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帮朋友签个字!

2018-10-16 10:07
江苏

朋友相帮,邻里相助,本是好事,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如果不问缘由,不问所帮何事,不去了解为所帮之事有何后果,即随意相帮倒头来只能自食苦果了。近日,清江浦法院审理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便遇此情形。

2016年,家住某村的李某因蔬菜大棚搭建急需资金,向银行申请贷款。因之前已申请过贷款,必须有保证人担保,银行才能同意给其发放新的贷款。他便想到了自己的邻居兼好朋友陈某,和陈某说请陈某到银行帮忙签个字,其余的什么也不用管。考虑到双方关系非常好,陈某一口应允了。签好字办好手续后,银行向李某发放了15万元的贷款,约定借款期限一年。一年到期了,李某因为蔬菜大棚经营不善,生意失败,根本无力还款。因久拖不还,银行于近日起诉之法院,要求李某还款,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中,陈某辩称,他只是帮李某签字,并没有看合同,李某说了责任由他一个人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银行提供的《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个人账户对账单能够证明银行与李某的借款合同关系、与陈某的保证合同关系以及李某欠付借款的事实。李某应按约偿还借款。合同中约定陈某为李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两年,现李某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在保证期间内要求陈某连带清偿责任,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因此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李某与陈某间关于债务由李某一人承担的约定并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提醒广大群众朋友,不管基于何种缘由帮朋友忙,签字时一定要仔细审查所签材料的内容,明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来源: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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