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侦破首例非法电子烟案:店主未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

潘从武/法制网
2018-09-27 20:01

一个巴掌大小的电子烟加热器,配上“万宝路”“百乐门”等进口“烟弹”,便可“吞云吐雾”,这种新颖的吸烟方式,近来在烟民中大受追捧。然而,这种含有烟叶的电子烟,却属于国家烟草监管范围,未经许可禁止销售。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合乌鲁木齐市烟草专卖局,成功侦破一起非法经营电子烟案,抓获犯罪嫌疑人一名。据悉,这是乌市警方侦破的首例非法经营新型不燃烧电子烟案件。

“有人在乌鲁木齐市红旗路某数码广场内借销售手机之名,大量出售电子烟。”今年6月8日,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接到群众举报称。

随后,办案民警和乌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一同,在某数码广场内的一家数码电子经销部,将犯罪嫌疑人陈飞(化名)抓获,并从其店内依法查获非法经营的万宝路牌烟弹174条,HEETS牌烟弹97条,IQOS牌电子烟套装38套。

“我以前只卖手机,但生意一直不好,一个偶然的机会,接触到电子烟,我觉得有利可图,便偷偷地做起了这个生意。”陈飞交代。

电子烟、进口烟在市场上有很大的需求,但购买渠道单一,供不应求。陈飞看到了其中的商机,便在网上寻找合适的商家进货,今年3月,他正式开启了微商之路,与深圳的上家联系,从对方手中购进几种品牌的电子烟开始销售。

在销售电子烟时,曾有一位顾客给他发过一段有关销售电子烟需要专卖许可证的法律知识视频:在我国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由我国烟草专卖局颁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才能进行烟草经营和销售。私自销售未经许可的国外卷烟,将涉嫌走私和非法经营。然而因为利润可观,陈飞对此视而不见,一直都没有收手。

“我知道销售电子烟是违法的,刚开始不敢把电子烟带到店里来,都是通过微信卖给熟人,陌生人一般不接触。后来,需求量越来越大,每月有七八万元的销售额,我就把心思全部放在了销售电子烟上。”陈飞交代。

办案民警介绍,不吸烟或不接触电子烟的人,听到“电子烟”的名称,往往误以为这是一种可替代传统香烟的电子产品或者非烟草制品。事实上,IQOS牌电子烟作为市场上主流的电子烟之一,其“烟弹”均是外形与传统香烟相似的烟草制品,口感也与传统香烟接近,而用于加热“烟弹”的烟具才是一种需要充电的电子产品。目前,我国境内已有生产电子烟的企业,但尚未在国内市场销售,市场上的电子烟均为非正规渠道流入境内。陈飞出售的“烟弹”经鉴定虽为真品,但是我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其在没有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显然不具备经营销售卷烟等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经查,民警缴获的电子烟未经销售许可,陈飞从上家进货,然后在微信朋友圈寻找客源出售,每条“烟弹”售价在280-300元不等,从中赚取差价。

目前,陈飞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警方提醒,目前市面上仍有不少“微商”私自销售电子烟,电子烟“烟弹”本质上仍是烟草制品,企业和个人从事烟草批发零售,必须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切勿为了眼前的利益触犯法律法规。

(原题为《男子非法经营电子烟被捕 乌市警方侦破首例非法经营电子烟案》)

    责任编辑:崔烜