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2020年采暖季前要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

董若义/中国环境报
2019-02-11 15:43

山东省济南市政府日前确定,将辖区内已完成以气、电等清洁能源替代煤的区域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明确高污染燃料种类。

记者从济南市环保局了解到,目前,对燃煤污染的控制仍是全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重点。

此前,济南市已于2017年10月底完成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的淘汰和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成为全国第一个实现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的省会城市,同步推进“气代煤”和“电代煤”工作。但是,燃煤锅炉淘汰和居民用户“双替代”工作易出现反弹,其工作成效的持续保持,需要出台规范性文件予以保障。

为此,济南市出台了《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明确高污染燃料种类的通告》,明确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不再以城市建成区为主,而是扩大为所有已完成以气、电等清洁能源替代煤的区域。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种类为:除单台出力大于35蒸吨/小时的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以及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济南市要求,辖区各区县政府要承担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措施的主体责任,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气代煤”“电代煤”工作推进情况,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2020年采暖季前,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山区,积极推广洁净煤,并加强煤质监管。工商、环保等部门要依法对煤炭生产、销售、运输、燃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济南市规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现场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排烟设施,已建成的应限期淘汰或改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责、严肃处理。

(原题为《济南动态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已完成清洁能源替代的区域纳入禁燃区并逐步扩大范围》)

    责任编辑:崔烜
    校对:栾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