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评|张玉玺改判无罪,启动追责为正义加分

澎湃特约评论员 杨晨
2019-01-30 16:43
来源:澎湃新闻

一场诉讼案件经历了22年的“悬挂”后,在忐忑不安中煎熬的当事人及其亲人,终于迎来了一张无罪判决书。

2019年1月29日,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里,审判长宣布“张玉玺无罪”。该院随后在情况说明中表示,“该案被长期搁置,作为审判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将深刻汲取教训,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平心而论,当地法院在冤案平反之后,第一时间站出来说明情况,并启动追责问责,值得肯定。毕竟,一个审判部门出现了冤案,不是一件多么光彩的事情,本身就处在舆论的风口浪尖,承担着不少的压力。况且,这么多年过去了,不仅推翻了原判决,还展开调查问责,这可能牵涉不少人员和关系,没有一定勇气是不行的。这样的正面回应,体现了司法机关实事求是、有错即改的态度,有利于恢复公众对司法的信心,维护法治尊严。 

不过,客观而论,审判部门的确应对该案“久拖不决”承担责任。关于案件审理时限,我国刑诉法有明确规定,如“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具体到这起案件,恐怕还没有什么需要惊动最高法的“特殊情况”,如何能拖延达二十余年?

其实,审判部门的责任,也不只是超过了审理期限。在刑事诉讼上,证据环环相扣、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是定罪量刑的前提和依据。《法官法》也明确规定,法官“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此起案件中,“没有能够证实张玉玺持铁叉致死张超明的客观证据”,部分证人证言“在张胜利、张叶归案后发生了明显变化,前后矛盾”,“张玉玺的供述内容前后矛盾,与在案的其他证据不能相互印证”,这些证据瑕疵如此明显,被告人本人也有当庭翻供,为什么如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蹊跷案件,也能一度以判刑11年“草草收尾”? 

根据最高法《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就这起案件来说,虽然从一审至今,已经过去了22年,但责任并不能随风而逝,如果调查发现有关人员“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也应按照《法官法》等追究责任。

除了审判部门,还有其它错误链条。张玉玺案的奇诡之处,不仅在于搁置庭审多年,还有强制措施的不当使用。案件发回重审之后,张玉玺即被取保候审,但这一候就是18年。作为取保候审的执行部门,难道就没有发现,法律上规定了取保候审不能超过12个月吗?“重大嫌疑人”的身份,如同一根沉重的铁索捆缚在身,给公民工作、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属于“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理应根据《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责任。 

面对错案,固然需要公平的判决来平复受害者的创伤,而跳出个案的窠臼,更需要追责反思,找出并剔除有害的“病根”。夏邑县法院改判之后追责,显然是更深刻的正义。

    责任编辑:甘琼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