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国家赔偿典型案例:重庆民警开枪打伤砍人者不用赔

高鑫/@红星新闻
2018-11-13 15:40

红星新闻微博11月13日消息,罪犯被殴打死亡,监狱需要赔偿48万;滋事者挥刀砍人,民警开枪击伤不用进行国家赔赔……11月13日,最高法发布5起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典型案例。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的案例中,并未包含曾广受关注的张氏叔侄案、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刑事冤错国家赔偿案件。对此,最高法赔偿办副主任祝二军解释,考虑到此前已向社会发布过,而对于其他类型的赔偿案件宣传较少,因此,本次发布主要选择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其他类型国家赔偿案件。

“赔偿义务机关分别涵盖公、检、法、司等国家机关,案件类型包括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无罪羁押赔偿、错误执行赔偿,以及怠于履职赔偿,此外还选择了一件正当履职不予赔偿案例。”祝二军说。据介绍,2013年以来(截止2018年10月),人民法院共审理各类国家赔偿案件2.8万余件。

此外,发布会上,最高法还首次发布了关于司法救助的案例。据统计,2015年至2017年,全国法院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12万件,共使用司法救助资金26.7亿元,案均救助金额2.2万余元。

官司赢了没得到钱,最高法提审错误执行

此次发布的5起国家赔偿案件中,首个是一起投资公司申请法院错误执行的国家赔偿案。祝二军说,这是最高法首次提审的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

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起诉辽宁省丹东市轮胎厂借款纠纷案中,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益阳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冻结轮胎厂银行存款10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后查封丹东轮胎厂的6宗土地。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丹东轮胎厂偿还益阳公司欠款本金422万元及利息620.9万余元。案件执行过程中,上述6宗土地被整体出让,出让款4680万元由轮胎厂用于偿还职工内债、职工集资、医药费、普通债务等,但没有给付益阳公司。

2009年起,益阳公司多次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请求赔偿本金1042.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法院在2013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但一直未作决定。之后,益阳公司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最终被驳回。

最高法赔偿委员会提审认为,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有效控制土地出让款并依法予以分配,致使益阳公司的债权未受任何清偿,该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金融不良资产案件的司法政策精神,侵害了益阳公司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为错误执行行为。

该案中,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已经长达十一年没有任何进展,其错误执行行为亦已被证实给益阳公司造成了无法通过其他渠道挽回的实际损失,故应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最高法赔偿委员会经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当庭达成赔偿协议,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予丹东益阳公司国家赔偿300万元,随后丹东益阳公司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民事案件的执行,由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民事案件执行终结。

对于该案的典型意义,祝二军说:“就是要向全社会传递人民法院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的坚定决心,依法当赔则赔。”

警方没及时解除扣押款,被判支付利息30万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包含一起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件。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对刘学娟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并于2010年6月8日对刘学娟予以刑事拘留,后经朝阳区检察院批准,对刘学娟逮捕。期间,朝阳公安分局先后冻结刘学娟名下资金共计39万余元。刘学娟之兄代其向分局缴纳人民币600万元。

2011年11月7日,朝阳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刘学娟诈骗拆迁补偿款132.6万元的犯罪事实成立,以诈骗罪判处刘学娟有期徒刑11年,罚金1.1万元,并将扣押冻结款项中的132.6万元发还某乡政府,1.1万元用于执行罚金,余款506万余元(含冻结账户期间孳息1万余元)退回朝阳区检察院。

2012年6月20日,朝阳区检察院将506万余元退回朝阳公安分局。某乡政府在2014年起诉要求刘学娟返还238万余元补偿款,获得法院支持。

此后,朝阳公安分局决定解除扣押并发还267万余元剩余款项,但未提及利息。北京市公安局复议决定,责令朝阳公安分局一并支付相应利息。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认为,北京市公安局决定返还并承担相应利息并无不当,但在利息计算上存在一定错误,遂在维持北京市公安局返还267万余元及相应利息的决定项目之外,决定再向刘学娟支付未按期返还被扣押款项所应支付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0万余元。

检方批捕无罪案件,除了赔偿还得道歉

1996年下半年,郑兰健以经营烟叶生意为名,通过假抵押向吴秀华借款200万元。由于借款逾期本息不还,海口市新华区法院判令郑兰健向吴秀华偿还200万元,但郑兰健未履行判决,吴秀华遂以郑兰健涉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1年7月26日,雷州市公安机关以郑兰健涉嫌诈骗对其刑事拘留,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16日,湛江市检察院指控郑兰健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该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为由,将该案退回检察机关。

