各种实例比较无政府状态与政府状态各自的有效性,并且指出这些状况与人们通常认识的距离。在谈到比较的时候,人们总会考虑什么样的比较才是合理的、有效的;在政府状况与无政府状况的比较这个议题上,相信和选择政府的人可能会担心该书作者会以最坏的政府与理想中的无政府自治作比较以支持自己的论点。李森当然没有这样,相反的是他在第七章首先讨论的是自治相对于理想化的政府管治的优越性,理由是:尽管那种以其公民所希望的方式运行、严格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为腐败等问题所累的理想化政府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但是这种理想化的政府是组建政府的最正当的理由;而且绝大多数人在比较无政府状态与有政府状态时,头脑中所想象的政府通常都是这种理想化的政府,因此没有理由不把理想化的政府作为参照。当然,作者更希望的是能够证明即使是在这种比较中,无政府状态有时也是有效的治理机制,并因此成为想要实现福利最大化的人的选择。(164—165页)可以说,这才是真正的理论自信。作者通过分析政府治理的成本、收益以及与较原始的小型社会(小H—L无政府状况)和当代全球化视角中的国际无政府状况(大G无政府状况)的比较,论证了“至少从理论上说,在这两种情况下,即使与理想化的政府相比,无政府状态也是社会的最优选择”。(169页)

在接下来的第八、九章,主要以典型的最不发达国家索马里为实例,讨论“无政府状况下情况好转”和“最不发达国家的无政府状态”这两个议题。在摆脱英国殖民统治之后,索马里共和国于1960年成立。1969年巴雷少将发动政变,建立军事独裁政权,直到1991年垮台,之后索马里进入无政府或准无政府状态。人们通常会认为后来的无政府状态比原来的独裁政权要更糟糕,社会发展受到更大阻碍,但是作者以大量的统计材料证明这种想法并不符合实际。在第八章“无政府状况下情况好转”标题下的小标题是“‘掠夺之手’:有政府状态下的索马里”和“看不见的手:无政府状态下的索马里”,论述的对比性非常鲜明。“几乎所有的指标都显示,索马里处于无政府状态时的发展状况远远好于有政府状态时的发展状况。随着政府的垮台,政府对人民掠夺欺诈的结束,重要的经济和公共领域恢复了活力,从而使经济大幅度增长。”(183页)当然,即便那些指标是无法否认的,有人或许会说那是因为索马里的军事独裁政府实在是太坏、太烂了,所以后来没有了政府反而会好转是并不奇怪的。的确,作者相当详细地描述了索马里政府的恐怖与腐败:以恐吓手段伪造民众拥戴的假象,在1986年的“民主选举”中,巴雷以99.9%的选票“当选”总统; 压制言论自由,完全控制所有信息,全面审查审查所有媒体;根据索马里《国家安全法》第54条,“散播谣言”为死罪,另外还有20种涉及言论、集会、结社等公民基本自由的行为被定为死罪;大量公共财政资源被用于组建军事力量、进行国内镇压,组建“国家安全服务队”和“胜利先锋队”专门负责监视和镇压异见人士;所有的土地以及几乎所有的主要行业和金融领域国有化,政府可以随意征用公民的财产;政客和官僚贪污公款,敲诈、谋杀弱势群体,对国有公司进行资产剥离,不断地用国有资源来满足巴雷家族成员的特权与贪婪;政府使用通胀手段来为其腐败行为及各种破产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极大损害了辛苦存钱的百姓利益……(184—188页)在近代以来,这几乎就是最坏的政府状况。作者在对其作前后比较的时候特别强调的是:“人们总是倾向于在目睹了贫困地区的问题后,聚焦于当下的‘失败’,而忽略之前(或之后)可能存在的更严重的‘失败’”,并且在注释中说:“俄罗斯也存在这样一个问题。与对待索马里一样,人们总是倾向于聚焦现存的缺陷,而不去考虑无论如今的这些问题有多么严重,其实都不及之前苏联政权统治下的问题严重。毫无疑问,今天的俄罗斯要比之前的苏联发展得更好”。(182页)索马里的例子似乎有理由看作是一种极端状况,那么坏的政府状况谁也不会赞成,苏联的例子则可能更贴近读者关于改变政治治理模式的想象。那么,什么是最佳治理模式的决定性条件呢?作者认为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统治者的权力受到制约,否则统治者可以为了个人利益而滥用权力,国家成了敲诈和剥削人民利益的工具,而不再是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手段;2,由政府提供法律制度保护个人的私有财产权利;3,由政府提供的警察制度也是为保证个人的私有财产权利;4,由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提供基本的教育以及医疗设施,以保证实现由政府提供的财产保护所带来的社会合作。(213—214页)更值得思考的是,作者强调第一个条件是最重要、最根本性的,如果不能得到满足,那么第2、3、4条“正好成为剥削人民的手段。比如,不受制约的政府会利用自己制定的法律肆意惩罚政敌、奖励盟友,也会利用自己派出的警察来执行其意志、镇压有异议的民众,还会利用其生产及分配公共物品的权力搞中央集权,牺牲大部分民众的利益以满足特权集团的利益”。(217页)作者在这个部分一再强调在政府权力不受制约的情况下,法律、警察力量和公共物品将如何危害人民的利益,于是无政府状态就成了次优的治理选项。理由很简单,相比掠夺成性的政府的糟糕治理,人民在无政府状况中不会失去更多东西。在最后一章,作者总结了前面详细论述的两个基本主题:一是那些不能或不愿意依靠政府来促成社会合作的个人找到了自己的、通常是令人惊讶的方式来促成合作;二是在某些案例中,个人开发的自治机制较之现实可能的有政府状态促成了更多的社会合作,创造出了更高水平的社会财富。因此作者认为“在治理选项的排序中,对无政府状态应该持更多的乐观态度,而对有政府状态应持更多的悲观态度”(225页),所针对的是人们原来关于政府与无政府的固化认识。其实,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也早就指出,人们容易看到无政府的混乱并加以抵制,同时容易忽视政府对人民的奴役和压迫(《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838—839页,商务印书馆1988年12月)托克维尔还指出,屈服于被政府奴役的原因是因为人们过早就断定自由不可能实现,对自由持绝望态度。(同上,881页)

但是,即便承认“无政府状态比你想象的奏效”,那又怎么样呢?其实不必怎么样,在我看来这部著作最大的启示就是如托尼·朱特所讲的,“我们需要重新学习思考国家政府”。要重新思考的理由是,政府虽然存在,但这并不表明它就应该存在;政府是否应该存在取决于它的正当性能否得到证成,而在这种证成中不能回避无政府主义者的挑战,其中最大的挑战就是要证成李森在书中关于政府正当性的第一个条件:政府权力是受制约的。

    责任编辑:于淑娟
    校对:施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