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索罗斯公司因无抵押卖空而遭罚款150万港元

香港证监会
2018-12-06 16:44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因索罗斯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SFM HK Management Limited)(简称SFM)在2015年代其管理的某只基金卖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股份的缺失,对其作出谴责及罚款150万元。

长城在2015年8月28日公布其发行红股的建议,数量相等于其当时已发行股份的200%,而有关红股发行须待某些条件达成后方可作实。有关红股的交收日期预计为2015年10月13日。

香港证监会的调查发现:

该基金的保管人在2015年9月30日通知SFM的交易支援部,SFM因该基金先前持有的808,000股长城股份而有权获配发1,616,000股红股。

SFM的交易支援组在2015年9月30日于SFM的交易系统内将该1616000股红股入帐,但没有按照SFM的内部政策将有关红股分隔至一个受限制帐户内。结果,该系统显示有2,424,000股长城股份可供买卖,而事实上当时只有808000股股份可供买卖。

该基金的其中一名投资组合经理基于该系统所显示的错误资料,在2015年年10月2日发出一项出售2424000股长城股份的指令,导致该基金卖空了1616000股长城股份(注2及3)。

香港证监会认为,SFM不但在买卖红股时没有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而且没有勤勉尽责地监督其职员,及没有实施充足和有效的系统及监控措施,以确保其遵从有关卖空的规定。

香港证监会在决定对SFM采取上述纪律处分时,已考虑到所有情况,当中包括:

并无证据显示SFM在卖空红股时曾经不真诚地行事;

这是于过去五年内第二次发生的类似事件;

SFM已采取补救措施加强其内部监控措施及系统;及

SFM过往并无遭受纪律处分的纪录。

备注:

SFM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该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

该条例第170(1)条禁止“无抵押”或“无担保”的卖空活动。任何人如在认可证券市场或透过认可证券市场售卖证券,除非他在售卖证券时,具有一项即时可行使而不附有条件的权利,以将该等证券转归于其购买人名下,或他相信并有合理理由相信他具有这样的权利,否则即属刑事罪行。

长城在交收日期之前并无就该等条件是否已达成发表任何公告。公众人士没有合理理由相信他们具有即时可行使而不附有条件的权利,以在交收日期前将红股转归于其购买人名下。

    责任编辑:孙铭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