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一女士在景区遭猴咬伤,景区”拣底”

2019-01-16 19:11
贵州

▲ 2019年1月15日《贵州都市报》A05版:城故事

原文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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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贵阳一女子到景区游玩时,被猴子咬伤。景区工作人员给女子开具了一份注射狂犬疫苗的报销须知单,并告知其打了疫苗后的相关报销事宜。谁知,女子打了疫苗后,却耽误了自己正在进行的试管婴儿周期治疗。

这个损失到底由谁承担?近日,云岩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景区游玩被猴咬伤

小粟今年32岁,结婚多年却一直没有孩子。2018年初,她和丈夫商量后,决定尝试做试管婴儿。按照治疗计划,5月中旬即可取卵受精培育。

5月初,趁着天气好,小粟和几个朋友相约到附近景区游玩,游玩中,不料被景区内一只猴子咬伤。

事后,小粟找到景区管理处,管理处的工作人员给小粟开具了一份注射狂犬疫苗的报销须知单,并告知小粟打了疫苗后的相关报销事宜。

担心疫苗对自己正在进行的周期治疗有影响,小粟于次日即向其主治医生咨询,却被告知已无法继续进行试管婴儿的周期治疗。

索要赔偿,双方扯皮

小粟认为,按照计划,原本可在几天后就能进行取卵受精培育,而且在整个试管婴儿治疗期间自己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和精力,可没想到却因注射疫苗耽误了,该事件对自己的身体和精神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于是要求景区管理处赔偿其伤口祛疤费、精神抚慰金、其他经济损失等费用。

景区管理处则认为,咬伤小粟的系景区内野生猕猴,并非景区饲养,景区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况且小粟受伤时并未怀孕,没有实际损害发生。小粟提出的祛疤费及精神损失费也不合理:首先,祛疤费过高;其次,小粟受伤时,景区对她准备人工受孕的情况并不知情,其所提的精神损失费没有依据。

而且,景区在“入园券”背面“游园须知”中明确载明了观赏猴子时的注意事项,并在景区内的“安全提示牌”上注明了提示语,已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因此拒绝赔偿。

法 院

景区赔偿1.4万余元

云岩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景区管理人,对进入景区的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小粟在购买入园券后进入景区,在游玩中被公园内的猴子咬伤,景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要视景区是否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及小粟是否存在过错而定。

小粟购买入园券后进入景区,系合法进入,同时因事发地没有监控设备,小粟对猴子伤人事件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无法认定,由此推定小粟没有过错。

从景区提供的证据来看,其出售的入园券、景区内的大型宣传栏及路边的安全提示牌均有针对园内野生猴子的安全提示文字且较为醒目,因此可以认定景区尽到了安全提示告知义务,但作为景区的管理人,不仅负有安全提示告知义务,还负有保障游人安全的义务,其并不能因尽到了安全警示告知义务而免除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粟被猴子咬伤时正处于试管婴儿治疗期间,因该事件的发生导致其治疗周期取消,故小粟因进行试管婴儿治疗已产生的费用应当由景区承担。根据小粟提供的在试管婴儿治疗期间所开具的发票显示,共计产生医疗费为1.4万余元。

对于祛疤费,小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精神抚慰金,虽然小粟因为被猴子咬伤导致其试管婴儿治疗周期取消,但并不能因此认定给小粟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故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景区管理处赔偿小粟经济损失1.4万余元。

文章来源:贵州都市报、云岩法院

审核:吴雪峰袁萍编辑:黄世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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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23期(总第98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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