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革命、城市与人类未来③|生命智能社会复合体与城市未来

整理:段伟文、杨庆峰
2018-10-18 13:05
来源:澎湃新闻

2018年9月在上海召开的世界人工智能大会让社会与公众走近也进一步了解了人工智能。一方面,人们看到人工智能赋能新时代,给社会带来了经济发展、产业结构的变化。另一方面,也有人禁不住提问:人类正在面临一场智能革命吗?该如何定义所谓“智能革命”?这场革命对人类会有怎样的影响?

面对这些问题,于上月底(2018年9月27日)在上海举办的“智能革命、城市与人类未来”研讨会上,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北京语言大学、上海社科院、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的学者围绕“智能革命的实质”、“智能革命对人类的深远影响”、“人类认知与生活的深度智能化”、“‘生命智能社会复合体‘(Bio-intelligence-social Complex)与城市未来”等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研讨会由上海市科协、中国社会科学院科学技术和社会研究中心主办,上海市自然辩证法研究会承办,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智能革命与人类深度科技化前景的哲学研究”的一部分。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获主办方授权,刊发研讨会上部分专家学者的发言。本文包括其中“‘生命智能社会复合体’(Bio-intelligence-social Complex)与城市未来”这一议题。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生命智能社会复合体”(Bio-intelligence-social Complex)

段伟文(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

智能源自生命与社会,生命、智能与社会共同构成了日益复杂的生命-智能-生活复合体。从“生命-智能-社会复合体”这一分析框架出发,有助于总体把握智能革命以及人类社会深度智能化的前景。

生命-智能-社会复合体就是我们尝试性地提出的一个引导性的概念。就像晚上走路的时候看见那边有灯光,你以为是灯光但可能是萤火虫。有人类社会以来,生命与社会之间就有一种复杂的聚合关系,两者结合为生命-社会复合体。生命-智能-社会复合体是生命-社会复合体在智能时代的新发展,随着各种人工智能技术形式的发展,正在和即将呈现出无限丰富的形式。智能原本源自生命与社会,人工智能的研究与发展使得人工智能体及其与人类智能的结合具有无限的可能性,成为影响个体生命和整个社会的先导性性因素。

从福柯的知识权力结构来看,生命-智能-社会复合体的出现表明知识权力结构正在向智能权力结构方向发展。在生命、智能与社会的三角形关系中,智能在前面,权力通过智能技术对个体生命和社会实施智能化的治理。目前这种关系主要是自上而下的,数据分析和智能算法在智能化治理中具有一定的独断性,存在着技术缺陷和价值偏向,也难免出现滥用。例如,一旦人脸识别或信用评分系统发生差错,人们就有可能遇到麻烦。这些现象一方面已经促使人们反思算法黑箱问题,力图使智能算法更透明、易理解和可追责。另一方面,公众参与智能化治理也是大势所趋。除了常说的公民科学,在智能城市等智慧社会建设中还涌现出了“公民科技”,如在洛杉矶有的工程师开发出一种智能应用软件,通过可视化的图表让市民对政府的公共支出一目了然。

智能的核心概念是能动性(agency)。对于人来说,能动性源自人的主体性。而根据人工智能的主流教科书,人工智能是关于智能体(agents)的研究。目前的智能体还没有发展为像人一样的主体,但具有某种拟主体性,可视为拟主体。智能体或拟主体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智能代理,也就是有人类主体控制的智能体,软件代理、阿西莫夫笔下遵守机器人三定律的机器人就属于这一类。第二类是行动者网络中的准主体。这个概念与法国哲学家西蒙栋和塞尔的工作相关。比方说棒球赛中的球员,棒球赛所涉及的人、物和规则使某人成其为球员,要通过对整个的理解才能这个球员存在的意义,因此它是所谓的准主体。同样的棒球也不是纯粹的客体而是准客体。把人工智能体放到行动者网络之中,就可以追问智能体及其控制者的责任,同时使受到智能体影响的一般用户的权利得到厘清或保护。第三类拟主体是假设的或虚拟意义上的主体。当管理部门和企业将个人的数据画像当作主体来分析时,其实就是根据个人以往的行为数据去揣测你的意图和行为,也就是从他们的较低假定你具有某种主体性。这种假定的主体性其实是虚拟的主体性,它与你的能动性和心灵无关,是他人运用人工智能对你的主体性、能动性的构建,其构建的结果与其说是你的数据孪生不如说是数据僵尸。

