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月:1981,新《婚姻法》引发社会大讨论

2019-02-08 09:36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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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蒋乐,是厦门大学法学院的一名老师。今天我要带领大家回顾1981年,想跟大家聊聊1981年1月1号开始实施的1980年婚姻法,都对社会产生了哪些影响?以及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的婚姻法都发生了哪些变化?

1980年婚姻法是80年9月10号第五届全国人大会议通过的。比他早十天,我刚迈入大学的门槛。当年高考我考上了西南政法大学,那个时候它叫西南政法学院。我是西南政法学院恢复高考以后招收的第三届大学生,我学法律,上法律课,其中就有婚姻法这门课。所以我很早就开始研习婚姻法了。

1981年1月1号开始实施的政府法律,在社会上产生了哪些影响呢?用一句话来说,影响可大了。这部法律自公布以后,就引起了很大的社会反响。其中社会热议最多的就是这部法律中的第25条,规定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人们逐渐把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规定,简单地表述为:婚姻法第25条。

当年有人说,新婚姻法对离婚的规定放宽了,离婚不受限制了。只要夫妻一方坚持要离婚,法院就得判决准许离婚。甚至还有人说,夫妻一方坚决要求离婚,法院如果判不离婚,那就是违背了婚姻法。我本科上婚姻法课的老师是谭向北老师,谭老师用四川话在课堂上大声说:“夫妻感情破裂就离婚,离婚就是夫妻感情破裂。”

我至今还能回忆起谭老师上课时候的语气,回想起他脸上的表情。我自己后来成了法学院老师,也给学生讲婚姻家庭法课。我给年轻人讲离婚这一单元时总希望那天天气晴朗,如果不巧碰上阴雨天,我会习惯性地跟同学说:“今天天气不好,不过不是因为老师要讲离婚这个单元,不是我的原因呀。”马上就会有同学笑了,课堂气氛会变得轻松一些,毕竟大学生都非常的年轻,离婚的话题还是蛮沉重的。

为什么人们最关心婚姻法第25条规定?其中围绕第25条都发生了哪些争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会在当年引起社会大讨论,是因为这条规定给了夫妻一方单方面要求离婚并且获准离婚的法律依据。夫妻一方坚持,夫妻感情破裂了,不愿意和好。如果人民法院调解,夫妻和好不成,调解夫妻离婚也成不了。那么另外一方再怎么不同意离婚,法院也可以判决准许原告的离婚请求。所以你看离婚挺自由,第25条规定,是不考虑原告自己有没有错的,所以社会的争论就是由此引发的。用当时人们的话说,如果原告发达了,自己条件变好了,就看不上原配了,要求离婚,法院也会批准吗?

或者原告是喜新厌旧,然后要求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破裂了,夫妻双方和好不了,法院也会批准原告的离婚请求吗?答案是:是的。婚姻法第25条规定的精神基本是如此。1980年婚姻法把夫妻感情作为处理离婚案件的决定性因素,这是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史上的首次。这条规定为人民法院判决准许离婚或者不准许离婚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标准,也消除了司法实践中围绕离婚标准问题的各种争论。所以说1980年婚姻法是引领法律领域的风气之先,它实际上是我们国家改革开放以后修改以前的法律和制定新法律中的第一场。

其实1950年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和1980年婚姻法第25条规定,实质上是相同的。50年代法律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准许离婚。20世纪50年代要打破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破除封建的婚姻习俗和观念,婚姻法赋予了当事人极大的离婚自由权。可以说1950年婚姻法赋予的离婚自由权自由度之大,几乎后无来者。

然而,围绕判决离婚的标准,逐渐形成了两种完全不同的意见:一种是正当理由论;另一种是夫妻感情破裂论,它们有什么区别?1980年婚姻法之后,咱们国家还颁布过新的婚姻法吗?新的婚姻法中又有哪些值得关注的规定与解释?……更多精彩,敬请关注收听蜻蜓FM重磅自制节目《请回答1969-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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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蒋月著,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年2月版

本书分为上下两编,二十个篇章。阐述了关于婚姻成立、解除、遗产遗嘱继承的相关事宜。第4版对内容进行了修订,主要体现在系列四个方面:第一,吸收最新研究成果,完成理论著述。第二,根据新法和新规则修改、增补相关内容。第三,对部分结构做适当调整。第四,校订了原版的几处文字错漏。阅读《高等法学院校民商法学系列: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第4版)》一书,既能够为你所用,又将更有乐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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