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获得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业务资格,为业内首家

澎湃新闻见习记者 郭钰
2018-11-06 19:52
来源:澎湃新闻

11月6日晚,中国银行(601988.SH,3988.HK)发布公告称,该行先后收到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复,已正式获得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业务资格。这也是首家获得此资格的商业银行。

具体来看,中行于10月19日收到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中国银行开办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业务的批复》(银保监复[2018]226号),同意其开办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业务;于11月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业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785号),同意其开展商业银行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业务。根据证监会及银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商业银行担任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行正式获得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业务资格。

“本行担任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是建设新时代全球一流银行的重要布局。本行将充分发挥业务全球化和服务综合化的优势,深化与全球企业的全面合作,服务实体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 ”中行在公告中写道。

中国存托凭证(Chinese Depository Receipt,CDR),是指在境外(包含中国香港)上市公司将部分已发行上市的股票托管在当地保管银行,由中国境内的存托银行发行、在境内A股市场上市、以人民币交易结算、供国内投资者买卖的投资凭证,从而实现股票的异地买卖。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 》(下称《办法》),担任存托人的机构可以是以下三类: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2.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3.证券公司。

《办法》规定的存托人的职责包括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签署存托协议,并根据存托协议约定协助完成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安排存放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可以委托具有相应业务资质、能力和良好信誉的托管人管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并与其签订托管协议,督促其履行基础财产的托管职责等。

银行参与CDR的发行不仅可以扩大其业务范围,而且可以获得可观的发行及服务费用,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同时,由于CDR和基础股票在两个不同的市场上运行,可以加强银行间的国际协作。

2018年5月4日,中国证监会表示将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同时,证监会表示正在推进的沪伦两地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也拟采取存托凭证互挂方式实现两地市场互联互通。

    责任编辑:郑景昕
    校对:刘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