随着智能革命的发展,各种人工智能体将作为拟主体整合到生命-智能-社会复合体,会进一步带来泛主体社会或泛智能体社会的来临。当我们面对智能音箱以及层出不穷的智能体或泛主体时,将会越来越多地思考它们是什么样拟主体,又具有什么意义上的能动性。

用有限时空的理念去看待人工智能相对性的时空

汪镭(同济大学教授)

我的思考之一,人工智能有社会平台及国家含义,我们现在最担心的就是人工智能规则被别的有敌对情绪的国家所应用,来影响我们自己的国家利益。美国为什么2017年就召开了“阿西洛马会议”,当时如果我们意识到它背后隐含的国家权力的话,我们如果在某一些场合过分地去替它宣传这反而是件坏事,它背后隐藏的国家权益和国家的竞争,边界我们同时要仔细思考。

2018世界人工智能大会的召开,习主席贺信学习完之后我就提了一个概念,叫做“有中国特色的人工智能”,只要有中国特色什么都可以解释。这里面涉及到法律法规、安全策略、就业趋势、道德伦理、政治治理策略等,那怎么智能提升。上海提出人工智能发展“22条”,因为有的时候硬要去搞所谓的执行式的技术的话,有可能对上海本身是不利的,其实上海本身就应该搞偏金融、偏规划、偏决策的,我是指经济规划的。

这里就说人工智能作为形容词,所以它本身必然是有平台的概念,但是平台有边界,所以平台式的国家产业也必须和人工智能对应起来。这是搞技术的人搞出来的东西,左边是国外的模型,右面是我当年弄出来的一个东西,很好玩。只不过是求解一个很简单的优化问题,但我把它求解的过程,让搜索的这些列表结合起来,一看突然发现很好玩,很像“夜晚的星空”。我们从这个角度再把它和社会体系的特征结合起来,说不定也是一个方向。

还有说阿尔法GO所谓的战胜人类,本质上是个广告,根本就不是真正的什么技术好到哪里去。如果我们需要思考它的人文含义,其实也很简单,智能是形容词,所以它是具有一种工具的含义,但是工具本是代表哪一层的社会关系体系的核心意义,这是需要讨论的,这还不是我们搞技术的人能搞出来的。

它在有限的空间做个棋盘,阿尔法GO是谁编的?不就是人编的吗,我只能说它是某些人通过棋盘这个平台战胜了另外一些人,而且当时还只是战胜了其中的一个人,这叫做人类集团之间技术竞争的外在表现。

是人类给它的一种博弈平台中间的技术体现,这到时候我们再具体讨论。

后面当机器也“学习”了,那么“人”还有什么?其实把人和机器严格的对立起来,这种对立是没有意义的,机器是人开发的,这里关键是要把开发机器的人的目标,他和机器的关系这其中的界别搞清楚。

这里和刚才老师讲的也有类似的,我的搜索算法本身就有一种歧视效应,但有些歧视效应是可以被发现的,有些歧视效应是无法被发现,或者无法在短期内被发现,这个我们怎么去预防,这也是需要思考的一个问题。还有AI有没有人道主义的概念,这也是很有意思的,AI代表谁的利益,它和谁在竞争?竞争过程中间它做了哪些让步,而且这个让步是不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让步,这些都很有意思。所以我说人工智能的伦理学问题是不可能百分之百解决的,关键是怎么样在百分之百的条件下嫁接引导。

这页可能不符合大家的需求了,人工智能如果用形式化的方式来讨论它,具有有限时空特征的元启发算法祭器标准化评价体系。这里面讨论的就是有限时空特征,这个我想搞哲学的肯定比我清楚,我这是哄他们研究生的。

