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责任险中的免责条款要注意 否则很可能被拒赔!

2018-10-16 10:07
江苏

位于南通通州的一家健身馆曾购买了一份公众责任保险,但未购买相关的附加险。事故发生后该健身馆赔偿了16万余元给死者家属。然而当其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碰了壁,经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调解,最终只获得5万元的理赔款。

通州这家健身馆经营区域分为两个部分,东侧大厅日常租赁给当地群众作承办宴席之用,西侧做成游泳池在夏季对外开放,而宴席所需使用的托盘碗碟一直存放在西侧游泳池一边的库房里。2017年6月,该健身馆向某保险公司购买公众责任保险1份,约定“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区域内从事经营业务时,因过失导致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后在保险期间,因案外人黄某租赁该健身馆东侧的宴会中心举办宴席时,受雇小工杨某在前往游泳池一侧库房内拿取拖盘途中,跌入游泳池无水西北角。杨某因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杨某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健身馆赔偿杨某亲属159899.62元并承担诉讼费464元,合计160363.62元。该健身馆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健身馆依生效判决向杨某亲属如数支付判决金额。后因该起事故发生在其营业场所内发生,属公众责任保险的理赔范围,遂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按约赔偿原告已支付的16万余元。

审理中,保险公司辩称,因该险种将经营场所中几种易发事故的区域(游泳池、广告、霓虹灯、灯饰物、停车场)列入免责条款,只有投保该险种对应的附加险才能获赔。原告健身馆未投保该附加险,且又在提示注意免责条款的位置盖章,书面认可了保险公司提示的免责条款,因此,保险公司可以免于赔偿。

该案后经法院调解,双方以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一次性理赔5万元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购买保险应注意免责条款

公众责任险这一险种多由公众经常涉足的楼堂馆所的管理方进行投保。该保险虽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但又将经营场所中几种易发事故区域列入免责条款,例如游泳池、灯饰物、停车场等。究其原因,是该部分区域由于其构造及用途均会使得该区域内产生事故的风险要远远高于其它区域,对其适用的保险费率亦相应提高,故将该部分区域抽取出来列入附加险范围,即投保人增加投保附加险即可获得该部分区域的保险,否则予以免赔。投保人如因各种原因未投保附加险,则很有可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无法获得理赔。

法官提醒,所有的险种投保单都附有对应的责任免除声明,且均用加黑加粗字体标明,该部分内容及其所对应的免责条款往往是投保时必须仔细审阅的范围,有助于明确投保人和保险人、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界限以及是否需要购买相应的附加险等。若忽视了这些重要条款,一旦发生事故,则极有可能买了保险也无法获得理赔。

来源: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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