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雀虽小,岂能随意捕杀?

2018-10-15 09:30
江苏

在儿时的记忆中,由于多种原因,“麻雀”是“害虫”之一,叽叽喳喳的麻雀声“扰人心烦”,捕猎麻雀也是很多人的“童年乐趣”。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曾经司空见惯的麻雀倒也成了“稀罕物”,生态环境保护任务日益严峻,麻雀,也成了我们应该保护的对象。

2016年8月的一天,马某和陈某来到太仓市沙溪镇某处,在禁猎期内采用戴头灯、使用弹弓打钢珠捕杀路边两侧树上栖息的(树)麻雀30只、白头鹎2只,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树)麻雀与白头鹎均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俩人遂以涉嫌非法狩猎罪被检察机关诉至法院。

昆山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被告人马某、陈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两人平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据此,对二被告人均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官提醒:

随着生态环境形势日益严峻,麻雀是目前与人类城市化融合程度较高的物种,虽然曾经属于四害之一,但事实上麻雀对农作物生长及自然环境均有益。作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麻雀与白头鹎均不允许公民随意捕杀,否则有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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