元启发是什么呢?就是启发的本身特征也可以做到。我的概念是由于我们所谓的这些算法都是在同一个平台上进行,至少是类似的平台,所以当时我就和我的学生说这种算法的统一框架的求解策略,或者是各类新型创新性、突破性算法的提出,这本身就是没有意义的,它的计算性能本身是取决于平台的特征,我们计算平台的性能就已经决定了它算法的性能了。所以当时我就把这个概念用学术性的方法说出来,就提出了“统一性与多样性”。但实际上我心里面想算法的统一性是什么呢?当前所有的算法都是骗人的,多样性是骗人的手法各有不同,后面就是给它的一些解释。这些算法我就具体不去多讲了,统一性概念,算法本身它已经具有确定与随机、必然与偶然的矛盾统一体。这是我的学生画出来的一张图,可以说“忽悠”水平已经可以了。

智能计算的统一模型和分析框架,这是另外一个角度的“忽悠”。最后不管怎么样,把它要变成这样一个,把其中的几种算法都统一到这样的体系中间去。具体算法的特征,同时标准化评价应该怎么做。最后这些图看着挺有意思,对于某些问题来说,各个算法的特征是不一样,最终的表现好、坏是哪个领域,不擅长是哪个领域,都有外在的表现,当时我记得是弄了13个算法的比较。

我的概念是什么呢?用有限时空的理念去看待人工智能相对性的时空,看待的结果是个体智能的降低并不意味着群体智能的降低,群体智能的提高并不一定要依靠个体智能的提高。关键于如何有效地共享和协调使用信息。所以我们智能的合理性在什么地方,这才是最值得讨论的一个问题。

智能革命时代机器伦理的哲学挑战

苏令银(上海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智能机器人的出现在社会上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并引发了许多新的问题。人工智能或机器人研究的主要目的不仅是开发先进的程序来解决人们的问题,而且是在机器中再现人类的心智。人工智能支持者主张:心智和机器之间没有区别,因此他们认为像人类伦理那样,机器伦理存在着可能性。人工智能科学家认为机器伦理学的最终目标是创造出一种机器,它本身遵循一套理想的伦理准则;也就是说,它是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做出决定或采取可能的行动路线。因此,机器伦理的任务是确保人工智能的伦理行为。与人工智能相关的哲学挑战主要有三方面:其一,心智可以被计算吗?其二,“人工道德主体”存在吗?其三,“主体性”存在于机器中吗?本文认为,心智和伦理是不能被计算的东西。如果把心智赋予机器,会引发与机器相关的伦理问题。不刻画出心智和机器的区别,不仅不能重新定义人类的心智,甚至无法重新定义整个社会。有心智意味着有能力作出自愿的决定和行动。心智概念是我们伦理思考的核心,因为人类的心智是自我意识性的,而这是机器目前所缺乏的特性。

从高巨斌案看自动驾驶中的机器责任

计海庆(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所副研究员)

刚才高奇琦老师是从宏观角度对自动驾驶的伦理和法律问题做了概括,我的发言做一个案例的补充。这个案例就是2016年2月份发生的一起特斯拉在高速公路上的事故.这个案例很重要,因为它是全球第一个由自动驾驶系统致人死亡的案件。真正的全球第一起,而且是在中国。因此,从司法实践上说,相应的判决应该有标杆性的意义。 事情是这样的,司机高某在开特斯拉的时候处于自动驾驶的状态,他没有注意到前面的道路清扫车,这个车没有避让的动作基本上以七八十迈的速度撞上,导致司机当场死亡。后来交警认为司机高某全责。高某的父亲高巨斌不服,但是对于交警的这个责任认定又无能为力,所以就起诉特斯拉,理由是特斯拉公司在销售这款车的时候有误导性的用语,不应叫“自动驾驶”。经过两年多的调查取证,特斯拉公司承认事故发生时汽车处于是自动驾驶状态;然后他们也说在后来的销售中把“自动驾驶”改成了“自动辅助驾驶”。案情就是这样,现在案子还在法庭调查阶段,没有宣判。

