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科创板制度设计|为同股不同权亮绿灯:是一种实践选择

澎湃新闻记者 刘歆宇
2019-02-01 12:54
来源:澎湃新闻

1月30日晚间,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具体制度安排终于出炉。多项规则(征求意见稿)涵盖了发行、交易、信息披露、持续监管等多个方面。

同股不同权,是科创企业中常见的一种公司架构,目前,香港股票市场已经允许这类公司上市。根据征求意见稿,科创板也对这类企业打开了大门。

上交所相关业务负责人表示,在制度设计上,对差异化表决权作出了相关安排,允许这样的公司治理结构上市,是一种实践选择。

上述负责人同时指出,进口端允许引入,但在持续监管上也要做必要限制。

限制一是,表决权差异安排只允许公司在上市前设置。

《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不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不得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以任何方式设置此类安排。

限制二是,同股不同权的公司上市更严。

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申请上市,除了要符合其他上市条件,表决权差异安排还应当稳定运行至少1个完整会计年度,此外,市值及财务指标需要符合两类标准之一,一是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限制三是,特别表决权限制后续变动。

据上交所相关业务负责人介绍,不能允许随随便便一个股东都拥有特别表决权,必须做出重大贡献,此外,特别表决权一经转让,就自动转化成普通股份。

限制四是,特别表决权不得上市交易。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让。据了解,上述限制主要是为了重点保障普通投票权股东的合法权益。因为,特别表决权只需要很少一部分股份比例,就可以控制公司,如果监管不当容易产生问题。

上交所将要求强化内外部监督和信息披露,防止滥用特别表决权。

    责任编辑:王杰
    校对:栾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