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医犯罪如何定罪量刑?专家:辱骂等医闹情形面临执法空白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实习生 高瑜健
2018-12-13 16:25
来源:澎湃新闻

涉医违法犯罪如何定罪量刑?在医疗机构违规停尸、私设灵堂等行为该当何责?

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主办、中国医师协会承办的第十三期“案例大讲坛”在中国医师协会举行,本次研讨会以近期发生的“北大第一医院医闹”事件和各地发生的医疗、医闹纠纷典型案件为样本,研讨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及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零容忍”暴力伤医案,从严惩处

研讨会上,在湖南省益阳市发生的一起故意杀人案引起关注。

该案中,贺某因医疗费报销问题无理纠缠医院工作人员,未达目的即预谋泄愤杀人,在伺机杀害医院工作人员时,改变目标对医院工作人员亲属行凶,持刀连续捅刺年仅10岁的儿童致重伤。益阳中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贺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益阳中院刑庭庭长李杨亚表示,这个案子虽然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犯罪情节恶劣,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极大,从量刑上予以考虑判处死缓,在二审期间也得到了高院的支持,予以维持。

“从刑事审判的角度来说,对于涉医的刑事犯罪,目前还是坚持从严惩处的基本立场。”最高法刑五庭审判长方文军表示,从公布的三批案例和各地介绍案例的情况来看,在案件的处理上,总体从严同时也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来把握定罪和量刑的尺度。

辱骂、推搡等医闹情形面临执法空白

有部分法官提出,在实务中,针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罪名大多为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但对于群体性冲击医院、医疗机构的行为,由于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来确定“情节严重”的情形,无法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定罪。

中国医师协会法律部主任邓利强表示,在部分暴力伤医案件中,有些检方不起诉,有些定罪不量刑,还有些直接进行行政处罚,这类基层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较为简单,引起了医护人员的不满,有需要思考的地方。

“在很多案例中,给医护人员造成的是轻微伤,是否要按照扰乱社会秩序罪来追究责任?在病房、门诊大厅摆花圈、设灵堂扰乱了正常的诊疗秩序,侵犯了医院利益,也侵犯了其他患者利益。”中国医师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郑雪倩表示,应把医院明确定义为“公共场所”,加强法律威慑力。

北京大学医管中心副主任高树宽表示,立法应该明确规定医院是事关患者生命安全的公共场所,保证医疗机构安全不只是医疗机构内保的责任,还应加强执法权的有效性、权威性、震慑力,很多辱骂、纠缠、推搡、打人无法取证的情形是执法的空白地带,应得到重视。

“在医疗机构一线遇到最多的不是‘武斗’,是‘文斗’。但实际上这对医疗秩序的伤害更大。”北京清华长庚医院医患关系办公室主任樊荣说,辱骂、纠缠、长期慢性扰乱医疗秩序在诊疗一线是经常碰到的事情,这种扰序既不符合寻衅滋事罪,也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所以才会发生一些医院为了息事宁人“和稀泥”的事情。

病历书写不规范影响司法鉴定或可追责

在一起刘某、高某与某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中,病历手册中医务人员书写的门急诊病历字迹潦草以致难以辨认,导致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鉴定中无法识别病历内容。最终,司法鉴定机出具的鉴定意见为某儿童医院的医疗过错参与度为10%-80%。

“后来法院审判人员花费大量时间、精力与双方当事人核对,使得部分内容得以确认,但仍有一些文字内容难以识别。”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执行局局长陈晓东在分享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时表示,在涉及告知义务是否履行的问题上,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医院承担举证责任,医院完成病历的书写制作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医疗规范,由于病历书写问题影响鉴定的不利后果应该由医疗机构承担。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龙翼飞表示,医疗活动是专业技术服务和普通交易相交叉的领域,既有医生运用医疗专业知识、现代医疗技术的服务,还有医疗产品的使用。在定义医疗纠纷时还应考虑医疗产品责任问题。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分两部分:一、医疗行为是否正当、是否符合医生标准、是否尽到医院的医疗义务,医院负举证责任;二、如果患者的损害问题,应该由患者本身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厅民行处副处长周永刚建议,医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应该把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统一起来,避免重复鉴定或者两个鉴定之间存在矛盾的情况。对于病历要加强监督检查,避免出现病历书写不规范,应该健全查询制度,更加充分保证患者知情权,减少相关纠纷的产生。

    责任编辑:宋蒋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