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情包官司”打到最高法院,律师杠上腾讯的结果是……

微信公众号“人民法院报”
2018-12-15 19:06

表情包是网友在社交平台上表达感情,增加聊天趣味的重要工具,“斗图”等玩法的兴起更是掀起一种独特的流行文化。近年,随着网民对于表情包喜爱的与日俱增,涉表情包的纠纷也逐渐增多。

因所提交含有商业营销的表情包没有通过微信表情平台审核,深圳律师徐某起诉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广东两级法院先后败诉后,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徐某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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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份额高未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微信表情开放平台,一端联系着提供微信表情的创作者和投稿人,另一端联系着下载和使用相关微信表情的广大用户。在是否“垄断”的问题上,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成为案件焦点。

徐某认为,从市场份额、微信社交平台用户量可以看出腾讯公司有明显的市场支配地位。同时,除了微信表情开放平台,他的“问问”表情包没有可替代的推广渠道。

腾讯公司认为,多个互联网平台均可提供类似表情投稿和使用的渠道,如搜狗表情输入法设有“表情开放平台”等。因此,能够提供表情服务的互联网平台绝不限于微信表情开放平台。

一般而言,市场份额越高越可能预示着市场支配地位的存在,但市场份额高并不必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重申了指导案例78号——“3Q反垄断案”中对于互联网领域中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相关原则,认为互联网环境下的竞争存在高度动态的特征,不能高估市场份额的指示作用。如果高的市场份额源于提供了更优异的产品,高的市场份额并不能直接推断出市场支配地位的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从需求替代的角度看,如果表情投稿人可以合理选择其他微信表情推广服务,其他微信表情推广服务应该纳入本案相关服务市场范围。相关服务市场范围显然不限于微信表情推广服务市场,而是涵盖了更大范围的互联网表情推广服务市场。腾讯公司所经营的微信表情开放平台仅仅是互联网表情推广服务市场的一部分,不能由此就得出其在互联网表情推广服务市场具有垄断性市场份额的结论。

平台经营者有权设定合理管理规则

证据显示,徐某在提交“问问”表情包前,已经在其他渠道大量使用“问律师”卡通形象,并通过多种渠道推广“问律师”。除了包含推广标识,“问问”表情包中的部分表情还包括“问律师强势登场”“记得付律师费哦"。

腾讯公司认为,徐某系职业律师,又是“问律师”法律服务网站的创始人和网站负责人,早已实际通过多种渠道推广“问律师”法律咨询服务,并大量使用“问律师”网站的卡通形象“问问”。徐某向微信表情开放平台投稿“问问”表情包并非为了推广表情包,而是为了宣传推广“问律师”互联网线上及线下法律咨询服务。

腾讯公司认为,微信表情开放平台制定了包括《服务协议》《制作指引》和《审核标准》等多项管理规则,基于企业自主经营权设定投稿表情审核标准,并根据合同约定拒绝审核通过不符合约定标准的表情包,不属于拒绝交易和限定交易。

依据平台规则对投稿作品审核不予通过,是否就属于拒绝交易行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任何平台经营者而言,合理规制平台使用者的行为,防止个别使用者对平台整体具有负外部性的不当行为发生和蔓延,有利于提升平台经营者的利益和平台用户的长远利益。因此,平台经营者有权设定合理的平台管理和惩戒规则,以实现良好的平台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腾讯公司设定关于微信表情不得包含与表情内容不相关的其他信息及任何形式的推广信息等投稿要求,防止微信表情开放投稿平台被用于商业推广的微信表情所充斥,进而影响用户的聊天体验。而徐某投稿的“问问”表情包所体现的形象早已被用于推广其法律服务,且部分“问问”表情包还包含广告语,明显不符合腾讯公司约定的投稿要求。对徐某投稿的“问问”表情包不予审核通过,具有正当理由,腾讯公司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于此类明显不会对相关市场竞争造成实质影响的合同纠纷,应该优选在合同法框架下解决,而不是直接诉诸反垄断法。

专家点评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竞争法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黄晋副研究员认为,在裁定中,最高法明确了相关市场的界定目的与方法。界定相关市场的目的是确定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之间进行竞争的市场范围及其面对的竞争约束;界定相关服务市场的方法,一般主要从需求者角度进行需求替代分析,根据需求者对服务功能用途的需求、质量的认可、价格的接受以及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不同服务之间的替代程度。

黄晋还认为,最高法在裁定中充分发挥了指导案例的作用,引用了最高法指导案例78号即“3Q大战”反垄断案件的裁判理由,就本案所涉互联网领域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问题明确指出,市场份额只是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一项比较粗糙且可能具有误导性的指标。

浙江省竞争法学研究会会长、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院长王健教授认为,腾讯公司对徐某投稿的表情包审核不予通过,系根据平台自身的管理规则作出的,有着充分的合同依据,属于互联网平台运营方应有的权利。

王健指出,该案对于当前司法实践中类似本应属于合同纠纷但动辄诉诸垄断案由的纠纷案件,起到了较强的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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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段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