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评|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让疫苗更安全

澎湃特约评论员 欧阳晨雨
2018-11-12 14:19
来源:澎湃新闻

《疫苗管理法》呼之欲出,“惩罚性赔偿”成为备受关注的内容。

11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监管总局在官网公布《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明知疫苗存在质量问题仍然销售,造成受种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种者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谈及疫苗安全,人们很容易联想到长春长生。在那起沸沸扬扬的疫苗风波中,该公司被“顶格处罚”,不仅狂犬病疫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涉案产品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被撤销,更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生产的疫苗、违法所得18.9亿元,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三倍罚款72.1亿元,罚没款高达91亿元等。

这一严厉处罚的法律依据,是现行的《药品管理法》,“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天价罚款有利于剥夺违法者的行为能力,形成强烈震慑。 

对于受害者来说,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要求疫苗生产和销售者就侵权损害作出赔偿,但这里的“经济赔偿”,仅限于对既有损失的弥补。实践证明,这是不够的。

所谓“惩罚性赔偿”,是在承担补偿性民事责任的基础上,增加额外的赔偿责任,成为最严厉的一种民事责任。在一些国家,这种赔偿制度早已落地生根,不乏天价获赔案例。比如,美国强生公司在一起滑石粉致癌诉讼中落败,被判向一名长期使用该公司爽身粉的女性赔偿5500万美元,约合3.6亿元人民币。

其实,我国相关法律中也提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当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时,消费者可以请求“退一赔三”,或损失额2倍的惩罚性赔偿,但是问题疫苗的受害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按照惩罚性赔偿标准是不是合适,现实中还存在一定争议。

另外,很多人认为,对于问题疫苗,受害者可依据《食品安全法》请求惩罚性赔偿。该法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令人遗憾的是,疫苗并不属于食品,依据该法申请惩罚性赔偿并不妥当。之前,不少购药者提出的十倍赔偿诉求,并未得到司法支持。 

此次《疫苗管理法》如果通过,将从专门立法上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我国疫苗安全管理,无疑具有突破性意义。据此,今后问题疫苗的受害者,将得到更优厚的经济保障,在惩罚性赔偿的有力倒逼之下,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也将承受更直接的责任压力,从而主动加强监督管理,严防安全事件的出现。

疫苗关系公众安全,疫苗监管应有最严格的法律。在加速疫苗管理立法外,《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也应联动修缮,明确惩罚性赔偿的具体程序流程、幅度标准等,打造让公众更放心的法治藩篱。

    责任编辑:甘琼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