2012年8月16日,经上级机关指定,海口市检察院管辖该案。该院审查认为,郑兰健行为性质是民事借贷纠纷还是刑事诈骗犯罪,尚不能得出唯一排他的结论,经退回补充侦查,认定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仍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郑兰健不起诉。

郑兰健被释放时,已被羁押521天。雷州市检察院认为,郑兰健被逮捕系其故意作虚伪供述所致,对其羁押属于国家免责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其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湛江市检察院复议决定,由雷州市检察院赔偿郑兰健人身自由赔偿金11.4万余元,对其申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他事项不予支持。湛江中院赔偿委员会对该复议决定予以维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审认为,本案系无罪逮捕赔偿案,郑兰健因无罪被羁押521天,其正常的家庭生活和公司经营因此受到影响,应认定精神损害后果严重,遂在维持原决定的基础上,决定再由雷州市检察院向郑兰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最高法介绍,该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精神损害及其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对精神损害赔偿和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赔偿方式的适用参照将起到示范作用。

罪犯被殴打死亡,监狱需要赔偿48万

除了涉及公安、检察院,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还有涉及监狱监管人员怠于履职引发的国家赔偿案。

2003年3月24日14时30分许,牡丹江监狱二十二监区四分监区在毛纺厂修布车间出外役,该监区担任小组长的服刑人员赵玉泉,因他人举报服刑人员苗秋成挑容易修的布匹,将苗叫至修布机旁边过道上,辱骂训斥后用拳击打其头部数分钟,直到将其打倒在地,其倒地后脑枕部摔在地上导致昏迷。

在此期间,车间内负责监管罪犯劳动生产安全的原四分监区监区长焦立明未尽监管职责,未进行巡视和瞭望,直至苗秋成被打倒昏迷后,才组织人员将其送往医院救治,苗秋成经抢救无效于2003年3月28日死亡。

2008年10月23日,牡丹江中院作出刑事判决,以赵玉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11月18日,宁安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处焦立明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2013年4月18日,宁安法院经再审程序,维持了对焦立明案刑事判决。

之后,苗秋成的父亲、妻子等人向牡丹江监狱申请国家赔偿。牡丹江监狱作出答复函,以苗秋成死亡系其他人犯殴打所致为由,不予赔偿。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复议维持该不予赔偿决定。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认为,苗秋成在牡丹江监狱服刑期间,被其他服刑人员殴打致死,监管人员焦立明因未及时制止,存在疏于监管的行为并被判处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故牡丹江监狱未尽到监管职责与苗秋成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联系,牡丹江监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该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法院决定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支付苗秋成的父亲、妻子等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赔偿48.5万余元。

滋事者挥刀砍人,民警开枪击伤不用赔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件中,还包括一件正当履职不予赔偿的案例。

2014年6月23日零时许,重庆南川区公安局接到杨其忠报警,称邓永华将其位于南坪镇农业银行附近的烧烤摊掀了,要求出警。南川区公安局民警李云和辅警张勇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发现邓永华在持刀追砍杨其忠,并看到邓永华持刀向逃跑中被摔倒在地的杨其忠砍去,被杨其忠躲过。

民警李云喝令邓永华把刀放下,张勇试着夺刀未成。李云鸣枪示警后,邓永华持刀逼向李云和张勇,李云遂开枪,将邓永华击伤。2014年12月11日,经重庆市南川区司法鉴定所鉴定,邓永华的伤属十级伤残。

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对邓永华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赔偿,重庆市公安局复议维持该决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李云作为警察,在接到出警任务后和辅警张勇到现场,看见邓永华正持刀追砍他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制止其不法行为。邓永华无故寻衅滋事,持刀追砍他人,其行为已严重危及他人生命安全。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定,在警察到达现场后,邓永华不但不听从警察命令,反而在听到鸣枪警告后持刀逼向警察,导致被警察开枪打伤。从当时的情况看,邓永华的行为已危及到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故李云对邓永华的开枪行为具有合法性。据此,对邓永华提出的赔偿申请不予支持。

“本案中,人民警察使用武器是否合法,成为认定关键。”最高法介绍,对于依法正当履职行为要给予充分的保护,以保证国家工作人员都能够积极依法履职尽责。

(原题为《最高法发布5起国家赔偿典型案例:民警开枪击伤持刀砍人者不用赔》)

    责任编辑:文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