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套路贷”出现犯罪手法“新变种”,检察官提...

2018-10-15 18:12
上海

本文原标题:《提醒|“套路贷”出现犯罪手法“新变种”,检察官提醒切莫入套!》

来源|宝山检察

近日,宝山区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李某某、王某某、朱某某诈骗案中,发现“套路贷”犯罪手法出现“新变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王某某在商谈借款协议时,哄骗被害人吴某某签订与第三人朱某(系本案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妻子,与吴某某素不认识)的借条人民币40万元,之后,王某某带吴某某到银行柜台转账,先转账60万元至吴某某帐户,吴某某当场转账40万元至朱某帐户,取现10万元作为利息交给王某某,吴某某借款实际到手10万元。次日与第三日,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按照李某某指示,先后从妻子朱某卡中取现40万元交给李某某。

案件主要特点

1、犯罪嫌疑人伪造第三人债务关系以逃避侦查。

以往常见的“套路贷”手法是,犯罪嫌疑人(出借人)以保障资金安全为由,让被害人(借款人)签订翻倍借条后,先完成正常的银行转账流水,随即由被害人取现或转账,直接偿还犯罪嫌疑人借款本息。如王某某、娄某某等3人诈骗案中,被害人包某某经犯罪嫌疑人介绍,多次向不同的出借人借款后,以归还前一出借人的本息,债务关系具有直接性。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直接让吴某某签订借条,虚构与第三人朱某的正常债务关系,造成吴某某向其借款是为了偿还朱某借款的假象,为“套路贷”披上了“合法”的外衣。这种犯罪手法具有间接性。

2、提供银行走帐帐户的犯罪嫌疑人定罪有难度。

本案犯罪嫌疑人朱某某辩解称,其不在商谈借款协议现场,其不清楚借款的性质,只是借帐户给老板李某某用一下而已,并未从中获利。

3、“套路贷”引发的后续社会危害大。

本案被害人吴某某到期无法还债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支持其要求吴某某归还60万元借款的诉请。吴某某将房屋出售给善意第三人,但房屋尾款被法院执行以偿还李某某借款。吴某某以未实际获得尾款为由,一直不愿配合购房人办理过户,损害了购房人的合法利益。

检察官提醒

“套路贷”作案手法虽然出现“新变种”,但是万变不离其宗,只要获悉骗子的手法,就能远离受骗。如果碰到某些公司以个人名义写翻倍借条,以及需要在银行走虚高流水的时候,一定要果断终止借款行为,避免落入“套路贷”的陷阱。

供稿|检察二部张应林

检察二部周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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