我们认为,在自动驾驶时,包括司机在内的自动驾驶汽车构成了某种合作的能动性,参与合作的双方都是责任的主体,尽管人和汽车承担责任的方式可能不同,但是这个可以承担责任的资质应该是确定下来的。那么,回到高巨斌的案子当中,我认为交警的责任认定是值得商榷的。

在说明理由之前,先看一下特斯拉这个车到底是怎样一种自动驾驶,因为这是一个关键。model s这款车是处于第二级别(level 2)的自动驾驶,司机的手可以离开方向盘,脚可以离开油门和刹车,汽车可以根据路况和速度进行变道和加减速的自动操作,但是观察周围环境的责任还是在人这边。司机不能做自己的事情不看路况。事实上交警的认定也是认为高某没有看路,所以特斯拉汽车是无责,高某是全责。我认为在高巨斌这个案子中,其实这样的一个认定是值得考虑和商榷的。交警方面的认定有他的道理,但是是一种比较传统的技术工具论的立场,这种立场在处理自动驾驶乃至其它类似涉及高度自动化设备的时候,总有一种力所不及的感觉,好多意思都没有得到应有和充分的表达。因此,值得商榷。

商榷的理由一,我用了技术哲学家唐·伊德分析人和技术关系的理论中的它异关系,来论证特斯拉汽车在自动驾驶状态下,其实是可以被当作一个“准他者”的,“准他者”的意思翻译到法律上,就是汽车可以是一个可以负责的主体,具有承担责任的资质。这里论证就不展开了。理由二,特斯拉没有尽到提醒的责任。司机有个心理习惯,觉得是自动驾驶了,所以就会做自己的事情,和人聊天或者看手机。针对这个,汽车制造商应该有提醒和警示的责任。根据相关报道,特斯拉没有提供这个功能,或者这个功能没有发挥作用。 理由三,在这案子中有一个疑点,司机高某在案发前的一刻前是什么状态。这是一个举证方面的困难。双方都是具有承担责任的资质,但是双方的状态应该是有一个东西把它记录下来给法庭判断。按惯例这是汽车这方面应该做的,但特斯拉没有记录或记录不完全,所以应该负一点次要的责任。

因此,综合上面三点我们可以说,司机自己有责任,这点应该没有异议;但是司机是全责吗?汽车和汽车制造商这一边是不是一点责任都没有?这个还不能这么说。当然,这里还有一个相关法律适用和配套的问题。

互联网信息技术对人和社会阶层的影响以及“权力、资本、人性”对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创新影响

曹渝(清华大学公管学院博士)

我对互联网信息技术专业人员群体进行了为期5年调查和研究,通过对658名互联网信息技术专业人员技术地位、职位地位、社会经济地位进行了研究,以此去探析互联网信息技术对人和社会阶层的影响以及“权力、资本、人性”对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创新影响。

从中国的视角看,我发现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创新发展和大规模扩散重塑了中国社会信息、技术、财富、权力、文化、社交等资源的运行逻辑和分配规制,深刻影响了中国社会的地位获得机制和社会结构。尤其是21世纪以来互联网信息技术与资本的高度结合,互联网信息技术及其特有的“技术规制”已经深入到了中国社会的各领域,深刻影响了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个体地位获得的方式和途径也随之发生了改变。随着规模庞大和拥有巨额社会财富的互联网信息技术专业人员群体的崛起,各界越来越关注4个命题,即“谁掌握了互联网信息技术?”、“他们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获得了什么,又做了什么?”、“互联网信息技术究竟是如何影响地位获得和社会结构?”、“互联网信息技术与社会的关系如何?”由于涉及社会公平正义原则,这些命题成为了科学技术哲学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大家会发现,以往对地位获得研究,一是主要集中于政治精英、经济精英、文化精英、弱势群体等,缺乏对互联网信息技术专业人员技术精英的关注;二是主要以“先赋—后致”地位获得理论、“人力资本”地位获得理论、“结构分割”地位获得理论、“社会网络关系”地位获得理论等视角为主,较少从“制度性和非制度性影响因素”整体视角进行研究;三是科技哲学领域的研究方法多停留在理论研究,缺少实证研究和模型分析支撑。

