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未开车,为什么也构成危险驾驶罪

2019-01-15 22:42
江苏

醉酒驾驶害人害己,“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民众的常识。但令白某郁闷的是,自己明明没开车,怎么就构成危险驾驶罪了呢,是不是法院搞错了?

2017年9月的一天,白某和黄某酒足饭饱后从饭店趔趔趄趄地走出来,二人都喝了酒,就开始商量着该怎么回家。“你不是开车过来的吗,咱们开车回去不是得了!”久久不见出租车经过,黄某对白某说道。对于黄某的提醒,白某没有吭声,他知道最近市区查酒驾查得挺紧,自己不能顶风作案。

于是,二人又在路边等了好长时间,还是不见有出租车经过。黄某再次不耐烦了,对白某说道:“你把车钥匙给我吧,你不敢开,我来开,反正路又不远,一会就到家了,也不会出什么事。”白某一想,也行啊,黄某喝酒喝的比较少,相对来说比较安全,再说反正自己没开车,即使被查到了应该也没自己什么事,就把自己的汽车钥匙交给了黄某。

谁知,黄某开车载着白某行驶到一半,就将车子撞上了马路中间的护栏,随后被交警查获。经抽血检测,黄某、白某二人的血液酒精浓度均已达到了醉酒标准。该事故造成护栏损失为2100元。黄某、白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在大量饮酒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并损坏马路护栏,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白某明知黄某大量饮酒,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黄某在道路上驾驶,根据《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其行为和黄某一样也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均系主犯。归案后,被告人白某、黄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法院对黄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白某也犯危险驾驶罪(共犯),被判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说法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本案中,白某明知黄某大量饮酒后驾驶汽车会对公共安全形成潜在危险,仍把车钥匙给了黄某,甚至还心存侥幸地认为即使让交警查到,也是黄某的事儿,与自己没有关系。但如果白某不给黄某车钥匙,白某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吗?白某和黄某的行为互相补充,形成整体,共同导致了撞到马路护栏的最终结果,所以白某也要对危险驾驶罪承担刑事责任。

在此,办案法官提醒,不要向醉酒人员出借机动车,不要对驾驶员强行劝酒或者指派、胁迫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否则将与醉酒驾驶人共同承担危险驾驶的刑事责任。

来源:河北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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