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父亲“出租”5个孩子给小偷,会如何处罚?

2018-10-15 17:24
江苏

父亲将5个孩子“出租”给小偷

以便给行窃当掩护

每个孩子每年“租金”从400元涨到5000元

甚至还将孩子绑在床板上殴打虐待

这不是什么电影里的情节

而是真实地发生在河南商城县……

父亲“出租”孩子给小偷

近日,一则“父亲把6个孩子绑在床板上后续:已被剥夺抚养权,孩子转交福利院”的视频引发关注。视频中,其两个儿子称,“他(父亲)老捆我们”,捆手或捆脚,还把双手背到后面捆住,有时还被吊起来,“他老打我们,使劲打”。

据悉,河南商城县男子刘明举与患有精神疾病的妻子,前后共生育8个孩子,其中女儿老二被拐,另一个孩子意外死亡,剩余6个孩子中,竟有5个曾被“出租”给小偷,为行窃打掩护。

正因为孩子被“出租”给小偷的那段经历,刘明举称老五和老六被教坏了,“教他开锁什么的,会盗窃,不把他捆住,出去要出大问题。”刘明举还说,他捆绑孩子是因为孩子无人照看,担心其安全问题,没办法才做出这一举动。

法院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今年8月,刘明举虐待子女的行为被邻居举报后,当地村委会依法起诉要求撤销其夫妇对6个孩子的监护人资格。

经查明,李某属智障型精神病,无力抚养子女;刘明举的父亲(母亲已故)和李某父母均年事已高,也无力帮助照看孩子。

9月6日,法院判决撤销刘明举、李某为6个子女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商城县民政局为6个孩子的监护人。商城县民政局办公室工作人员李先生称,经商城县人民法院判决后,民政局已经把孩子们接到了福利院。

未成年人自出生以来

父母便自然取得监护人的身份和地位

有义务抚养孩子健康成长

但是现实生活往往不尽如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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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岁的清清没有户籍、没有上学,整天都在行窃。她是被自己的亲生父母以五万元一年的价格出租出去的

而被“出租”的清清,从小就练习偷东西的技巧,整天跟着几个阿姨玩“捉迷藏”的游戏,3秒偷一部手机。据说有孩子偷盗近8000元营业款的时候,只用了40秒。

2008年,由于家庭贫困,4岁的任芳芳被父亲的亲戚以每年一万元的价格带出去“学杂技”,外出卖艺赚钱。

本以为学习杂技是为女儿好,但实际是乞讨,2011年回家的任芳芳,身上多处受伤,惨不忍睹。

极度不负责任的父母,理应撤销他们的监护权,那法律上对此又有何规定呢?

“谁来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之诉?

根据《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下列单位和人员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三)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四)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民政部门作为‘兜底部门’,在找不到其他主体部门时,它就必须作为向法院提出申请的主体部门。”

“哪些情形”可以提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之诉?

《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概括为三种情形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意见》第三十五条进一步将其细化为,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怎样恢复监护人资格?

依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八条、《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并应当提交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同时,《意见》也对一些情形作了永久剥夺监护资格的规定:

(一)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的;

(二)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六个月以上、多次遗弃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

(三)因监护侵害行为被判5年徒刑以上的。

看·法

未成年人并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可以关起门来任凭处置,他们是祖国未来的希望,是社会成员的一分子,也享有家庭生活中最基本的民事权利保障。

如果父母不履行或无法正确履行其监护职责,那么国家机关在追究其父母法律责任的同时,也会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将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义务交由民政局或其他组织来承担,进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苏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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