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的温度|中国,需要一场破产法的“文艺复兴”

陈夏红
2018-11-30 17:01
来源:澎湃新闻

14世纪中叶开始,在意大利产生一股文艺复兴思潮。这场持续近三百年的思潮,以解放人性、肯定人的价值与主张为主题,反对愚昧与迷信,将人从神的威权中解放出来,成为人文主义的源头。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被并称为西欧近代三大思想解放运动。稍微了解世界史的读者,都不会忽略文艺复兴运动对全球近现代化的伟大意义。几百年过去,尽管人类世界尚未完全摆脱愚昧,但文艺复兴旗帜的高扬,却也是不争的事实。

在我看来,中国,现在也需要一场破产法的“文艺复兴”。

破产法的“文艺复兴”,需要打破部分主体不能破产的神话,要让市场经济中的所有主体都可以破产。可破产性,是衡量一个国家破产法体系开放度、包容度乃是生命力的指标之一。可破产的主体类别,与市场经济发达程度成正比例关系。在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立法之前,破产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专利、没有破产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等教条,一度甚嚣尘上,成为破产法反对者们的尚方宝剑。幸运的是,破产法的倡导者们,最终站在胜利的一边,让国有企业不可能破产的神话不再。这也是为什么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纵然简陋不堪,但却来之不易,值得我们保持基本的敬畏与感激。我国破产法的发展史,从国有企业可以破产,到民营企业可以破产,到企业可以破产,走过漫长的道路。但如今,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历史,我们更需要创造历史,让地方政府债务可以重组,让合伙可以破产,让个人可以破产,让金融机构破产,也有更坚实的法律依据。

破产法的“文艺复兴”,需要破产执业者制度的开放,让更多的兼具专业素养与市场意识的主体,参与到破产程序中来,也让债权人及债权人会议,成为破产程序决策的主体,而打破法院本位的对破产程序时时处处的管制。2006年《企业破产法》的亮点之一是摒弃政府色彩浓厚的清算组,而创建市场化的管理人制度,让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清算公司成为破产执业主体,催生新的破产服务行业。但现在回过头来看,当年设计的管理人制度,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对破产制度的需求,当年的很多假定,现在看来也不无商榷之处。比如我们把清算人、监督人、重整执行人等各种角色,都放置在管理人这个大筐中,人为消弭破产服务行业多元化的需求,让法律层面的简单易行变成简单粗暴。比如我们假定机构管理人比个人管理人更有信誉,但实际上可能恰恰相反,个人管理人会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自己的口碑,但机构管理人可能就没那么在乎。再比如我们假定法院能够比债权人或者债权人会议更为公正,甚至把编订管理人名册、指定管理人的大权都委诸法院,但实际上可能恰恰相反,“鞋子合适不合适,只有脚知道”,债权人乃至债权人会议才会对自己的利益更为敏感、更为在乎;债权人多分点少分点,对于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官来说,其实是无所谓的。甚至再进一步说,律师、会计师都可以全国执业,但从事管理人行业,却需要进入一个又一个的管理人名册,司法权不仅被行政化,而且构成事实上的行政许可与垄断,也让本来可以市场化、国际化的破产服务市场,变得支离破碎,成为每个地方法院的自留地。

破产法的“文艺复兴”,需要明确破产法实施中的政府角色,让政府真正做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较之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我国2006年《企业破产法》的行政色彩之弱化,不可以道里计,甚至通篇找不到“政府”二字。但在《企业破产法》的实际运行中,越是看不见的手,权力越大;法院表面上的高高在上,在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面前威风八面,但实际上,地方政府却是破产程序能否顺利进行的胜负手。神州大地一片府院联动风,但这种尝试只能够解决问题于一时一地,没法从法律层面为破产程序中的利益相关方,提供稳定的预期。我们应该成立破产服务局,让破产行政机构成为行业准入、培训、监管的主体,及时向立法机关反馈法律实施状况并提出修改建议,实现破产法的与时俱进。

破产法的“文艺复兴”,需要破产程序超市化,让债权人们和债务人,根据自己利益、喜好做出最优选择。毋庸讳言,从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的和解与整顿、清算,到2006年《企业破产法》的重整、和解与破产清算,破产法程序中行政色彩越来越淡,市场色彩越来越浓。但从市场反馈来看,还有很多需要填补的空间,破产程序的供给依然不够丰富,比如简易破产程序的纳入,比如预重整制度的法律化,比如个人债务乃至地方债务的重组等等,都还需要更为精细的制度设计。

破产法的“文艺复兴”,需要拆除严苛的地域主义的藩篱,尤其是在跨境破产领域。全球化时代的来临、中国坚定不移改革开放的国家战略,都让国内外在经济层面更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要求我们的跨境破产制度,体现甚至积极回应这种全球化潮流,多些普及主义,少些地域主义。《企业破产法》第5条在涉及境内破产裁定输出时,采纳普及主义的立场,而在涉及境外破产裁定输入时,又采取严苛的地域主义立场,极尽各种审查之能事。坦率说,天下哪有这样的事情?我们应该勇敢地拆除自己的藩篱。我们可以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3月发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已有这种迹象,但这距离法律层面的改革,“道路阻且长”。

今年恰逢改革开放40周年,我国的改革开放大业又到一个再出发的关口。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最终通过,成为1978年以来改革开放的先声;现在更需要一场破产法的“文艺复兴”,来成为2018年往后改革开放的先声。在这个历史节点上,破产法领域应该率先改革。中国,真的需要一场破产法的“文艺复兴”,我们需要更进一步将债权人、债务人、管理人从各种迷信与权威中解放出来,用更多元的程序供给和自主选择,在实现破产程序公平的同时,实现破产法意义上的正义。

(作者陈夏红为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

    责任编辑:蔡军剑
    校对:丁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