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中院再谈商人雇人偷拍法官获刑案:二审为何不开庭审理

红网
2018-09-30 21:55

9月29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吴正戈、张李理、原审被告人周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上诉人湖南省益阳市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五洲公司)、吴正戈、贺军骗取贷款一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宣判后,常德中院向社会通报了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言人龙超兵接受了记者采访。

为回应社会关切,真实反映案件情况,针对个别网友提出的审理程序违法等质疑,9月30日,新闻发言人龙超兵再次接受了记者采访。

记者:为什么吴正戈解除了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兼职律师吴丹红(网名吴法天)二审辩护委托?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该案二审审理期间,吴正戈本人于2018年8月3日向合议庭提交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莫晓宇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并说明吴丹红律师不再担任其二审辩护律师。合议庭收到该授权委托书后,考虑到吴丹红律师是受吴正戈胞姐吴正辉委托担任辩护人,合议庭找到吴正辉,吴正辉明确表示尊重吴正戈的选择,解除对吴丹红律师的委托,并告知了吴丹红律师,期间吴丹红律师还2次亲自前往安乡县看守所会见吴正戈。随后合议庭将该变更情况告知吴丹红律师,并将其提交的相关材料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该案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进入二审,吴正戈于同年8月3日变更其二审辩护人为莫晓宇律师,为充分保障律师有足够的时间阅卷、会见及提出辩护意见,合议庭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在充分听取上诉人、各辩护人等意见后,依法作出二审裁定。

记者:二审法院为什么决定不开庭审理?

答:该案二审不开庭审理是基于以下几点:

一是一审已经充分进行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事实和证据均已查明。该案一审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决定,安乡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7年9月21日、11月15日、11月27日召开三次庭前会议,于2017年11月28日至12月1日、2018年4月17日、2018年5月25日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二是二审期间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未提交可能影响事实认定和定罪量刑的新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的规定,二审合议庭于2018年7月分别讯问了上诉人吴正戈、贺军、张李理,听取了五洲公司诉讼代表人吴正辉的意见,当面听取了张李理辩护人李雨霞、贺军辩护人赵德芳的意见。合议庭认为,尽管吴正戈、贺军、张李理及其辩护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了异议,但是不影响定罪量刑。贺军的辩护人赵德芳律师在二审期间提交了价格认证结论书复印件,益阳农行与五洲公司、吴正戈、吴正辉、贺军等人的民事纠纷案件材料共八份。但是由于该八份材料与本案事实没有关联性,不予采信。其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没有提出新的证据。据此,合议庭依法作出了不开庭审理的决定,并告知了当事人及其辩护人。

记者:一审法院未告知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是否剥夺当事人的回避权,应当发回重审?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并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等人员的名单。原审法院已依法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的名单,没有告知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属程序违法应发还重审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

记者:吴正戈称,对张李理等人使用在被害人所驾汽车上秘密安装GPS定位器等违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不知情,是否属实?

答:张李理和周亮均多次供述,他们接受吴正戈的雇请,在吴正戈的指认和安排下,通过在他人所驾汽车上秘密安装GPS定位器,采用驾车尾随、跟踪、偷拍等方法,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对此,共同作案人曾佳、李伟和周稳顺的证言均予以证明。如共同作案人李伟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初,张李理带他去益阳搞调查,吴正戈讲了要跟踪的人是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第二天吴总带他们去益阳认车认人,晚上安装定位器。共同作案人曾佳的证言证明,吴正戈、周亮和他一起从长沙出发到广州,从广州返程至益阳沿途跟踪。周亮还供述,吴正戈还与他和曾佳一起跟踪至长沙、广州,直至返回益阳。张李理、周亮、曾佳、李伟、周稳顺等人均指认出吴正戈就是雇佣他们实施跟踪、偷拍行为的人。星城御庭大酒店大堂前台工作人员任某、王某某的证言证明吴正戈私自调取了星城御庭大酒店的监控视频信息。这里仅列举了部分证据,该案二审裁定书已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有兴趣的网友可以查阅。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吴正戈组织、指挥并亲自参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

记者:吴正戈等人跟踪的法官是否都具有违纪或者违法行为?

答:吴正戈等人跟踪、偷拍的对象众多,包括没有违纪的法官及其亲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及其亲属、社会其他公民。还有某会议数十名与会人员信息也被偷拍。 

(原题为《常德中院就吴正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骗取贷款案二审有关情况再次答记者问》)

    责任编辑:马世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