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岁女子死后坠楼,曾发生激烈争吵,男友从死缓改判无罪

2018-12-19 12:52
辽宁

凌晨时分,在9楼女友家中,郑飞和女友李红争吵,并有捂李红口鼻的行为,第二天一早李红死在楼下。经鉴定,李红因口鼻部受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死后高空坠落。办案机关认为郑飞有重大作案嫌疑,但郑飞坚决否认杀死女友,案件陷入了“罗生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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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死后又从高空坠下

2015年3月6日一大早,有市民在甘井子区泉水一高层楼下,发现一名身着粉色秋衣秋裤的女子,一动不动的躺在草地上,随后拨打了报警电话。

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对这起命案展开调查。调查显示:死者为33岁的李红,住在案发居民楼9楼,经勘查,李红家中有大量炭灰痕迹和足迹,厨房内的煤气总阀开启,两个炉灶的点火开关也是开着的,水壶大部分被烧化,灶上的菜刀、尖刀、斩骨刀等刀把塑料部分均已熔化,厨房地面还有很多炭灰水渍;另外,南卧室内有两处呕吐物,而北阳台窗开着,窗把手上有碳灰,阳台内有多枚碳灰足迹……

“法医鉴定发现,李红身上多处外伤,颅骨、肋骨骨折,肺脏、肝脏破裂,系死后高空坠落形成。而李红真正的死因是口鼻部受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楼下的邻居证实,2015年3月5日深夜零点左右,李红家有一男一女吵架的声音。女的哭喊、吵闹声音时断时续,期间还有拖东西、人撕扯倒地的动静,邻居还听到有女的带着哭腔说“我求求你了”这样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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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邻居还听到拖动柜子之类的动静,以及脚步声。邻居称,李红家基本十天、半个月就吵闹,每次都是在后半夜,印象中以前还曾听到女的高声喊“杀人啦,救命啊”。

▌凌晨和男友吵架还被捂口鼻

警方调查发现,案发前一晚,李红的男友郑飞曾到过李红家,两人还发生了争吵,郑飞成为警方的重点怀疑对象。

1963年出生的郑飞是一家家具公司的负责人,李红是该公司的供应商。郑飞于2014年离婚,郑飞和李红是男女朋友关系。

郑飞称,他与李红结识多年,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后,两人关系一般,经常吵架。2015年3月5日是正月十五元宵节,节前李红让郑飞陪她过节,郑飞没同意,两人为此大吵一架。元宵节晚上,李红给郑飞发了一条短信,大概的意思就是“你要让我一个人过节吗”。这句话触动了郑飞,他觉得晚上应该去陪陪李红。

郑飞来到李红家后,感觉李红喝了不少酒,两人再次发生争吵。“李红先后两次打开煤气,我俩发生争吵及撕扯。我还听到火的声音,我看到李红站在厨房门口拦着我,灶台位置火着得挺大,我接了一盆水把火浇灭。然后我又把李红往屋里拽,之后我回到客厅沙发上坐着,李红去了好几次卫生间。有一次李红到卫生间躺在地上,我强拉硬拽想把她往卧室整。但是李红不断挣脱而且喊叫,我用手及李红身上穿的睡衣捂她的嘴,捂了能有两三次,李红的头左右摇摆想挣脱。我捂了一会儿,李红就不喊了。这时李红基本上不怎么说话了,偶尔还嘟囔两句。我坐在沙发上,大概3月6日凌晨3、4点左右我把门关死下楼了。”

案发后,郑飞还曾托人打听案情。

▌一审被判死刑缓期执行

2016年1月13日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对郑飞提起公诉。市中院一审判决郑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郑飞提起上诉。

2016年12月29日

省高院作出刑事裁定书,以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未排除合理怀疑,定案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为由,将案件发回审判。

2017年5月23日

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5日19时至3月6日凌晨4时许,郑飞在甘井子区泉水李红家中,因感情问题二人发生激烈争吵,并发生撕扯,后二人在该室的卫生间内,因李红大声喊叫,郑飞用手捂及睡服堵嘴的方法,致李红机械性窒息死亡。经法医鉴定,李红系口鼻部受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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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郑飞因感情问题,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郑飞的刑事责任。同时,公诉机关当庭认为,在案发时段,没有第三人到现场,郑飞实施犯罪后,为掩盖罪行伪造被害人跳楼自杀的假象,郑飞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郑飞不具有任何法定或酌定的减轻情节,无任何悔罪表现。”

▌两位辩护人均做无罪辩护

郑飞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

郑飞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首先,主观方面,郑飞未作过有罪供述,且郑飞没有达到形成犯意的程度。其次,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以及据以定罪的依据,多处存在疑点,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证据与事实矛盾,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第一,被害人的死亡时间无法确定,没有证据能证明被害人死亡时间是在郑飞离开其住处之前。第二,现场遗留的足迹无法证实系郑飞遗留,现场勘查中的部分检材没有进行比对,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第三,郑飞手机的定位信息证明郑飞1点28分就离开被害人家,郑飞不具备作案时间;第四,本案现场勘查不严谨不客观。再次,侦查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没有让郑飞对现场进行指认,对血样的提取没有记载提取时间,尸检时间距离死亡时间过长,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被害人家的房门钥匙具体数量没有得到最终求证,且部分钥匙提取不合法。综上,应对郑飞作出无罪判决。

郑飞的另外一位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郑飞故意杀人的缺乏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不能相互印证,应认定被告人无罪。第一,郑飞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第二,郑飞无作案时间。第三,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不严谨、不客观,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作为指控郑飞犯罪的证据。

▌证据不足被判无罪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郑飞杀害李红的事实,综合评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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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红死亡时间无法确定。被害人尸体被发现是在早上6时20分至40分左右,经鉴定,系口鼻部受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死后高空坠落,坠落准确时间无法确定。被害人末次进食时间是死亡前4至6小时,但末次进食时间无法确定,据此无法确定准确死亡时间。

2无客观证据证明郑飞离开案发现场时间。在案证据可以证实郑飞在案发当晚到过被害人住处,且因感情问题与被害人发生过争执,无法证实被告人离开案发现场准确时间。

3作案手法及工具并未查实。被害人系口鼻部受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但具体受到何外力作用导致窒息死亡无客观证据证明,事实不清。

4无法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合理怀疑。郑飞凌晨4时许离开被害人所住小区范围,到被害人尸体被发现的6时20分至40分,期间约2小时的时间段是空白的;被害人住处遗留多枚嫌疑足迹,未作比对;被害人手机去向不明,可能存在财物损失;结合案发时现场房门钥匙配套数量情况无法查证的情况,无法排除在郑飞离开后是否有第三人进入现场的合理怀疑。

5关于公诉机关举证的证人张某3、张某4、倪某等人证言,证明案发后郑飞等人打听案情等事实,因无可相互印证的客观证据,不能证明郑飞实施杀人行为,依法不予采纳。

本案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证据之间存在疑点未得到合理排除,指控的事实不清,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根据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具有唯一性、排他性的结论,郑飞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辩护人关于指控郑飞犯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侦查机关在现场指认、血样提取、尸检时间等环节侦查程序有重大瑕疵的意见,均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2018年1月24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郑飞无罪。检察机关提起抗诉。近日,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半岛晨报、海力网记者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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