我的研究发现,“制度性与非制度性因素”地位获得研究假说得到了验证:互联网信息技术专业人员地位高,受到了制度性与非制度性因素的深刻影响,非制度性因素发挥了主导作用,传统的制度性因素影响力降低,新型的制度性因素影响力提升。具体而言,一是互联网信息技术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地位、职业地位、社会经济地位要远远高于其他社会阶层,地位处于社会的中上层位置;二是互联网信息技术充分发挥了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和个体的主观能动性,改变了资源的分配规制和地位获得机制,使个体能够突破政治、经济、教育、家庭背景等制度性因素壁垒,获得较高的地位和向上流动的机会;三是互联网信息技术专业人员的地位获得影响因素的构成十分复杂。从整体的影响因素看,“工龄”、“职业技能培训”、 “社会网络关系”均对地位有正向显著性影响,体现了非制度性因素极高的平等性;“英语水平”和“互联网平等精神”对专业技术地位和社会经济地位有正向显著性影响,体现出了非制度性因素较高的平等性;“性别分割制度”和“互联网信息技术期望”对职业地位和社会经济地位获得有深刻影响,前者体现了传统的制度性因素严重的不平等性,后者则体现了非制度性因素较高的平等性;“单位制”对专业技术地位和社会经济地位获得有负向显著性影响即体制外的互联网信息技术专业人员在地位获得过程中更占有优势,这种影响体现了新型的制度性因素较高的平等性;“教育分流制度”和“户籍制度”依然对职业地位获得有正向显著性影响,体现了传统的制度性因素极高的不平等性;职业流动对职业地位获得有正向显著性影响,体现了非制度性因素较高的平等性;“城市等级制度”对社会经济地位获得有正向显著性影响,体现了新型制度性因素较高的不平等性;在价值观念层面,“互联网自由精神”对职业地位获得有正向显著性影响,体现了非制度性因素的平等性;由于资本的异化作用,互联网开放精神对社会经济地位获得有负向显著性影响,体现了制度性因素较高的不平等性;四是非制度性因素发挥了主导性作用说明,个体、技术及市场对资源的影响逐步取代国家和制度的力量;五是制度性因素影响虽然逐渐减弱,但新型的制度性因素的影响逐渐显现。这说明,资本与政治的异化作用随着时代的变迁,其表现形式和内容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但其本质并未发生变化。

在互联网信息技术与社会关系方面,我研究发现:一是互联网信息技术经历了由不平等到相对平等的历史发展过程。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源是不平等的,但大规模扩散后的结果是相对平等的;二是互联网信息技术通过“技术规制”实践,最大程度上摆脱了资本和政治的异化,使技术环境始终保持开放和竞争的特征,实现了技术本身的进化;三是互联网信息技术“开放、平等、自由、共享”的“技术规制”对地位获得机制有深刻影响,且对资本和政治具有排斥性;四是资本和政治对地位获得机制有显著的异化作用,但这种异化影响不会完全扭曲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技术规制”以及地位获得的机制;五是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技术规制”如发生较大程度的扭曲,技术环境活跃度就会降低,技术的创新发展就会受阻,甚至凋敝,地位获得机制将会受到严重冲击。

根据科学、技术与公共政策视角,我认为互联网信息技术创新发展需要以“社会共治”为理念,遵循“技术创新推动价值实现、教育改革促进资源获取公平、制度改革促进价值实现、积极合作实现协调发展”4个等建议,以建设良好的技术创新氛围,促进技术创新发展,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优势,减少制度性因素的对地位获得的不平等影响,推动社会运行逻辑和资源配置以及地位获得机制的完善,使个体通过努力奋斗能够获得相应的地位,促进中国社会结构的开放和阶层流动,以突破阶层固化的篱笆,推动了中国向公平正义方向发展,最终实现伟大的中国梦。

    责任编辑:韩少华
    校对:张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